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黄金ETF联接: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016-04-15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申请;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其他证
券等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和黄金合约租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黄金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黄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照目标 ETF 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
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
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
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
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
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
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调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因目标 ETF 变更或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相应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变更或调整;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
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因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以及申购、赎回目标 ETF 过程
中进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过户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延
期补偿费、租借手续费、过户费、仓储费);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黄金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由于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为易方达黄金 ETF 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为避免重复收费,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
的易方达黄金 ETF 部分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本基金制定了以下的收费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以调整后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按 0.50%的年管
理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调整后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
有的易方达黄金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托管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调整后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
有的易方达黄金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与份额类别
等因素,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黄金现
货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易方达
黄金 ETF。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
钩黄金价格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
改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相关限制相应
调整,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也随之不再受相应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其他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购”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网上直销认购优惠费率
工商银
行卡、
中国银
行卡、
兴业银
行卡、
浦发银
行卡、
中信银
行卡、
建设
光大银
银行
行卡、
卡、
认购金额 M(元) 标准 民生银
广发 招商 农业
认购 行卡、
银行 银行 银行
(含费) 费率 天天盈
卡 卡、 卡
账户、
交通
支付宝
银行
账户
卡
(通过
易方达
官网购
买)、
华夏银
行卡、
平安银
行卡、
上海银
行卡等
M<100 万 0.5% 0.06% 0.5% 0.5% 0.5%
100 万≤M<500 万 0.2% 0.06% 0.2% 0.2% 0.2%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M≥500 万
元 元/笔 元/笔 元/笔 元/笔
/笔
认购费用由认购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认购费用不计
入基金资产。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
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 2 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不属
于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本基金 10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5%,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5%)=99,502.49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 元
认购份额=(100,000-497.51+50)/1.00=99,552.49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552.49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金
10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05%,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 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5%)=99,950.02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50.02=49.98 元
认购份额=(100,000-49.98+50)/1.00=100,000.0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00.02 份基金份额。
3. 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
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且本基
金目标 ETF 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黄金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日期与赎回开始日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
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
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
为准。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
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也是人
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0 份
(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
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
足 1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
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
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
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
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
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07%
100 万≤M<200 万 0.03%
200 万≤M<500 万 0.01%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7%
100 万≤M<200 万 0.3%
200 万≤M<500 万 0.1%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
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3.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364 0.20%
365-729 0.05%
73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
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
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
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
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的其他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率为 0.7%,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7%)=99,304.8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304.87=695.13 元
申购份额=99,304.87/1.0400=95,485.45 份
例五: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07%,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7%)=99,930.0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30.05=69.95 元
申购份额=99,930.05/1.0400=96,086.59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 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2% = 20.32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20.32 = 10,139.68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39.68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本基金投资的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 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本基金申购。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3 项、5 至 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
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
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与支付。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黄金现货
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易方达黄
金 ETF。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
黄金价格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易方达黄金 ETF 的联接基金。易方达黄金 ETF 将绝大部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紧密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黄金 ETF 追踪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力争将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在
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
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参与易方
达黄金 ETF 交易。为更好地追踪业绩比较基准表现,当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流动
性不足或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投资成本更低时,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黄金现
货延期交收合约。
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国内其他黄金投资工具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于挂钩黄金价格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
期货、期权及互换协议),基金管理人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
策略,在充分评估其预期风险及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按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计算的收益率×95%+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若未来易方达黄金 ETF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易方达黄金 ETF 的联接基金。长期来看,本基金具有与目标
ETF 及其所代表的国内黄金现货品种的风险收益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2、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按照公司制度提交资产配置计划,经审议后实施;
(2)基金经理采取申购、赎回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买卖;
(3)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基金经理持续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也随之不再受相应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
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相关限制相应调
整,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因持有目标 ETF、黄金
合约而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其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资产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其他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黄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
易所挂盘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
金交易所挂盘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持有的目标 ETF,按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如有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
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认为必要并决定延迟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因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以及申购、赎回目标 ETF 过程中
进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过户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延期
补偿费、租借手续费、过户费、仓储费);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黄金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由于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为易方达黄金 ETF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为避免重复收费,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的
易方达黄金 ETF 部分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本基金制定了以下的收费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以调整后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按 0.50%的年管理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调整后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
的易方达黄金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托管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调整后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
的易方达黄金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安排”中“(七)认购安排”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六)基金的申购费
和赎回费”与“(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与份额类别等
因素,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目标 ETF 变更;
(27)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28)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黄金市场波动风险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合约。因受
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黄金
现货合约价格的变化可能导致基金收益水平的波动,产生系统性风险。
影响黄金现货合约价格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影响黄金供求关系的因素,包括黄金生产、加工商库存的变动或对
冲行为、各国央行购买和出售黄金储备的行为,以及主要黄金生产国黄金生产
成本的变动等因素;
(2)投资者对通胀水平的预期;
(3)主要经济体的利率水平与汇率水平的变动;
(4)各国央行、对冲基金、商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与交易活动;
(5)全球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局势及货币体系的变化。
2、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的净值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同期表现之间可能存在偏离,主要影
响因素包括:
(1)易方达黄金 ETF 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本基金主要通过投
资于易方达黄金 ETF 追踪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易方达黄金 ETF 相对于上海黄
金交易所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
准的跟踪误差;
(2)本基金发生管理费和托管费收取等其他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情形。
3、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易方达黄金
ETF 不同,因此本基金具有与易方达黄金 ETF 不同的净值增长率。
4、与投资于目标 ETF 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易方达黄金 ETF 联接基金,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易方达
黄金 ETF,投资易方达黄金 ETF 潜在的风险因素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与投资易方达黄金 ETF 相关的风险包括黄金市场波动风险、基金跟踪偏
离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国际及国内
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等特有风险,以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
理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易方达黄金 ETF 招募说明
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5、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若未来易方达黄金 ETF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如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会有一
定调整,以反映新的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
来的风险与成本。
6、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的交易时间并不完
全一致,投资者在境外黄金市场开放时间或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夜盘交易期间,
无法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因此,在国际金价出现大幅波动时,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及时反映国际金价市场的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为国
际金价的不利变动遭受损失。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基金无法购入足额证券或证券不
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巨额赎回导致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产生流动性风险;目标
ETF 因暂停估值、不可抗力、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暂停交易、赎回达到当日赎回
比例上限等原因暂停或拒绝赎回时致使本基金无法变现等。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
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申请;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其他证券等
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和黄金合约租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照目标 ETF 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
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增设新
的份额类别;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因目标 ETF 变更或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相应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变更或调整;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
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因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结算、仓储以及申购、赎回目标 ETF 过程
中进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过户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延
期补偿费、租借手续费、过户费、仓储费);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黄金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由于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为易方达黄金 ETF 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为避免重复收费,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
的易方达黄金 ETF 部分计提管理费、托管费。
本基金制定了以下的收费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以调整后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按 0.50%的年管
理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调整后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
有的易方达黄金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托管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调整后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
有的易方达黄金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与份额类别
等因素,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黄金现
货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易方达
黄金 ETF。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
钩黄金价格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
改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相关限制相应
调整,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也随之不再受相应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其他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5102688
传真:020-387994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黄金现货合约(包括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易方达黄金 ETF。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
钩黄金价格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b.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c.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d.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f.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g.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h. 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黄金市场波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相关限制相应调整,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
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黄金账
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
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
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
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
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黄金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则申请交易编码和开
立黄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
则开立用于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的专用结算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
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
易所挂盘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② 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
金交易所挂盘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③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⑤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⑥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持有的目标 ETF,按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如有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
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
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交易记录。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
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
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
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
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销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
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相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如下电话:
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
募集的文件;
2、《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