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8-19
兴业中债1-3政策性金融债A
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2年08月17日 送出日期:2022年08月19日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 基金代码 002659 基金简称A 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A 基金代码A 002659 基金简称C 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C 基金代码C 007495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05月27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唐丁祥 2019年05月27日 2011年03月08日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其他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经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自2019年5月27日起,《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其他 《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兴 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该部分内容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投资目标 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标的指数: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会少量投资于其他债券(含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等)、债 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 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债券在中债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 主要投资策略 资组合。 业绩比较基准 95%*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全价)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 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A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M〈50万 0.50% 50万≤M〈100万 0.40% 申购费(前收费) 100万≤M〈500万 0.15% M≥500万 1000.00元/笔 N〈7天 1.50% 赎回费 7天≤N〈30天 0.10% N≥30天 0.00% 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C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N〈7天 1.50% 赎回费 7天≤N〈30天 0.10% N≥30天 0.00% 申购费C:C类基金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15% 托管费 0.05% 销售服务费A 0.00% 销售服务费C 0.10% 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015% 从基金成立的第二个季度起,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基金设立当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 数按比例计算。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承担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 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另外,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 指数编制方法的缺陷可能导致标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产生差异,从而使基金收益发生变化。同时,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不对指数的实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承诺。标的指数值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 导致损失。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金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将与新标的指数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基金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会产生差异,可能包括: a.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债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b.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 的成份债、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债券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 跟踪偏离风险; c.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 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3%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3)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 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 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4)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券可能会被剔除、停牌、摘牌或违约,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债券加入成为该指数的成份券。本基金投 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券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份券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券停牌、违约或流动性差等原因无 法及时买卖成份券,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停牌、违约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 导致基金净值下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券 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管理人对该成份券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 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b-fund.com.cn 或拨打客服热线4000095561咨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