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2020-11-14
大成景荣债券A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况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时间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17:00止。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因此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本次大会召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3、公证书;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4日 公 证 书 (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5358号 申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4339K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男,一九七三年四月十二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30403197304120411 代理人:吕婧,女,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出生,公 民身份号码:110104198703251221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委派代理人吕婧向我处提出申请, 对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 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大成 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大成景荣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 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的事项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通过有关媒体及申请人网 站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〇二〇 年十月二十三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 体分别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发 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二〇年十 一月十二日十七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 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 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点三十分,本公证员及 公证员助理刘乃寅在大成基金管理北京分公司1601会议室 出席了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孙晶、吕婧 对截止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十七时的表决票进行汇 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 表王晓琛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39,247,123.85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具有效 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为172,893.5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0.44%,其 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49,862.74份,占出具有效 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的87%;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3,030.82份, 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3%,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 占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集的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