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竞争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2017-04-20
国联竞争优势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募集的准予 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1664号),注册日期为:2016年7月22日。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 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 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 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产品。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 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 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 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 风险。 1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7年3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 (未经审计)。 2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1 3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 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竞争 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融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5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2、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 6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7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8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7.5 亿元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85003333 传真 (010)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 会工作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3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6 月在湖南工 程学院担任教师。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8 月在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产品部营销经理。2003 年 7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期间,历任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 9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刘洋先生,董事,毕业于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植 金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董事长。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 曾任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 办公室主任、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农科创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 学位,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任职于北京 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以及北京大学燕 京学堂办公室主任。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 学博士学位,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 学位。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教务部部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监事,法学学士。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甘肃 太平洋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 律合规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6 月在湖南 工程学院担任教师。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8 月在振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产品部营销经理。2003 年 7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期间,历任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 监、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就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筹备 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4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4 10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侯利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6 年 8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 沈阳诚浩证券公司西顺城营业部客服部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 在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北京分公司高级经理、北部营销中心总经 理、市场管理部总监。2015 年 12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5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曹健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 首席财务官,自 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代宝香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1990 年 10 月至 1999 年 5 月曾任哈铁分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1999 年 5 月至 2003 年 3 月曾任中植集团驻哈办会计;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2 月曾历任 哈尔滨盟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主管会计;2006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职于中融国际信托,历任财务部副经理、财务总监兼财务管理部 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管理部总经理、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兼固有业务部 总经理。2016 年 3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6 月起至今任 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孔学兵先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 年限20年。1996年8月至2011年4月曾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投资经 理、资管投资主办;2011年4月至2016年2月曾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投资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2016年2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权益投资部总监。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总经理杨凯先生;常设委员研究部 黄震先生和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一般委员易海波先生、总经理助理方 斌先生、总经理助理王启道先生、权益投资部孔学兵先生、固收投资部秦 娟女士、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策略投资部田刚先生、国际业务部付世伟 先生、创新业务投资部吴刚先生、交易部王丽梅女士。 11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13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4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公 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 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 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 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 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 和监控,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15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和 合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 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 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2个专业小组,其 中,内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 公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 事项。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 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险管 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调 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 运作风险报告; (5)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 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 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 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 风险;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 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 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16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 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 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 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 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 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法律 合规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 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 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合规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法律合规部 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 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 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 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 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 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 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17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 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 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 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 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 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 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 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 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 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 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5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 本位列第17位,较上年上升2位;根据2015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90位,较上年上升27位。 截至2016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0,918.10亿元。2016 年1-9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25.78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 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 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 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19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 10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 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 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 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 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 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 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 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 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 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 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06 只。此外, 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 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 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 20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 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 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 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 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 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 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 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 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 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 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21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 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 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 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 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 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 情况。 22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35、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010-65127767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郭丽苹、赵静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 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23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客服电话:95588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服电话:95526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397 联系人:邱艇 (6)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座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00 (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张鹏 24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周杨 (9)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 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1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联系人:吴阳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1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25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联系人:安岩岩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26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联系人:芮敏祺 (1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967 联系人:马焮 (1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2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2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27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联系人:孙燕波 (2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281963 联系人:夏中苏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0985 联系人:唐静 (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28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联系人:奚博宇 (2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2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30)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3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29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联系人:蔡霆 (33)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媖 电话:024-22955449 联系人:贾丽媛 (3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3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36)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63898952 联系人:陈媛 (37)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电话:010-56075718 30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联系人:吴鹏 (38)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870662 联系人:刘美薇 (3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联系人:殷雯 (4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010-53509644 联系人:张鼎 (41)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4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31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联系人:童彩平 (4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4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杜鹃 (4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4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潘世友 (4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32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4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49)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电话:010-65807865 联系人:郭爱丽 (5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5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联系人:陈云卉 (5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33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53)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葛亮 (54)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0324000 联系人:朱海涛 (55)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5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5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34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苗明 (5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59)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室,1116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6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泰鹏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琪 电话:010-62676405 联系人:付文红 (6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6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35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 : 广州市 海 珠区琶洲大 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 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4 联系人:黄敏嫦 (63)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电话:010-58527835 联系人:李雪 (6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8028 联系人:段京璐 (6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66)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联系人:马力佳 36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7)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68)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0224 联系人:江辉 (6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70)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71)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37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2)深圳前海财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大厦15层15K室 法定代表人:孙方厚 电话:0755-86575665 联系人:李军 (73)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联系人:张晓辉 (74)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联系人:徐亚丹 (7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联系人:丁向坤 (76)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联系人:张烨 38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7)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010-89181356 联系人:徐伯宇 (78)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办一22层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51455516 联系人:周雯 (79)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18511290872 联系人:邵玉磊 (80)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188 联系人:印强明 (8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39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8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83)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 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联系人:张旭 (8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8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40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电话: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86)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021-68757102 联系人:李天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85003333 传真:010-85003387 联系人:鞠帅平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商务大厦A座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商务大厦A座502室 负责人:云大慧 电话: 010-64096085 传真: 010-64096188 联系人:唐琨 经办律师:唐琨、李万辉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41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陶喆 联系人:杨伟平 42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已于2016年7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664号文,完成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9月2日。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 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九、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43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每个 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首次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 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3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 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 计算认购费用。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44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 产生利息5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其所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886.42份。 十二、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45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9月7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6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6年11月7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47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8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其 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 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若投资人重复申购本基金时,需 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300万元 1.00% 3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49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Y:持有时间;1 年=365 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 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注:1个月=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 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 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50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净值为1.15元, 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净值为1.15元,则 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期3个月,赎回适用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0%=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51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净值为1.148元,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52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 53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54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55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56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行业具有广阔发展 空间、自身具备核心竞争优势及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 小企业私募债等)、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专注于自下而上的成长股深度挖掘,坚持以中长期的相对确定 性应对短期的不确定性。以“理性分析价值、深度挖掘成长”为投资理念。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从宏观面、政策面、基本面和资金面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研判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基金在 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和市场实际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 57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本基金股票的配置重点是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具有竞争优势的 上市公司是指由于具有某种竞争优势而能够获得持续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竞争优势包括公司治理优势、商业模式优势、管理优势、技术优势、品牌 优势、营销渠道优势、资源禀赋优势等方面,竞争优势为公司的持续成长 提供了壁垒,保证了成长质量和成长持续性。 (2)个股选择 本基金认为竞争优势是企业持续成长的前提,在经济发展中会出现具有 公司治理、管理、技术等持续竞争优势特征的企业,这些企业能够充分自 如应对市场竞争,而企业的持续成长性是获得持续优秀业绩回报的因素, 本基金股票资产将重点投资于能够在高速成长中保持合理估值的企业。 1)建立初选股票库 为了控制风险,本基金首先剔除存在重大违规嫌疑并被监管部门调查 的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并在此基础上从成长性、成长质量、 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四个方面进行评估,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 务利润增长率、未来两年息税前利润复合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衡 量企业的成长性,建立初选股票库。 2)建立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在初选股票库的基础上,选择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竞争优势特 征的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库。 ①公司治理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的完善、有效、合理程度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程度, 也是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性因素。本基金对于治理透明、制衡、高效、 具有良好激励约束机制、重视并愿意增加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 具有持续公司治理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给予重点关注。 ②商业模式竞争优势 商业模式能够让企业保持竞争优势,通过构建新型的商业模式,打破 现有的产业竞争规则、价值规则,获取超额收益。独特的商业模式能够保 证企业核心能力顺利转换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优势,同时市场上的 竞争优势带来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企业的发展反过来通过商业模式的调 整进一步强化企业的核心能力。 58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③技术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技术竞争优势,不仅是看公司现阶段是否拥有 领先的难以复制甚至不可复制的技术优势、拥有的现代技术设施水平,更 要看公司是否拥有高素质的技术创新人才和公司是否重视并拥有自主创新 机制等使公司能够保持持续技术竞争优势的根本性因素。 ④品牌竞争优势 品牌竞争优势是企业所独具的优势,具有不可替代的差异化能力,竞 争对手很难模仿。具有竞争优势的品牌拥有高知名度和忠诚度,构建较高 的竞争壁垒,具有获取超额利润的品牌溢价能力,具有使企业能够产生持 续盈利的能力。 3)建立股票投资组合 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最终进入股票投资组合中,还需要经过 安全边际、流动性等考核。安全边际是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或实质价值与 证券市场价格的顺差,即内在价值与证券市场价格相比被低估的程度或幅 度。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征、发展阶段等因素,选择具体适用的估值方 法对于上市公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进入备选库的上市公司按照安全边际 和流动性进行排序,选择具有足够的安全边际和高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进入 股票投资组合。 4)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组合建立后,本基金将动态跟踪经济发展、上市公司的竞争 优势和估值水平等变化,适时调整,以不断优化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 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 期控制和结构分析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 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 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 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 59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合理利用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 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 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风险预算 模型等,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 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 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 宏观策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严格遵 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市场环境中,有必要审慎灵活地综合运 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来对冲系统性风险、降低投资组合波动性并 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套期时将综合考虑: (1)股指期货交易品种的流动性; (2)股指期货交易品种与现货市场的相关度; (3)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 (4)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综合成本,来判断是否进行套期保值交 60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易或套期保值的合理对冲比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持有的全 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61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62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 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 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 深 300 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 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 63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 年3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5,502,722.62 83.84 其中:股票 185,502,722.62 83.8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4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7 26,158,157.67 11.82 合计 8 其他资产 9,609,518.57 4.34 合计 221,270,398.8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9,858,692.42 45.4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D - - 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G - - 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I 70,955,712.20 32.29 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36,858.00 0.5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N - - 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O - - 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185,590.00 5.0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65,870.00 1.08 S 综合 - - 合计 185,502,722.62 84.41 65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300113 顺网科技 472,800 12,713,592.00 5.79 2 600763 通策医疗 333,500 11,185,590.00 5.09 3 300065 海兰信 304,000 10,910,560.00 4.96 4 300310 宜通世纪 440,000 10,709,600.00 4.87 5 300456 耐威科技 181,000 9,218,330.00 4.19 6 300474 景嘉微 170,000 9,157,900.00 4.17 7 002464 金利科技 105,000 8,211,000.00 3.74 8 300458 全志科技 82,877 7,577,444.11 3.45 9 600990 四创电子 98,100 7,131,870.00 3.25 10 300306 远方光电 300,400 7,104,460.00 3.2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66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0,771.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487,056.0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555.42 5 应收申购款 42,135.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609,518.5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净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 值比例 说明 1 600763 通策医疗 11,185,590.00 5.09% 重大事项公告 2 300065 海兰信 10,910,560.00 4.96% 重大事项公告 3 002464 金利科技 8,211,000.00 3.74% 重大资产重组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67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份额净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值增长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过去三个月 -8.38% 1.06% 0.89% 0.58% -9.27% 0.4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今(2016年09月07 -9.46% 0.96% -1.21% 0.58% -8.25% 0.38% 日-2016年12月31日)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融竞争优势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09月07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 2% 0% -2% -4% -6% -8% -10% 2016-09-07 2016-09-23 2016-10-17 2016-11-01 2016-11-16 2016-12-01 2016-12-16 2016-12-31 中融竞争优势 业绩比较基准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 截至报告期末仍在建仓期内。 68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资金专 门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9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交易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3)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70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 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 日确认利息收入。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71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错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 72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73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74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5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76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77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78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79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0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81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分别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82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 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83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84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85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86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 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 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 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 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 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87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 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 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 股发行的因素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水平。另外,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 式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 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 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 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 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 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 88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 带来重大损失。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 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 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 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 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 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89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90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1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92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93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94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95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96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7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 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 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8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6)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99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100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101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102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103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104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105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06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使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7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 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 108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 小企业私募债等)、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持有的全 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09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110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111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 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 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112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 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 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 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 113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 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 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 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 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114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本着审慎、勤勉尽责 的原则,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 流程,以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与基金 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决策流程、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10、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 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115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 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116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 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117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 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 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 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 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118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 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 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119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 交易所上市交易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3)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20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121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 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7)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 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或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 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 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 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 122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 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123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 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124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形的,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25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26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主动通知服务 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认通知、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 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客 服专员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 管理人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益分配等 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 供直销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 索取业务表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 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 提供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 127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 音留言、发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 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 建议。 七、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 动,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128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16年9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证券日 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6 年 9 月 8 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 2 2016 年 10 月 20 日 含本基金 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6 年 10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 4 2016 年 11 月 5 日 额投资业务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其 5 2016 年 11 月 9 日 含本基金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 年 11 月 11 日 含本基金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 7 2016 年 11 月 18 日 含本基金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太平洋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 8 2016 年 11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9 2016 年 11 月 25 日 含本基金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 10 2016 年 11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融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11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含本基金 优惠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其 12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 13 2016 年 11 月 30 日 含本基金 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中融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定投业务并 14 2016 年 12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15 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并调整认/申购金额下限的 2016 年 12 月 21 日 含本基金 公告 关于中融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16 2016 年 12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优惠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 17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含本基金 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18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 倾心回馈”基 19 2017 年 1 月 3 日 含本基金 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 年 1 月 12 日 含本基金 129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0 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1 号)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融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0日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