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2019-11-30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
管理人”或“本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 43 只公募基金(具体基金名称详见附件)的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信息披露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对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更新。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在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对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上述修订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于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
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jhx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
务电话(400-868-0666)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
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30 日
附件一:相关基金的名单
序号 基金全称 基金托管人
1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创金合信沪港深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创金合信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创金合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创金合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创金合信尊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创金合信尊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创金合信价值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创金合信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创金合信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创金合信尊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创金合信金融地产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创金合信量化发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创金合信尊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创金合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创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创金合信尊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创金合信量化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创金合信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创金合信国证 A 股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创金合信科技成长主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创金合信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创金合信国证 20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创金合信 MSCI 中国 A 股国际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创金合信汇益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创金合信汇誉纯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 创金合信泰盈双季红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 创金合信新能源汽车主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创金合信工业周期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 创金合信汇泽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 创金合信恒利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 创金合信鑫日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 创金合信恒兴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2 创金合信信用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 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招募说明书:指《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XXX 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XXX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注册资本:1.7 亿元人民币 (一)
注册资本:2.33 亿元人民币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 7、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
资产列支;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 7、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
资产列支。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内容及编
制等具体要求,按照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略)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
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注:此对照表为基础对照表,每个产品的基金合同有细微差别,修改后的内容以具体的基金合
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