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沃基金:关于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7-12-30
关于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关
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 号)、《关于
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关
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
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新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旗下存续及新增的公募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以下简称“产品”)的管理人提示如下: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起,
本公司将对旗下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计算
和缴纳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前述税费金额是产品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
生的,将由产品资产承担,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可能会使相关产品净值或实
际收益降低,敬请投资者知悉。
本公司作为管理人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旗下产品进行管理运作,若
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
定执行。
特此公告。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