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永利:关于增设E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6-05-10
天弘永利债券E
关于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E类基金份额并 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根据《天弘永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 有关约定,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16年5月10 日起增加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并相应 变更基金合同的有关内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设E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增设E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 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份额净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代 码为420002(现有基金份额类别),B类基金份额代码为420102(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E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02794(新增基金份额类别)。 2、新增E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及赎回费)相同。 3、E类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0.01元,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最低保留份额为10.00份。基金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一)“第一部分 前言与释义”中 新增释义: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B类/E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二)“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 “(九)基金份额类别”修改为: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申购费用,且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B类与E类。 本基金A类、B类及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B类及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三)“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第1条与第2条修改为: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B类与E类基金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40%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B类与E类基金申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 天 0.75% 30天≤N<60 天 0.30% N≥60 天 0%; B类与E类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90 天 0.10% N≥90 天 0%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A类基金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B类与E类基金的赎回费用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四)“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中 “(一)基金管理人”中第1条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概述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亿元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第1条修改为: “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类、B类及E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 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五)“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一)召开事由”修改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为: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六)“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第3条修改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 情况作专项说明。本基金B类和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4%,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A类基金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七)“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修改为: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与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季度至少分配1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 类及E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 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费用 类别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 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中 “(一)召开事由”修改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为: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九)“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中“基金收益与分配”中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修改为: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与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季度至少分配1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 类及E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 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费用 类别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 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第二十二部分 基 金合同摘要”中“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修改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B类与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 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4%,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A类基金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重要提示 1、投资者可自2016年5月12日起办理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同时,也可办理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指定指数基 金份额间的基金转换业务。若日后调整上述业务的适用范围,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 通知或公告。 2、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自2016年5月12日起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和其他指定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 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E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公 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710-9999)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