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6-07-01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盛世”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
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东方盛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盛世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3 日至 2016 年 6 月 29 日 17:00,会议审议了《关
于调整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议案”)。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对本次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2 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
500,201,450.66 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为 500,009,000.00 份,其中,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500,009,000.00 份,占参与投
票的基金份额的 100%,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99.96%;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0%。同意本次
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
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2000 元,律师费 50000 元,合计 62000 元。根据《东方盛世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以上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东方盛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东方盛世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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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东方盛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
金管理人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起对东方盛世实施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率,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由原
来的“年费率 1.00%”调整为“年费率 0.60%”。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调整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调整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
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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