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澳银基金:关于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4
信达慧理财
关于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 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 银行”)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对旗下托管在北京银行的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及托管在建 设银行的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 附件。各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 应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 内容 节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 合同》 原版本 修订版本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一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部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分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前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言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 他有关法律法规。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第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部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分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释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义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第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部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 分 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 金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份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额 度为负的情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的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申 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 购 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与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赎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回 化的情形除外。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 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 度为负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申请的措施。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购业务的办理。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付赎回款项: 无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 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二)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二)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度,对 1、2 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整: 8、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1)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合计不得超过 30%; 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除上述 14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第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十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二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 部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分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基 的,从其规定。 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金 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的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投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资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 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 1、8、14、17、19 项外,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三)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第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四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部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分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基 商一致的; 金 资 产 估 值 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八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部 无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分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基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金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的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 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息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披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露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无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二、《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 内容 节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 合同》 原版本 修订版本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一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部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分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前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言 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 有关法律法规。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第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部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分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释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义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第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对当 六 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部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 分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金 度为负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份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额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 的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申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购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与 形除外。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 赎 度为负时; 回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 度为负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购业务的办理。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 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 6、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付赎回款项: 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 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二)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度,对 1、2 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整: 8、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1)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第 合计不得超过 30%; 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十 …… 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二 除上述 6、14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分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基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 金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的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投 的,从其规定。 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资 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 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 1、8、14、15、17、20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三)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 序。 第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十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四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部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分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基 商一致的; 金 资 产 估 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第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十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 八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部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分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基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金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的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信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息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披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 露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 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无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三、重要提示 1、上述调整事项将在最近一次公告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更新 2、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客服电话:400-8888-118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