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500指数增强: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6-05-14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 年 5 月 14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基金主代码 00251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4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 5 月 17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 5 月 17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6 年 5 月 17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6 年 5 月 17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6 年 5 月 17 日
注: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日常申购、赎回(包含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
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规定的具体时间为准。
投资者在上述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本公司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
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
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
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
1
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
投资人。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0,000.00 0.48% 1.20%
1,000,000.00==5,000,000.00 200 元/笔 500 元/笔
注:1、申购金额单位:元
2、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该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2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
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应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持有期限(N) 特定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N<90 日 0.50% 0.50%
90 日==180 日 0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该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则赎
3
回申请成立,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3、投资人 T 日的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一)基金转换费用由三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费和申购补差费。
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根据各转出基金相应的赎回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转换费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转换费率进行计算和收取,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将转换
费率全部设为 0;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基金申购费之间的差额,
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不同分段收取,申购金额按申请转换时的金额计算,申购
补差费按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分别计算,由申购费率高的基
金向申购费率低的基金进行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具体申购费率标准请见各
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最新公告。
(二)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转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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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与转出基金申购费差额=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与转换费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资产中列支;净转入金额、转入份额的计算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资产中列支。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
提下,在与代销机构协商后,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并根据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 T 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
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换费率计算费用,
并向转出方收取;按照需转入的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费率计
算费用,并向转入方收取。
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
受理基金转换申请。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按转入基金的规定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公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转换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投资者提交申请的基金转换份额不超过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
额。如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余额高于 1,000 份,投资者转换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如果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低
于 1,000 份(含 1,000 份),投资者转换时必须一次性转换全部基金份额。
5
基金转换和赎回在计算巨额赎回时同时计算,转出视同赎回。
T 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 T 日规定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消。登记结算中心在
T+1 日对投资者的 T 日转换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于 T+2 日可查询转换申请确
认结果。
3、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与除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代码:163109)、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代码:163110)、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163111)、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163113)、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3114)、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3115)、申万菱信中证
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3116)、申万菱信中证
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3117)、申万菱信中证
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3118)之外的本公司已发行
和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之间的相互转换,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请
遵照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
确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转换业务并另行公告。如代销机构未代销全部上述产品的,
则在该代销机构开通本基金与已代销上述产品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4、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网上直销)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6
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众
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
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或变动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的一种业务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销
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基金销售机构于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
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活动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2、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
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开户程序依照各基金销售机构规定办理;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销售
机构规定的相关业务凭证(如有),到基金指定的销售场所申请办理此业务,具
体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扣款日期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日期,若遇非
7
基金申购开放日则实际扣款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4、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但基金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
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如销售机构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购金额下限高
于 100 元,则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申购金额下限执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本
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5、扣款方式
(1)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
款,若遇到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3)如因投资者原因造成连续 3 期扣款不成功或协议到期未续签,则销售
机构有权视为该投资者自动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事宜的处理应遵循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交易确认
基金申购申请日为每期实际扣款日,以每期实际扣款日(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
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于 T+2 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申购确认结果。
7、申购费率
如无另行公告,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
计费方式相同。
8、“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
机构的规定;
(2)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
证到原销售机构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该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3)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网上直销)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8
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
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网点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本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或变动办理机构,本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传真:86-21-23261199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
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
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
问(北京)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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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 2016 年 3
月 2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上的《申万菱信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亦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进
行查询。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swsmu.com
客服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3、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相关事项的具体规
定请以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上述业务的有关规定为准。
4、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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