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
2018-03-23
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C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财 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并履行必要程序后,对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对赎回费率进行调整。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根据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 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并履行了必要 程序。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生效。 二、赎回费率的调整 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要求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A 类份额 7 日以内 1.50% 7 日(含)—30 日 0.50% 30 日(含)—365 日 0.10% 1 365 日以上(含) 0 C 类份额 7 日以内 1.50% 7 日(含)—30 日 0.20% 30 日以上(含) 0 三、重要提示 1、请投资者特别注意: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赎回本基金的持有人,赎 回份额的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天的,按其赎回金额的 1.50%承担赎回费,上述赎 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2、本次修改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3、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4、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zg.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 的客户服务电话 95336 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 2 附件: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 前后条款对照表 一、《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前言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一、订立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本基金合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同 的 目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的、依据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和原则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关法律法规。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 新增: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3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 新增: 基金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的申购与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赎回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五、申购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和赎回的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数量限制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 赎回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六、申购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 和赎回的 的手续费。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价格、费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用及其用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途 费。 第六部分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基金份额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的申购与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 七、拒绝 新增: 或暂停申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购的情形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40%,或者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40%比例要求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业务的办理。 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 - 新增: 基金份额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申购与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赎回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八、暂停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赎回或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 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回款项的 的措施。” 情形 第六部分 - 新增: 基金份额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 的申购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 赎回 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分 5 九、巨额 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 赎回的情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 形及处理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方式 “(1)全额赎回”或“(2)部分 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第十二部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分 基金 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 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 的投资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基金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基金 二、投资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范围 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 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分 基金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的投资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四、投资 内的政府债券;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限制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新增: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6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除第(2)、(12)、(18)、(19)项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的,从其规定。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 - 新增: 分基金资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产估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六、暂停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7 估值的情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形 协商一致的;” 第十八部 新增: 分 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的信息披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露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五、公开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披露的基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金信息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新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二、《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条文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二、基金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托管协议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的依据、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目的和原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则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8 的内容与格式〉》、《财通资管积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格式〉》、《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 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托管人对 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 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 基金管理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 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 人的业务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基金持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基金 监督和核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查 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 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一)基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 金托管人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对基金管 资产净值的 5%。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理人的投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资行为行 收申购款等。 使监督权 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新增: “q、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9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r、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 除第 b、l、r 项外,上述投资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 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 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 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调整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及时在 金 投 资 所 受 限 制 相 应 调 整 或 取 指定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 消,基金管理人及时在指定媒介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