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聚鑫灵活配置混合:《兴业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9-11-15
兴业聚鑫灵活配置混合A
《兴业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和释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前言和释义 新增: 六、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 执行。 七、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章节约定 的内容为准。 前言和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前言和释义 新增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业聚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前言和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前言和释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前言和释义 增加: 5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 取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9、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 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的基本情况 增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在投 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并不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 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 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 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 述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 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 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 额。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 最近一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估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 金融广场 7 号楼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 14 层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 务费;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 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后 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产品成立 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 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 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产品成立 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 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 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介休刊,则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 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介休刊,则顺延 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 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 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新增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 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 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八、暂停或延 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兴业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新增 本托管协议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 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参考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财产的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 进行专门说明。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且会计师事务 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 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 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基金管理人负 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交易单元租用 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 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 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 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 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 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基金管理人负 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交易单元租用 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 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 关规定, 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 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 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 排 (五)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估值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 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 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如有),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招募说明书、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规要 求,复核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 报表的编制;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信息披露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 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宜, 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 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诚 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 文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 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