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现金增利:关于调整收益支付方式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3-12-2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方式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3年12月27日起对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后,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日支付,对于目前暂不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仍保留按月支付的方式。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收益与分配等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原基金合同“十、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订
将“(八)基金收益分配”修订为“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定期支付且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二、对原基金合同“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修订
将“(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的第4条修订为“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满足最低持有限制,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收益不随赎回款项支付给投资者 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赎回后的基金份额余额需大于待结转的负收益。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收益将全部结算并计入投资者账户。”
三、对原基金合同“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的修订
将“(三)收益分配原则”的前3条修订为: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并定期支付且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具体处理按照招募说明书中的规定执行。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时期,方为份额持有人增加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3、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满足最低持有限制,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收益不随赎回款项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收益将全部结算并计入投资者账户。”
四、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修订
1、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的第4条修订为“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满足最低持有限制,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收益不随赎回款项支付给投资者 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赎回后的基金份额余额需大于待结转的负收益。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收益将全部结算并计入投资者账户。”
2、将“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三)收益分配原则”的前3条修订为: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并定期支付且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日支付,对于目前暂不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仍保留按月支付的方式。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时期,方为份额持有人增加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3、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满足最低持有限制,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收益不随赎回款项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收益将全部结算并计入投资者账户。”
此外,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
上述修订自2013年12月27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