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500指数增强: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6-04-22
申万菱信中证500指数增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 年 4 月 22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简称 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基金主代码 00251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4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其配套法规、《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申万 菱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120 号 号 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 基金募集期间 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16 年 4 月 20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2,797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 546,833,443.54 元 )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 122,454.51 位:人民币元 ) 募集份额(单位: 有效认购份额 546,833,443.54 份 ) 利息结转的份额 122,454.51 合计 546,955,898.05 认购的基金份额 - 其中:募集期间基 (单位:份 ) 金管理人运用固有 占基金总份额比 - 资金认购本基金情 例 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 无 事项 认购的基金份额 - 其中:募集期间基 (单位:份 ) 金管理人的从业人 占基金总份额比 - 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例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是 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 2016 年 4 月 21 日 书面确认的日期 注:按《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获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总量的区间为 0 ;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 0。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