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关于在中国农业银行新增华夏现金增利货币、华夏天利货币基金T+0赎回功能的公告
2019-08-20
华夏天利货币A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农业银行 新增华夏现金增利货币、华夏天利货币基金 T+0 赎回功能的公告 为了满足投资者理财资金的快速周转需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农业银行”)合作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推出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华夏现金增利货币 A”,基金代码:003003)以及华夏天 利货币市场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华夏天利货币 A”,基金代码:002894) 的快速赎回业务(以下简称“快速赎回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快速赎回业务 快速赎回业务是指根据投资者与中国农业银行签署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 委托协议》”)的约定,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共同为投资者提供的流动性 支持增值服务,投资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指定平台提交快速赎回申请时,若该快 速赎回申请符合《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条件,则由中国农业 银行通过快速赎回垫支账户实时向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划付该笔快速赎回申请 金额,投资者同意本公司将垫付资金对应的投资者的货币基金份额及未结转收益 快速过户至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 T+0 业务待清算份额专用过渡账户,赎回款用 于偿还中国农业银行的垫付款项的服务。该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 可暂停。 二、适用范围 本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华夏现金增利货币A(003003)和华夏天利货币A (002894),服务对象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规定, 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平台开立交易账户并投资华夏现金增利货币A或华夏天利 货币A的个人投资者。如未来本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调整快速赎回业务 的适用范围的,届时将由本公司或中国农业银行另行通知。 三、业务规则 (一)投资者需与中国农业银行签署《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委托协议》。 快速赎回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以《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委托协议》的约定为准。 (二)投资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指定平台办理快速赎回业务的申请时间一 般情况下为每个自然日(包括周一至周日)的0:00-24:00。本公司或中国农业 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或调整快速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并由本公司或中国农业银行另行通知。 (三)投资者在中国农业银行持有的华夏现金增利货币A或华夏天利货币A 在单个自然日的快速赎回业务的提现金额不高于1万元,如有调整,本公司或中 国农业银行将另行通知。 (四)投资者发起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申请,并由中国农业银行实时垫 付该笔实时提现对应款项后,从投资者发起快速赎回业务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 当日),该笔实时提现款项对应基金份额的收益归中国农业银行所有。 四、快速赎回业务服务费 投资者使用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暂不收取服务费,如有调整,本公司 将另行通知。 五、重要提示 (一)投资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快速赎回业务的相关流程应遵循中国农 业银行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申请快速赎回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和《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委托协议》。 (二)投资者购买货币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 类金融机构,本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公告与《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委托协议》不一致的,以投资者 实际签署的《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四)本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业务需要经协商一致对快速赎回业务申 请限额、业务规则和服务费等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货币基 金快速赎回业务委托协议》的约定进行公告或者由中国农业银行通过指定平台通 知投资者。 (五)本公告仅对在中国农业银行开通华夏现金增利货币A及华夏天利货 币A的快速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货币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阅相关基金合同和最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有关信息。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95599 (二)华夏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ChinaAMC.com 客服电话:400-818-6666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 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