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金城保本:关于修订《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9-05-27
鹏华金城混合
关于修订《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 002714)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保人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证 监许可[2016]792 号),于 2016 年 5 月 9 日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进行募集,并于 2016 年 6 月 1 日正式成 立。2019 年 6 月 3 日,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 鉴于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即将到期,且本基金无法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确定保本担保人,本基金将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为此,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根据《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如保本周期届满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的约定,决定 将本基金转型为“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金城混合”),涉及文件一 并调整。为适应基金转型的需要,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现将 有关修订事项说明如下: 1、《基金合同》本次修订删除了《基金合同》中与基金保本运作有关的条款,保留《基金合同》原本约 定的有关基金转型为鹏华金城混合后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基金合同》 具体修订的条目和内容见附表。 2、《基金合同》本次修订事项,或属于《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或属于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的程序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根据本公司发布的“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鹏华金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中的相关安排,自 2019 年 6 月 7 日起,本基金将更名为鹏华 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鹏华金 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生效,《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具体内容将按本次修订并公告的文本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也将对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 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并将对招募说明书作相应调整。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 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公告、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5、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788-999)咨询 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本基金转型为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的风险 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转型后的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不再属于避险策略基金或保本基金,与转型前的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 特征,其预期风险高于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 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主 要条文修改对照表 条款 合同原文 调整或增加或删除后表述 相关说明 全文 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原先基金合同约定 的名称调整 第一部分 前言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为投资者提供保本保证,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三、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其 转型后的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鹏 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删除保本有关内容,增加转型相关描述 第二部分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根据转型后的基金特点调整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不再办理发售 业务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华金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 效 根据转型后的基金特点调整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删除 根据转 型后的基金特点调整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根据转型后的基金特点调整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 合同若无特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保本有关内容 55、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 (含)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56、保本: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其后保本周期的保本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7、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即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在提前到期的情形下,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若本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明,则指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期限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 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 58、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 为准 59、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在非提前到期的情形下,即保本周期起始之日三个公 历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 情形下,指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目标收益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 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60、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61、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即认购保本金额);其后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2、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可赎回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其后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3、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 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64、保证:指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5、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的《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6、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 67、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继续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同意承诺保本,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 基金存续要求 68、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9、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继续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0、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包括保本周期到 期日及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共计四个工作日 71、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72、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 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73、折算日:指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前无折算日) 74、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和/或到期操作期间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 调整 删除 删除保本有关内容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原基金合同约定的类别以及法规调整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灵活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科学严谨的资产配置框架下,精选股票、债券等投资标的,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根 据原基金合同的投资章节中约定表述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募集金额不超过 49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募集规模 控制的具体办法见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 根据转型后的基金特点调整 八、基金保本周期及目标收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后的保本周期及起讫日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 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含)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 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 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累计净值增长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24%,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九、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 付差额的支付义务,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其后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公 告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或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担保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50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 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删除 删除保本有 关内容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见原合同 删除 转为非保本,不涉及发售认购,删除原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新增: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无 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 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6 年 4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 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5 月 9 日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进行募集,并于 2016 年 6 月 1 日正式成立。2019 年 6 月 3 日,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由于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鹏华金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 3 个工作日,即自 2019 年 6 月 3 日(含)起至 2019 年 6 月 6 日(含)止。自 2019 年 6 月 7 日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正式转型为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一日失效。 补充基金 的历史沿革说明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修改为: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删除 转为非保本,不涉及发售认购,删除原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后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和适 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数;但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则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删除保本有关内容, 并根据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原则完善表述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 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删除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删除 根据转型后的基金特点调整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7、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发生暂停赎回,到期操作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删除 根据转型后的基金 特点调整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2、(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 约定的保本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 务规则; 2、(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删除 根据转型后的基金特点调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9)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未履行保本义务或保证责任时,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追偿; 2、(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删除 2、(4)交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删除保本有关内容 根据转型后的基金特点调整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鹏华 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 型为“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鹏华金城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除外; (9)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 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 一、召开事由 1、(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删除 删除保本有关内容 2、(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保本周期内增加担保人,或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 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或在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 (7)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变更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 (8)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鹏华金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等执行;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删除 根据转型后的基金特点调整 删除保本有关内容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详见原基金合同 删除 删除保本有关内容 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详见原基金合同 删除 删除保本有关内容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修改为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详见原基金合同 删除 删除保本有关内容 二、转型后的“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删除 并相应调整标题级数 删除并调整后续编号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修改为: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 %÷当年天数 过渡期内不计提管理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删除 根据原先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调整 删除保本有关内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过渡期内不计提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删除 根据原先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调整 删除保本有关内容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转型 后的“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 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删除 删除保本有关内 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根 据转型后的基金特点调整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修改为: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基金转型后,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删除保本有关内容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删除保本有关内容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修改为: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根据转型后的基金特点调整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修改为: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 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 则。 3、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4、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九)临时报告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删除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删除 删除保本有关内容;根据转型后基金特点调整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详见原基金合同 删除 删除保本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修改为: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在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起生效。 根据转型后基 金特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