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鑫动力:招募说明书(修订后)
2018-10-26
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
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由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于 2018 年 9 月
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457 号问准予变更注册,并经 2018 年 10 月 22 日创金合
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 2018 年 10 月
31 日起,《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创金合信
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创金合信鑫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
括:(1)与本基金采用主题投资方式相关的集中投资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于特定的投资
品种相关的风险等特定风险;(2)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3)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4)市场风险;(5)流动性风险;(6)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管
理风险、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其中,与本基金采用主题投资方式相关的集中投资风
险是本基金因集中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股票而潜在的投资风险;与本基金投资于特定的
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指与投资股指期货相关的特定风险,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特别的,出
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本基金为保障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净赎回需求相适配,可能在特定环境下启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敬请投资人详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7、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I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II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21
七、基金的存续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3
九、基金的投资 34
十、基金的财产 41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4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2
十六、风险揭示 5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95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9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98
二十三、备查文件 99
I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创金合
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2
效日,《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3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55、 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类别
56、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57、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
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
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日期:2014 年 7 月 9 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贾崇宝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7 名成员,其中 1 名董事长,3 名董事,3 名独立董事。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处副处长、
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国泰一新(北京)节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元创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北京第一创业圆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珠海一创风华文化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北京一创远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普创(珠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法人代表、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5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工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
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托管部副总经
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
刘红霞女士,董事,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广东省香江集团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中国建材集团下属北新家居/易好家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顺丰快递集团人事处
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深圳市透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第一创业圆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
圳第一创业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第一
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聚创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一
创泓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一创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珠海一创风华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一创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广东恒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珠海一创明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创道胜资产管理(青岛)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一创汇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
表、董事长,普创(珠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珠海一创众值大数据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中关村顺势一创(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浙江一创电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鲲鹏一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金浦瓴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恒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
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
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
务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 1970 年 12 月-1975 年 3 月服役;
6
1975 年 4 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
办公室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
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
员、党委书记,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肇宏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北京市皮革工业公司、中国人
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99 年 12 月-2015 年 5 月历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组织部部长,北京办事处总经理、党委书记,公司总裁助理、党委委员、副总裁。
2011 年 1 月-2013 年 1 月任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创金合信基金
管理有限独立董事。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杨健先生,监事,博士,国籍:美国。历任华北电力设计院(北京)工程师,GE
Energy(通用电气能源集团)工程师,ABB Inc.项目经理、新英格兰电力交易与调度中心
首席分析师、通用电气能源投资公司助理副总裁、花旗集团高级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营
销管理、东莞营业部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主管。2014 年 8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
务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
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分管监察稽核。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经理、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
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产品、交易及机构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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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
业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市场体系。
张雪松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员,深
圳市太阳海岸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理
财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养老金业务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私募业务战略规划组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私募创新业务和养老金业务。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皮劲松先生,中国国籍,中国药科大学硕士,2009 年 9 月至 2012 年 4 月先后任职于
中药固体制剂国家工程中心、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2012 年
4 月加入东莞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2014 年 8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
究员、投资经理,现任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玉辉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部总监
曹春林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张荣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薛静女士,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程志田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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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9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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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1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
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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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
产、特定客户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适当性原则:产品的设计、推广、运作应遵循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适当的原则。
2、风险管理体系组织架构
董事会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一级
总经理 督察长
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办公会 二级
监察稽核部 三级
各职能部门 四级
公司建立四级风险管理体系,第一层级为董事会下设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
为经营管理层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监察稽核部,第四层
级为各业务或职能部门,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理念,即“自上而下”
风险管理政策的传达和执行,“自下而上”的风险汇报与处置。各层级分工明确,职责如
下:
(1)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监察稽核、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事项进行总体把控,
对重大决策的风险及其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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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
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3)风险控制办公会:负责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
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总经
理负责;
(4)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合法及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公司各类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负
责公司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定期提交监察稽核报告(季报、年报)等法定报告及定期
或不定期出具其他各种报告;并负责法律事务管理、稽核和审计事务及处理重大客户投诉
等工作;
(5)各职能部门:为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执行者,对各自范围内的风险进行管理,
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公
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
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
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
理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
的制度体系,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和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的基金
管理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
务稳健、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治理结构和业务行为风险、员工道
德和法律风险、投资与交易风险、注册登记与基金清算风险、IT 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
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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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
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
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
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是风险控制办公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审查
稽核公司各项制度制定、运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统筹工作;负责公
司反洗钱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基金及其它资产管理运作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
司、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内部会计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
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
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
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各层级关于
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同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手册,梳理各业务条线所涉及的风险点及建立相应的管控措施,
做到公开、透明,并不定期根据监管政策变化以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
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
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
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办公会,对
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
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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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分析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
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不定期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合规培训。公司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管
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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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 会银监复 〔2006〕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673 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 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
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
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 “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
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 规稳健经
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
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2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
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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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
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
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
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 广大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
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80 只。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
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
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1789.05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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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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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邮箱:cjhxzhixiao@cjhxfund.com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东湖路 7 号大公馆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官方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郑向溢
联系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官方网址:www.essence.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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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吉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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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5 年 9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2099 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生效。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名称、
基金的类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
及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用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创金合信
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同时生效,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创金合信医疗
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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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24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
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见相关公告。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单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 份。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 0.0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的单笔最低
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见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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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
以公告。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 万元(不含)以下 0.15%
100 万元(含)—200 万元(不含) 0.08%
200 万元(含)—500 万元(不含) 0.03%
500 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 万元(不含)以下 1.50%
100 万元(含)—200 万元(不含) 0.8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不含) 0.30%
500 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
所对应的费率。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与其他投资者投资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相同费率执行,赎回费率
26
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 日(不含)以下 1.50%
7 日(含)-30 日(不含) 0.75%
30 日(含)-180 日(不含) 0.50%
180 日(含)-365 日(不含) 0.25%
365 日(含)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日以上(含)且少
于 90 日(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有期在 90 日以上(含)且少于 180 日(不含)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
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日(含)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与其他投资者投资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相同费率执行,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 日(不含)以下 1.50%
7 日(含)-30 日(不含) 0.50%
30 日(含)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规范遵循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27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扣除申购费用后的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时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则其申购
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 1.1100=88,758.71 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可得到
88,758.71 份 A 类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0.15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则其申购
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28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1+0.15%)=99,850.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850.22=149.78 元
申购份额=99,850.22 / 1.1100=89,955.15 份
即,该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15%,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可得到
89,955.15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选择 C 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365 日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1320×0 = 0 元
赎回金额=10,000×1.1320-0=11,320.0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365 日后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320.00 元。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日,则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0%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10,109.20 元
即:投资人在持有 20 日后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
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29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
者人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
30
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31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
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
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短信、电子邮
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2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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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其他
1、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3、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医疗保健行业进行研究和分析,精选成长性良好、估值合理的优质上市
公司,力争取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等)、金融衍生品
(包括权证、股指期货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医
疗保健行业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者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投资限制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思路,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方面因素、金融
市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风险水平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
等资产类别的具体分配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医疗保健行业的定义
本基金定义的医疗保健行业股票,指中证行业分类框架一级行业分类中医药卫生行业
所包含的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来说,包括医疗器械、医疗用品与服务提供商、生物科技、
制药、制药与生物科技服务等行业的股票。
《关于中证行业分类的说明》中关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方法见招募说明书。如果中
35
证行业分类的方法有所调整,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医疗行业划分标准,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医疗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从从产业发展前景和政策导向两个方面分析行业的景气程度,拟定配置
策略。产业发展前景方面,本基金将结合市场规模、规模增速、消费者结构、行业集中度
等行业数据,以及对于行业商业模式、行业生命周期等因素的定性分析,挖掘发展趋势向
上的行业。政策导向方面,本基金将重点研究近期国家对于医疗保健行业的政策法规和改
革方案,分析政策影响,预判可能受益于政策的行业。总体而言,本基金将对行业发展趋
势强劲、国家政策鼓励的医疗保健细分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定义的医疗行业股票的范畴选出备选股票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在考虑传统宏观经济指标(如:GDP、PPI、CPI、利率变化等)、资金面
情况、投资者预期、其他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等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次对产业链条上细
分子行业的产业政策、商业模式、技术壁垒、同业竞争、市场空间等进行深度研究和综合
考量,据此进行资产配置。重点配置行业景气度较高、发展前景良好、技术基本成熟、政
策重点扶持的子行业。对于技术、生产模式或商业模式尚不成熟处于培育期的产业,但其
在未来市场前景广阔,本基金也将根据其发展阶段做适度配置。
自下而上,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向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选择。
1)定量分析
定量方面,本基金通过成长指标和估值指标两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分析。
采用的具体财务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
指标以及 PE、PB、PEG 等估值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方面,本基金通过深入挖掘具有核心竞争力、进入壁垒高、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
股票,作为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的基础。
I. 核心竞争力
医疗行业的产品特异性强、需求弹性小,购买行为独特。从产业投资角度看,该行业
高新技术吸纳能力强、科技成果产业化程度高。由于产品与消费市场的特殊性,本基金在
核心竞争力方面将重点分析公司现有和未来产品线规划、 科研实力和市场营销能力。
II. 进入壁垒
进入壁垒主要体现在公司是否存在技术壁垒和资源壁垒、在品牌和规模等方面是否具
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并重点关注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
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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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本基金认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
机制的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①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对
待所有股东;②尊重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利;③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④公司
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透明。本基金将优先选择公司治理良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
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框架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其中,自
上而下投资策略指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定量或定性分析
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
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运用定量或定性分析
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3)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
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
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
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
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4、现金管理策略
为保持基金的资产流动性,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具体而言,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资产组合中的现金存量水平、申购赎回情况等,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收益率水平
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定期对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及投资品种比例进
行适当调整,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创造稳定的收益。
5、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
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2)股指期货合约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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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6、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
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股票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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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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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
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
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及全球经
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各投资标的配置,形
成资产配置建议。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
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产配置会
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
理工作。
(4)交易执行
40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交易部发出交易指令。
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
日常监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
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90%+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根据其行业分类标准,从中证 800 指数中选取医药
卫生行业的股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指数。该指数较好的反映了沪深市场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的整体表现,是衡量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理想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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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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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43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以及通过大
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适用情形及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若单个开放日
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44
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45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46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4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同;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8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4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5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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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
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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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53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由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管理人在正式
实施转型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54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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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基金份额的折算;
(28)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的精确位数;
(2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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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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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与本基金采取主题投资方式相关的集中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资产组合的持仓集
中度较高。当属于本基金医疗保健行业定义的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
可能会低于主要投资对象为非医疗保健主题股票的基金。
2、与投资股指期货相关的特定风险
(1)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
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保证金不足,在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的情
形下,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2)期货合约价格与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基差风险。因存在基
差风险,在进行金融衍生品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基差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
风险。
(3)第三方风险。包括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
①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合约,会尽力选择资信状
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经纪商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②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交易金融衍生品进行结算的交易所或登记公司会员单位,或
该会员单位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
导致相关交易场所对该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相关交易保证金头
寸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3、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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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
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
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
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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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率。
(三)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
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
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金融衍生品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交易,监管主体明确,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障基金
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导致基金资
产无法按照净赎回金额的要求及时变现,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当遇到极端市场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基金合同定义的医疗保健行业的股票,具体指
中证行业分类框架一级行业分类中医药卫生行业所包含的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来说,包括
医疗器械、医疗用品与服务提供商、生物科技、制药、制药与生物科技服务等行业的股票。
本基金投资涉及的行业关联度较高,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投资标的的流动性充足,能够
满足投资者的申购赎回需求,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及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
60
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
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由
于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固定收益品种投资比例较小,因此债券投资对基金整体的流动性
风险不构成主要影响。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
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
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
性情况良好。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
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如单一投资者的认(申)购行为导致该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
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时,登记机构可对其认(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以确
保确认之后该单一投资人所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符合相关要求。在该种情形下,投
资者的认(申)购申请存在部分确认或无法确认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以应
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
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赎回申请被延期
处理的风险。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均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结合相应的行业惯例,启动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若届时出现前
述情形,则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将被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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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申购(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在承担申购费(赎回费)之外,还可能会被迫承担前述市
场冲击成本。
(5)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如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此外,因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
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2、技术风险。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2、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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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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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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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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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66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67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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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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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降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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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71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72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73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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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75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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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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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 层
邮政编码:518046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
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代理发行、
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
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
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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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业务;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等)、金融衍生品
(包括权证、股指期货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医疗
保健行业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者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投资限制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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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5)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i)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i)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iii)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iv)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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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股票池清单,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股票池清单履行对应的监督职责。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
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1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
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
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相
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违规关
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违规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
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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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在基金投资运作前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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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在投资银行定
期存款前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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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申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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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10、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
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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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
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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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4、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保存。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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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
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
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日终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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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以及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90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适用情形及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 2 条第(6)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91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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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
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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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
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
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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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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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信息查询服务
通过客服热线的 IVR 自动语音、网站信息等方式向客户提供自助信息查询服务。查询
信息包括基金账户信息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IVR 自动语音或转人工座席等方式获取账户信息查询服务。账
户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余额、交易流水、交易确认、分红记录、净值查询等信
息。
客户可登陆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和基金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查询基金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
(二)信息咨询服务
通过客服热线和网站等方式提供咨询服务,客户可通过客服热线或网站留言等途径咨
询产品等问题,基金管理人还将安排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为客户提供基金咨询服务。
(三)投诉处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提供电话投诉、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客户投诉
实行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呼叫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客户。
(四)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寄送有关资料,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
公司宣传推广资料等。
(五)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及时与投资者
分享国内外经济和市场最新动态,介绍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六)基金经理座谈会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举办基金经理座谈会,邀请机构客户与基金经理进行沟通,与投资
者分享基金投资理念,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投资机会。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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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400-868-0666
传真:0755-23838930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cjhxfund.com
电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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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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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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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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