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修订后)
2019-03-0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2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2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8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03
重要提示
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国泰民福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变更而来。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7 号)注册,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公
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泰
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生效。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 年为一个周期(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
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时除外)。依据《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国泰民
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
证监会对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保本期到期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经济、
政治、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运作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以及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
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
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
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由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变更而
来。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国泰民福策略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9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
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
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
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 180 金
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
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
金、国泰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
来,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安康
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
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由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
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
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利是
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信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鑫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汽车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国泰聚优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江源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瑞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嘉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恒生港股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聚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利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聚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目
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
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
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
任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监事长。
2016 年 8 月至 11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传媒华文公司任监事长、纪委书记。
2016 年 11 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志斌,董事,硕士研究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职宝钢国际经营财务部。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2010 年 3 月至今,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工作,历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业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处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建投华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中
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任股权管
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市场投资
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战略发展部处长,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助理。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
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
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 1996 年任
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
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至 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
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
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吕胜,董事,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6 月,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任科员。1994 年
6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97 年 1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任一级职员、副处长。2003 年 1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任处长。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8 月,在国网信息通信有限
公司任总会计师、党组成员。2008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
总会计师、党组成员。2017 年 12 月至今,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任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3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7 月 8 日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执教,先
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
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上市)独立
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工作,历任河北沧州市支行
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分行行长、党组
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
厦董事长。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
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 6 月
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任中国建
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
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在中国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
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
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 年起兼任中国财政研究院
研究生部(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
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
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担任中
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先后于建设银
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葫芦岛
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等职。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副总
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
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公
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及合规部主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刘锡忠,监事,研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核监察局主任科员。
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部门经理、副总经理。
2005 年 7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纪检监察室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主任、资金管理部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任。2017 年 3 月起任
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业研究员、社保 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国泰金鼎价值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基金经理助
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
起任权益投资总监。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倪蓥,监事,硕士研究生。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
理。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监,现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
理经理。2012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现任审计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辉,大学本科,19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总
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1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在国寿安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工作,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20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稽查二处副
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任副处长;2015 年 1 月
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雷,硕士研究生,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12 月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任研究员。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在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历任研究员、投资经理。2017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基金经理。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起兼任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起兼任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9 月起兼任国泰瑞
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起兼任国泰利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
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
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
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
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
邓时锋: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松:养老金投资总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事业)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
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
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
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
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
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
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
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
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
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
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
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
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
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
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
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
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
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
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
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
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
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
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
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
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
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
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
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
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
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
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
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
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
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
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
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
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
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
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
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
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
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
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
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
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
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
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
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
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
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0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62 只,
QDII 基金 3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
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
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
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
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
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
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相关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
期变更而来。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7 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生效。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 年为一个周期(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
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时除外)。依据《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国泰民
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
募说明书分别修改为《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民
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
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
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自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的下一日起,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由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变更而来。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
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本
基金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 份,若某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 份,若某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直销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基金交
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300 万 0.80%
30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80 日 0.50%
N≥180 日 0.0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或等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1.20%)=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280=4,380.0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可得到
4,380.06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0 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75%,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200×0.75%=76.5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200-76.50=10,123.5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0 日、T 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123.5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
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期权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
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
风险收益水平,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运用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确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3、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的目
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密切关注
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
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
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
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将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力减
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合约选择,
谨慎地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组合风险敞口管理的目标。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本基金将在有
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
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
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3)、(20)和(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5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
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2)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
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介中获取。
(3)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
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该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据目标资产配置
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证综合债指数并按照该混合型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金。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
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
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
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
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
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
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
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
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
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
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
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者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
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当时有
效的《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
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九)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其主要包括
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1、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市公司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
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
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人对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
造成影响。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进出口贸
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
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人实际收
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
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为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
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是投资于股票全市场的、无特定行业、主题或板块限定的普通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因此,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
具有发展成熟、容量较大、交易活跃、流动性充裕的特征,能够满足本基金开放式运作的流动
性要求。同时,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针对个股/个券设置投资比例上限,保障了资产组合的流
动性。在极端市场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
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
在流动性风险。
3、股指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4、股票期权存在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各类资
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
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2、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可以根
据“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2、巨额
赎回的处理方式”的“(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无法赎回、赎回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期支
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四、运作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
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
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
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作、欺诈行为等
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等金融工具。
因此本基金投资组合持仓权重的变化、股市/债市的变化等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本基金
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外部评级机构一
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这类债券的市
场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
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
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
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市场风险指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保证金风险指由
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信用风
险指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操作风险则指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
或其他不可预期时间所导致的损失。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
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
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
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
和法律风险等。
6、本基金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
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行
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
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申
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原因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
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
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的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
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
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
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期权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c)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
产的 0%-95%;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13)、19)和 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
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
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
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
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
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
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
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
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
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
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
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
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
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
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资讯。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资讯。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编:
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