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澳银基金:关于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4
关于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
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
银行”)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对旗下托管在北京银行的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及托管在建
设银行的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
附件。各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
应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 内容
节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 合同》
原版本 修订版本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一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部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分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前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言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
他有关法律法规。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第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部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分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释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义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第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部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
分 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
金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份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额 度为负的情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的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申 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
购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与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赎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回 化的情形除外。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
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
度为负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申请的措施。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购业务的办理。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付赎回款项:
无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
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二)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二)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度,对 1、2 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整:
8、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1)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合计不得超过 30%; 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除上述 14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第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十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二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
部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分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基 的,从其规定。 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金 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的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投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资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
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 1、8、14、17、19 项外,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三)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第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四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部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分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基 商一致的;
金
资
产
估
值
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八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部 无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分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基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金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的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
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息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披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露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无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二、《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 内容
节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 合同》
原版本 修订版本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一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部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分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前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言
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
有关法律法规。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第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部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分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释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义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第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
六
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部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
分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金
度为负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份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额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
的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申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购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与
形除外。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
赎
度为负时;
回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
度为负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购业务的办理。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 6、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付赎回款项:
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
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二)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度,对 1、2 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整:
8、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1)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第
合计不得超过 30%; 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十
……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二
除上述 6、14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分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基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
金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的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投
的,从其规定。 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资
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
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 1、8、14、15、17、20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三)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第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四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部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分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基 商一致的;
金
资
产
估
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第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十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
八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部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分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基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金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的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信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息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披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
露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无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三、重要提示
1、上述调整事项将在最近一次公告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更新
2、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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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