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5-04-10
中邮医药健康混合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发布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中邮医药健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908号文注册募集。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3日生效。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T3楼12层1216室 联系人:刘方萌 联系电话:010-58073590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3、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0-161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议案》”)。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4月9日,即该日交易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中邮医药健康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表决,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post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原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或由授权 代表签字(如无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 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中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第(三)条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文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25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期间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等方式送达至以下地址: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T3楼12层1216室 联系人:刘方萌 联系电话:010-58073590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0-1618 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书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详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post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样本见附件四),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样本见附件四)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样本见附件四)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书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书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5年5月9日17:00以后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无效表决。 (2)书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书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七、决议生效的条件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5年4月9日。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C座20、21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网址:http://www.post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有 关 公 告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理 人 网 站(http://www.postfund.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9日 附件一:《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 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说明》 附件三:《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本基金产品名称、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附件二)。 本次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且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 项的议案说明》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9日 附件二: 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说明 一、声明 1、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增强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2、本次持有人大会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因此本次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本次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调整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中增加了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删除了权证等。 基金的投资范围由:“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调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调整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比例由“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医药健康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调整为:“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医药健康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上述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股票,将业绩比较基准由:“中证医药100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调整为“中证医药1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估值调整)*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五)调整基金费用的种类 本基金的基金费用的种类与变更前相比,主要是新增了“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调整后基金费用的种类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及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0、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六)其他 根据修改的基金投资品种并结合最新的估值规则,修改了基金估值方法,并相应对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申购赎回时间、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的发售与基金备案的部分,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等内容,并根据证监会最新填报指引更新合同内容。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表《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本基金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根据上述修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四、《基金合同》修订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决定修订后的《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原《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五、《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一)法律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将就前述事项与基金托管人、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持续且充分的沟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技术可行性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而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三)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安排专人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基金合同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业务办理、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与评估。并与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客户进行了沟通,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六、关于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二)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方可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会议议案未能通过的可能。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持有人大会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三)《基金合同》修改方案公告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在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应付《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基金管理人也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附:《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合同》 章节 修订后内容 第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部分 和原则 原则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三、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 三、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金由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中邮医药健康灵活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照《基金法》、《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 本基金没有风险。 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为本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 中国证监会对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及其变更注册为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风险。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始执行。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可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 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 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可能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 风险,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 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 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 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 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医药健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医药健康混 部分 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释义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资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医药健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医药健康混合 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医药健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医药健康混 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医药 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医 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第一次修订,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邮医药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日,《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 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 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的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露网站)等媒介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部分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券投资基金 的基 本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况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 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1.0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 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 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说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 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 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 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调整 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 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 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费率结构、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 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四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部分 式、发售对象 基金 1、发售时间 份额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 的发 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售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 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第四 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部分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基金 金变更注册而来。 的历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史沿 资基金根据2016年8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关 革 于准予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908号),准予募集注册。中邮医 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年11月10日至2016年12月7日进行募 集。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邮医药 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6年12月13日生效。基金管理人 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XXX〕XXX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2025年X月X日至2025年X月X日,中 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同意基金名称变更为中邮 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内容并相应修 改基金合同,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 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上述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202X年X月X日起,修改后的《 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原《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 效。 第五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部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 基金 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 备案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 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部分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份额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申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购与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 赎回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时间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行顺序赎回; 对于由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有期将从原基金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公告。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 申请即为有效。 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下 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 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认结果为准。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 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应 当及时告知投资人其申购、赎回的基金名 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 金额等信息,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 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 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 ?? 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 ?? 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6、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 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媒介上公告。 介上公告。 ?? ??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 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整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和转换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 资产净值。 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 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 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 易每日额度不足。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 发生上述第1、2、3、5、6、8、10、 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的情形 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或银行间债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券交易市场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 资产净值。 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 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根据具 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 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部分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基金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合同 括但不限于: 不限于: 当事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人及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权利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义务 记事宜; ??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 ?? 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密,不向他人泄露; 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法定代表人:廖林 ??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 上; 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务包括但不限于: 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的费用 第八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部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基金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份额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持有 ?? 有人大会: 人大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1)终止《基金合同》; 会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 额持有人大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 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份额持有人大会: ?? ??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 实质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业绩 (4)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 比较基准; 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以外的其他情形。 业务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载明以下内容: 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证监会 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备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公告。 第九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部分 换程序 程序 基金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管理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人、基 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 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规 金托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定媒介公告。 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的更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换条 基金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 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 件和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时更换 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 备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 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告。 第十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一部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分基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 金份 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额的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登记 公告;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分 基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金的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投资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 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 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 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 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 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 监会相关规定)。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国债期货、股指期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例为0%–95%,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扣除股指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本基金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 界定的医药健康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医药 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 健康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产的80%。 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则。 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 交易和股票期权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 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策略 (1)医药健康行业的定义 (1)医药健康行业的定义 2)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2)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 隶属于医药健康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 于医药健康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 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 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 当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 当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 结构的升级,从事或受益于上述投资主 构的升级,从事或受益于上述投资主题的 题的外延也将逐渐扩大,本基金将视实 外延也将逐渐扩大,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际情况调整上述医药健康行业的识别 当程序后,可调整上述界定标准并及时公 及认定。 告。 (2)本基金投资于医药健康行业 (2)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医药健康主题的 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 80%。本基金对医药健康行业的个股将 基金对医药健康行业的个股将采用定量分 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 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其中具 法,选择其中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 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 的策略。重点关注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 心竞争力的公司;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 定或分红潜力大的公司;与A股同类公司相 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三)债券投资策略 (四)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部分,本基金在债券组 (1)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 础上,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 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 ,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 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 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 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 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 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 品种进行投资。 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 资通过对具体品种股性特征、债性特征、 期权价值、流动性等各项指标的分析,通 过运用量化估值工具对其投资价值进行评 估。选择安全边际高、条款设计较好、对 应上市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债券进行投资, 包括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买入,实现 超额收益。 三、投资策略 (五)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 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 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 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 进行投资。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 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 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 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 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 (八)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 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 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金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 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 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严 控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时,将 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 (九)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 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 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 关限定和要求,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确定 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 的比例为0%–95%,本基金投资于医药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本 健康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基金界定的医药健康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 产的80%;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上市的,则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资产净值的10%; 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则A+H股合计计算)10%,完全按照有关 股票的15%;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票的30%;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同一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则A+H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股合计计算)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票(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基 则A+H股合计计算)的30%;完全按照有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 产的投资;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10%;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 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资产净值的0.5%;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金资产净值的10%;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券合计规模的10%; 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量; (13.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1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3.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净值的140% ; (13.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18.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60%-95%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18.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4.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18.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14.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18.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14.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的0%-95%;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18.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例的有关约定;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14.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净值的20%;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 30%; 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15)本基金如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 值的10%; 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回购)等;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 。 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除上述第(2)、(7)、(15)、 (16.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 (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 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产净值的10%;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16.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 ...... (16.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 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产净值的140%;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开始。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关限制。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1)、( 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中 中证医药100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 证医药1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 债指数收益率*40% 率(经汇率估值调整) *20%+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20% 为中证医药100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 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主要基于以 证医药100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下原因: 为上证国债指数,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中证医药100指数是从沪深A股中 中证医药100指数是从沪深A股中挑选 挑选日均总市值前100位的医药卫生相 日均总市值前100位的医药卫生相关行业 关行业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具有良好 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具有良好的市场代 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流动性。该指数由 表性和市场流动性。该指数由中证指数公 中证指数公司在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 司在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经验的基础 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和维护,编制方 上编制和维护,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具 法的透明度高,具有独立性。 有独立性。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 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上证国债指数 种股价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 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 资的比较基准。 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能够满足本基金的 上证国债指数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投资管理需要。 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发行量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 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性。 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市场推出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 选用如上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 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时,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市场推出代表性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 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 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 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 的原则,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照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的 登公告。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 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 ,低于股票型基金。 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如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 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四部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分基 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 金资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 产估 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值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 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 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 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 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 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 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 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 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 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价,确定公允价格。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 ?? 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按成本估值。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并可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可在情 如下情况处理: 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值。 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 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 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 结算价估值。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 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 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 结算价估值。 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进行估值。 四、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从其规定。。 担。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业时;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 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 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8、9项进行估值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估值错误处理。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 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的影响。 第十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五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 分基 项费用 金费 10、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 用与 用;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和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 ??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 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用; 依照《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六部 ?? 分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金的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 收益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与分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 配 调整。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实施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介公告。 第十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七部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 分基 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日至12月31日; 金的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会计 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与审 年度;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八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部分 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 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的信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息披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露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为本基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金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十)清算报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 收益率等信息。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十二)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投资情况。 (十四)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 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容应当一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 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九部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分基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方可执 金合 起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 同的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变更、 。 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与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金财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产的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定的期限。 第二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 十一 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部分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争议 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 的处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理和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适用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的法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律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有约束力。 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就本合同 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部分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 权代表签字并经202X年X月X日中邮医药健 基金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合同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202X年X月X日起, 的效 后生效。 《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力 ?? 合同》生效,原《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 失效。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 ??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 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附件三: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5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选择一项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本基金的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postfund.com.cn)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表决截止日为2025年5月9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署日期:2025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委托人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