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期)
2016-12-17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六 年 十二 月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04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6】728 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5 月 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
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
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
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投
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1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未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审计)。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4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5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6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7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39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诺德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诺德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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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德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诺德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德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德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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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德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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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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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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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等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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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管理基金: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诺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优选 30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德周期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诺德货币市
场基金和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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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
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胡志伟先生,董事,总经理,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05
年 8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薛嘉麟先生,董事,华中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北京邮电大学工学硕士。现任
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贝尔实验室高级
研究员,中关村科技软件有限公司咨询服务总监、副总裁、总裁,北京通软联合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中国通关网首席运营官,启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总经理,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总监。
唐宁先生,董事,美国 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经济学学士。现任宜
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华创资本(CGC)董事长,
宜信(香港)控股董事长,富安易达(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喆颢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美国 DLJ 投资银行部(DLJ Investment Bank)
投资分析师,亚信(Asia Info)战略投资部总监。
侯琳女士,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Frank Fuxing Wang(王福星)先生,董事,清华大学学士学位、加利福尼亚大
学硕士学位和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UC Berkeley)分校 Haas 商学院的 MBA
学位。现任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先后任职于百诚
集团(Parsons Brinckerhoff)、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UBS 瑞士银行、
花旗北美公司(Citicorp North America Inc)、Napier Park Global Capital 和花旗集
团(Citigroup)。
陈达飞先生,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University of Minnesota
Law School 硕士。现任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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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王岚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国巴黎商学院(Paris School
of Business)及美国华盛顿大学(University of Washington)访问学者。现任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等职
务。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 MBA。现
任合一资本创始管理合伙人、光影工场董事长,兼任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
长,科技部产业化促进会理事,哈佛大学北京校友会副会长,清华企业家协会
(TEEC)北京分会副主席,曾任永新视博早期共同创始人,英特尔(中国)公司高级
财务分析师、战略项目经理,鼎晖投资从事风险投资工作,永新视博公司执行副
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大伟先生,监事,西安交通大学学士,国防科技大学硕士,清华大学硕士。
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曾任北京军区自动化站主任,
北京市天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宜信汇才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渠
道总监。
耿凯先生,监事,清华大学自动化专业工学学士、清华大学自动化专业工学
硕士。现任清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启迪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总监、上海泰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和董事总经理。
冯奕先生,监事,北京广播学院(现更名为:中国传媒大学)学士,清华大
学经管学院硕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曾任清华兴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培训部经理、赛尔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培训部总监。
刘静女士,监事,清华大学本科毕业。现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
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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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伟先生,董事,总经理,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亚洲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05
年 8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先后担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职务。
陈玮光先生,督察长,西安交通大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湖南大学博
士。先后任职于永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安徽省宿松
县人民政府(挂职),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聚资产管理公司。2016 年 5 月加入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罗凯先生,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产业集
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区渠道
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市场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滔滔,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2006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0 月,任职
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 10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等职务。现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自 2016
年 5 月 5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2 月 16 日至今担任诺德双翼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6 月 23 日至今担任诺德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至今担任诺德天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赵滔滔先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张倩女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2009 年 7 月至 2016 年 6 月,先后于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债券交易员。2016 年 6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职
务,自 2016 年 11 月 5 日起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张倩女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胡志伟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赵滔滔先生、投资副总监朱红先生、
研究副总监罗世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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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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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根据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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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1)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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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5)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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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
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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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
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
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
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
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
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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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95559
联系人:汤嵩彥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5 年英国《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7 位,较上
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0,918.10 亿元。2016
年 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25.78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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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06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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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
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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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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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ww.nuodefund.com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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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22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邮政编码:20013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建投证券客户咨询电话:4008888108
(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23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400-8866-567
(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邮政编码:570206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 马贤清
业务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公司网站:www.jyzq.cn
(1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2470244
24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021-962518 或 4008918918(全国)
业务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2)华安证券股份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公司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25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赵俊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姓名: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8588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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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2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或投诉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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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68596916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2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网站:www.ijijin.cn
客服电话:95105885
(2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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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2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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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2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传真: 021-33606760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http://www.lxzq.com.cn/
(2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3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联系人电话:021-505835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3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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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32)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4)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文化创新工场一层 109-1
法定代表人: 徐福贺
电话: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35)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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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36)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办公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888-0009
网址:www.xds.com.cn
(37)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95162-2
网址:www.cifcofund.com
(3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39)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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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4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联系人:韩钰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4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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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8 楼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4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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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4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联系人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4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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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50)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51)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52)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朱翔宇
客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5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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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54)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55)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_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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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undzone.cn
(5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姜焕洋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8)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821-0203
(5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姜斌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60)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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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http://www.dtsbc.com.cn
(61)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B1-6525 室
法定代表人:刘磊
联系人:刘蕾
客服电话:400-920-6677
公司网站:www.szfyfund.com
(6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大厦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63)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 C 座 17 层 1701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6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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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6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1006#(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6)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杨瑞
客服电话:9510-5588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67)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服电话:400-066-8586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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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igesafe.com
(68)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ww.nuode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41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办律师:刘佳 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曹阳
42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6 年 04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6】728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可以根据销售方式或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等的不同,对投资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分类。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按各自的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符合本基金升降级规则的除外。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 3,000,000 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 1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份) 1份 1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3,000,0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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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年 0.01%/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300万
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300万
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
基金份额。
(五)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1,196,968,777.31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
数为1078户。
44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5 月 5 日正
式生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5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
46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或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
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
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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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00 万元。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投资者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具体申购金额以各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
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300 万份或某
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少于 300 万份时,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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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
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
可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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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可得到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500.60 份基金份额,该投
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1.00元=1,000.00元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
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
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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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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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二、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
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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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参照上述第九条的规定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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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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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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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金融监管政策、财政与货币政策、市场
及其结构变化和短期的资金供需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市场短期利率走势的判
断。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各种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不同剩余期限到期收
益率、利息支付方式以及再投资便利性)进行分析,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日均成交量、交易方式、市场流量)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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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情况。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
资券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
政策、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供求、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采用相对
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差异化投资价值,合理配置并灵
活调整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
益。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以安全性为优先考虑因素,选择央行票据、短期国债和短期融资票
据等高信用等级的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并将对不同类型债券产品进行相
对价值分析,包括对票息及付息频率、信用风险、隐含期权、债券条款、税赋水
平、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取风险收
益相匹配的券种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及不同个券间利差变化
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预判,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以谋求控制风险,增加或
锁定收益。当预期市场收益率水平上升时,本基金适当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期市
场收益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适当增加组合久期。
5、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
回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
反之,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根据资金面的
松紧,决定正回购的操作期限。
6、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
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
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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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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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3)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4)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除上述第(1)、(10)、(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果法律法规对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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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
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中国人
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的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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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公式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
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
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
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61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
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
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内容节选自《诺德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截至日期为 2016 年 09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078,209,066.78 75.84
其中:债券 1,078,209,066.78 75.84
-
资产支持证券 -
15,098,262.65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6
62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3 319,802,504.95 22.49
金合计
4 其他资产 8,590,164.29 0.60
5 合计 1,421,699,998.67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 期内债 券 回购 融 资
1 5.15
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报告 期末债 券 回购 融 资
2 79,999,680.00 5.97
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113
高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
27
低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注: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 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63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30 天以内 23.47 5.97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23.8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18.6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29.0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10.4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5.37 5.97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注: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 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0,831,079.72 8.2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0,831,079.72 8.2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10,260,893.14 30.60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557,117,093.92 41.55
8 其他 - -
9 合计 1,078,209,066.78 80.41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10 - -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 债券数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净值比例
号 (张)
(%)
1 111607134 16 招 行 1,000,000 99,750,567.46 7.44
64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CD134
2 140201 14 国开 01 500,000 50,488,621.72 3.77
16 南 汇
3 011699392 500,000 50,066,183.58 3.73
SCP002
16 广州农
4 111695505 村商 业 银 500,000 49,924,971.55 3.72
行 CD106
16 浦 发
5 111609335 500,000 49,752,848.57 3.71
CD335
16 渤海银
6 111621060 500,000 49,607,056.94 3.70
行 CD060
16 兴 业
7 111610254 400,000 39,847,986.73 2.97
CD254
8 140407 14 农发 07 300,000 30,339,076.32 2.26
15 中航租
9 041570006 300,000 30,090,750.61 2.24
赁 CP002
16 云南华
10 041653004 300,000 30,048,627.36 2.24
电 CP001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
-
的次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2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0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
0.0174%
平均值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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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鉴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性,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即本
基金按持有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
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以摊余的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或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或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采用“影子定价”,即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
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
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
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
份额净值恢复至 1.00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8,589,963.29
4 应收申购款 201.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590,164.29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66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5 月 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诺德货币 A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收
净值收益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收益率 率标准差
准差②
③ ④
过去三个月 0.5124% 0.0007% 0.0894% 0.0000% 0.4230% 0.0007%
2016 年 5 月 5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0.7690% 0.0011% 0.1449% 0.0000% 0.6241% 0.0011%
2016 年 9 月
30 日
诺德货币 B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净值收
净值收益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收益率 率标准差
准差②
③ ④
过去三个月 0.5732% 0.0007% 0.0894% 0.0000% 0.4838% 0.0007%
2016 年 5 月 5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0.8676% 0.0010% 0.1449% 0.0000% 0.7227% 0.0010%
2016 年 9 月
30 日
注:①本基金的利润分配方式是“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②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67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5 月 5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68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①本基金的合同于 2016 年 5 月 5 日生效,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止,本基
金成立未满 1 年。
②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截止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建仓期尚未结
束。
69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0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71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采用上述 1-2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72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内(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73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4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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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日进行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
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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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
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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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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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H=E×0.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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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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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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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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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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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Ri
365/7
1+ 1 100%
7 日年化收益率(%)= i=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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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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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
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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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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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的变
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
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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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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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
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
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当货币市场利率波动出现极端情况,采用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会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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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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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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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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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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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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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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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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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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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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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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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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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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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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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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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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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2、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日进行支付。投
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
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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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
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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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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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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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金融监管政策、财政与货币政策、市场
及其结构变化和短期的资金供需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市场短期利率走势的判
断。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各种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不同剩余期限到期收
益率、利息支付方式以及再投资便利性)进行分析,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日均成交量、交易方式、市场流量)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决定
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情况。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
资券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
政策、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供求、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采用相对
价值和信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差异化投资价值,合理配置并灵
活调整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
益。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以安全性为优先考虑因素,选择央行票据、短期国债和短期融资票
据等高信用等级的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并将对不同类型债券产品进行相
对价值分析,包括对票息及付息频率、信用风险、隐含期权、债券条款、税赋水
平、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取风险收
益相匹配的券种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及不同个券间利差变化
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预判,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以谋求控制风险,增加或
锁定收益。当预期市场收益率水平上升时,本基金适当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期市
场收益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适当增加组合久期。
(5)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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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
反之,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根据资金面的
松紧,决定正回购的操作期限。
(6)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
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
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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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3)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4)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
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除上述第 1)、10)、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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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2)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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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Ri
365/7
1+ 1 100%
7 日年化收益率(%)= i=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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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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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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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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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设立日期: 2006 年 06 月 0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879999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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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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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3)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4)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除上述第 1)、10)、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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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
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
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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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22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
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基金托管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4.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发送和执行相关的投资指令。
6.基金托管人根据约定及时划付资金,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
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123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
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有权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严重违规的,
则有权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严重违规的,则有权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124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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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
证明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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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
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27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
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采用上述(1)-(2)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128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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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130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131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服务形式为
账单定制服务。投资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获得账单的形式。本公司将根据
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供对账单。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1、通过拨打本公司热线电话 4008880009-0 转人工坐席,告知客服专员选择
的对账单服务方式。
2、通过本公司网站(www.nuodefund.com)“客户服务”页面,输入开户证
件或基金账号登录基金账户(初始密码开户证件后六位)进入“服务定制”栏目
进行定制。
3 、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到 本 公 司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uodefund.com),在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有基金名称、
手机号码或 E-mail 地址,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二者可一并定制)。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132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nuodefund.com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
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
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年化收
益率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021-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526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等形式,
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日内答
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答复进
展状况。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诺德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
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号
133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珠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4 月 29
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司网站 日
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
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货币市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5 月 6
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司网站 日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货币市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5 月 7
场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司网站 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大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5 月 23
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司网站 日
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转换业
务的公告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5 月 25
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 司网站 日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
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
的公告
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6 月 8
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旗 司网站 日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7 关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6 月 22
分基金在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 司网站 日
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6 月 24
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司网站 日
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6 月 28
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 司网站 日
134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6 月 30
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司网站 日
下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
务和转换业务以及参与费率优惠的
公告
1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资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7 月 1
产净值与份额净值公告 司网站 日
1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7 月 9
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司网站 日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
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1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厦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7 月 12
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司网站 日
活动的公告
1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和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7 月 15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司网站 日
的公告
1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奕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7 月 20
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旗 司网站 日
下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
务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1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8 月 2
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司网站 日
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
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8 月 4
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司网站 日
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
135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更正公告
1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8 月 5
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司网站 日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
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1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8 月 9
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司网站 日
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
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
告
2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8 月 13
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 司网站 日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转
换业务的公告
2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大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8 月 16
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司网站 日
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转
换业务的公告
2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尚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8 月 16
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司网站 日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货币市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8 月 18
场基金基金开放日常转换业务公告 司网站 日
2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一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9 月 20
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司网站 日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
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
优惠的公告
2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9 月 20
136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司网站 日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
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北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9 月 23
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费率 司网站 日
优惠活动的公告
2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鼎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9 月 29
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司网站 日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
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
优惠的公告
2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9 月 30
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 司网站 日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
投业务和转换业务以及参与费率优
惠的公告
2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10 月 14
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司网站 日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
通定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
优惠的公告
3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10 月 14
分基金参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 司网站 日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晋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10 月 18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 司网站 日
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务和
转换业务的公告
3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10 月
137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 司网站 22 日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
投业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
的公告
33 诺德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10 月
报告 司网站 25 日
3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10 月
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司网站 26 日
分基金代销机构并相应开通定投业
务和转换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的公
告
3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诺 三大证券报、公 2016 年 11 月 5
德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司网站 日
注:“三大证券报”指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指 www.nuode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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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
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诺德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诺德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德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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