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供给改革混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供给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供给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
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
管机构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供给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现将相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供给改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
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
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在规定的特定
1
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
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
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
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
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
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供给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
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
附件:易方达供给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第一部分 无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增加:
前言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
定》”)”
2 第二部分 无 增加:
2
释义 “13、《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3 第二部分 无 增加:
释义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的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
申购与赎回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金额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
申购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书或相关公告。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
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5 第六部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基金份额的 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申购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 规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据相关规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3
费。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第六部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份额的 增加:
申购与赎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
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
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
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7 第六部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基金份额的 情形 形
申购与赎回 增加: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8 第六部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 “(2)部分延期赎回”增加:
申购与赎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4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
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9 第七部分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当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事人及权利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
义务 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元整
10 第十二部分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为 0%—95%,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0%—95%,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
券……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 (2)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5
除上述(2)、(12)、(13)、(21)、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22)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1 第十四部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资产估 增加:
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12 第十八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披露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13 第十八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披露 增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二)托管协议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一、托管协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议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6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
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 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元整
2 三、基金托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管人对基金 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管理人的业 作进行监督: 行监督:
务监督和核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查 行监督。 监督。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比例为 0%—95%,扣除股指期货、国 例为 0%—95%,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现金不
券……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 (2)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
“(2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7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
失。”
除上述(2)、(12)、(13)、(21)、(22)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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