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6-07-13
招商财富宝货币A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1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 基金概览 ................................................... 3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4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8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18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18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19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20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21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22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2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 22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4 2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 券报》等报刊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上的《招商财富宝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 份额类别:本基金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为场外基金份额,E类为场内基金份额。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财富宝E 4、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1850 5、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简称:财富宝E 6、场内申购、赎回代码:511851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6年7月11日基金份额总额:A类:194,470,603.08份; E类:10,173,050.00份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6年7月11日基金份额净值:A类1.00元;E类100元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E类基金份额):10,173,050.00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6年7月18日 12、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推荐人: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3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 证监许可【2016】1071 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6 年 6 月 13 日到 2016 年 6 月 22 日,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 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网下 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 8 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 3 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A 类为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方式发售;E 类为场内基金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方式发售。其中,场内认购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8、发售机构: 场外认购: (1)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场内认购: (1)发售主协调人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4)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 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源证券有限公司、万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等(排名不分先后)。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071 号文批准,自 2016 年 6 月 13 日起公开募 集,截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211,775,603.08 份,其中本金认购的份额 为 1,211,729,222.07 份,利息结转的份额为 46,381.01 份;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 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 产生的利息共计 246,878.15 元,归入基金财产。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024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211,775,603.08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 0.00%。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不另从基金资产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当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办理份额折算,并由登记机构进行E类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E类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本基金的份额折算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当日。本 次 募 集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金 额 为 1,017,305,000.00 元 , 折 算 前 E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1,017,305,000.00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根据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 6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方法,本基金折算后的E类基金份额总额为10,173,050.0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证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18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6年7月1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财富宝E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185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财富宝E 7、申购、赎回代码:511851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6年7月18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应当在本基 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 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一级交易商包括: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E类基金份额):10,173,050.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所有的E类基金份额 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为E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场外份额,不上 市交易。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6 年 7 月 11 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775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 份额为 2,130.48 份。 7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场内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6 年 7 月 11 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2,608,240.00 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 25.64%;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7,564,810.00 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 74.36%。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 2016 年 7 月 11 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占基金场内总份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额的比例(%) 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99,990.00 9.83% 2 陈绮强 339,200.00 3.33% 3 何兆梁 200,000.00 1.97% 4 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50,050.00 1.47% 5 唐建华 101,320.00 1.00% 6 肥城金隆纺织有限公司 100,050.00 0.98% 7 唐文妹 100,000.00 0.98% 西藏博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博 8 100,000.00 0.98% 恩 B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 杨宁恩 100,000.00 0.98% 10 王曼卿 100,000.00 0.98% 合计 2,290,610.00 22.52%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浩 总经理:金旭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625X4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8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管理人股东名称 占注册资本比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董事会办公室、投资管理 一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投资管理四部、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支持与创新部、 全球量化投资部、国际业务部、交易部、研究部、产品研发一部、产品研发二部、渠道管理 总部、渠道管理一部、渠道管理二部、战略客户部、机构理财部、市场推广部、互联网金融 发展部、信息技术部、基金核算部、基金事务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 28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4、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共有员工 277 人,其中 242 人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潘西里,0755-83073119。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 68 只基金。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向霈,女,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于市场部、 股票投资部、交易部,2011 年起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曾任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及招商保证金快线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招商招钱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招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及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许强,男,学士;2008 年 9 月加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10 年 9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核算部基金会计,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现任 招商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招商招金宝货币、招商招恒纯债 市场基金以及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10.49 万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款总额13.67万亿元,增长5.96%。净利润2,289亿元,增长0.28%; 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27%,成本收入比26.98%,资本充 足率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 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 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 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 10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多项核心 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23.08%,客户金融 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 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 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 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 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 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强”中,以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11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三)上市推荐人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四)一级交易商 1、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12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网址:www.gtja.com 3、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代销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联系人:吴琼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6、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7、代销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608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楼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13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联系人:刘阳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8、代销机构: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9、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0、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1、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2、代销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14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电话:(010)63081000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3、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联系人: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4、代销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5、代销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6、代销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7、代销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15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服电话:0931-95368 公司网站地址:www.hlzqgs.com 18、代销机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4974437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9、代销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0、代销机构: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21、代销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2、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3、代销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话:4008881888 24、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25、代销机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6、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宋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7、代销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28、代销机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五)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程海良 王亚亚 联系人: 蔡正轩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18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16 年 7 月 11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年初余 年初余 资 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额 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1,211,773,843.08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20,261.99 基金投资 - 应付托管费 36,443.03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销售服务费 91,107.57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付税费 - 应收利息 1,513,031.09 应付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付利润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12,972.96 其他资产 - 负债合计 260,785.5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213,026,088.62 未分配利润 - 所有者权益合计 1,213,026,088.62 资产合计: 1,213,286,874.17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1,213,286,874.17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16 年 7 月 11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资产类别 市 值 (元) 占总资产的比例(%) 1 股票 - - 2 基金 - - 3 债券 - - 4 其中:央票 - - 5 国债 - - 6 政策性金融债 - - 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 - - 债、商业银行普通债券、证券公司 7 短期融资券、其他金融债券) 19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 企业债 - - 9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10 可转债 - - 11 权证 - - 12 资产支持证券 - - 13 货币市场工具(票据、CD) - - 14 现金(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金) 1,773,843.08 0.15 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 15 款、大额存单) 1,210,000,000.00 99.73 其他资产(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 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款、应 16 收申购款、买入返售证券等) 1,513,031.09 0.12 17 其中:买入返售证券 - - 18 资产合计 1,213,286,874.17 100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0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 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21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 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 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 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 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 实。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22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23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4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或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26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或 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7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或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28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由于 A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 元,E 类基金份额在 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因此在本部分中,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事项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E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29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30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1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32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33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34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出席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35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收益: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 不记收益; 4、本基金场外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 额;此外,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 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 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投资人可通过全部赎回基金份额获 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收益支付时,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5、本基金场内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36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 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37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货币经纪服务费(如有);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均为 0.25%。 38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39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并且法律法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条件下,本基金可 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0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8)、(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41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平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42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E 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43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44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