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关于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招商财富宝货币A
关于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前言、释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 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过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中作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www.cmfchina.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七部分 基金份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三)申购和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及数量限制 及数量限制 无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的例外情形: 五、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的例外情形: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5%且偏离度为负时; 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 2、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投资组合中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 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发生上述第 1 至 6、8、9 项、11、12 项暂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的措施。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1 至 6 项、8、9、11、13、14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发生上述第 1 至 8 项、10、11 项情形之一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发生上述第 1 至 8 项、10、11、12 项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第十三部分 基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于 10%;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下调整: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部卖出; 不得低于 20%;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 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低于 10%;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1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30%; 不得低于 3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除上述第(8)、(11)项外,因证券市场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2%;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 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 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1)、(11)、(14)、(15)、 (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 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 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 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五部分 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九部分 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 例等信息。 (九)临时报告 (九)临时报告 无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息: 无 5、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