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1-04-27
民生加银鑫喜混合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21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8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9日生效。 2021年2月7日根据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新任基金托管人,并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04月30日起,至2021年05月28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贵宾楼北侧 联系人:张添釉 电话:(010)68106949 邮政编码:100087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内容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04月29日,即在2021年04月29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04月30日起,至2021年05月28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 400-8888-388 会务常设联系人:张添釉 联系电话:(010)68960086 电子邮件:services@msjyfund.com.cn 网址:www.msjyfund.com.cn2、监督人 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田 青 电话:010-67595096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人:崔军 联系电话:010-851976224、见证机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4月27日 附件一:关于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 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议对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进行变更,并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新任基金托管人,即基金托管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名称不进行更名。 为实施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提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更换基金托管人、修改《基金合同》方案实施具体的操作。具体说明见附件四。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也将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4月27日 附件二: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民生加银基金账户号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民生加银鑫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并修改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 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下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 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盖章部分填 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 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本表决票中“民生加银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民生加银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 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 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05月28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 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附件四:关于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 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新任基金托管人,并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于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托管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变更后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等),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利率以及各行业等方面的深入、系统、科学的研究,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充足流动性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资产配置比 例,力求最大限度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力争获取持续稳定的绝对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走向、市场利率以及行业发展等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科学的研究,积极主动构建投资组合,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将不断进行修正,优化股票投资组合。具体来 说,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主要是以研究部的基本面研究和个股挖掘为依据,主 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竞争优势、议价能力、市场占有 率、成长性、盈利能力、运营效率、财务结构、现金流情况等公司基本面因 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调整投资组合,从而提高组合收益, 降低组合波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面,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将根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回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四)变更后的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调整基金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其他对基金合同的必要调整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上述条款后的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即《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即《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七)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21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8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9日生效。 2021年2月7日根据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 (二)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依据《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份额不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就变更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方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对主要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4月27日 附: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修改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的《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前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证监会 言 指定的临时基金托管人,后续有待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选聘新任基金托管人,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6个月内未选聘出新任基金托管 人,临时基金托管人将配合基金清算工作。 二、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关法律法规。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四、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三、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后续的变更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没有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 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 3、临时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义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 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7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时做出的修订 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务的机构 第四部分基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金的历史沿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革 1、发售时间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221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民生 2、发售方式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 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2016年12月5日至2016年12月8日公开募 告。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3、发售对象 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民生加银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于2016年12月9日生效。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根据2021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 1、认购费用 经中国证监会X年X月X日《关于准予民生加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的批复》,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产。 投资基金就基金变更事宜进行变更注册,并自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民生加银鑫喜灵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内容包括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列示。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更换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修订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基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手续。 进行表决。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金份额的申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 购与赎回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相关公告。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证监会备案。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计算或公告。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算或公告。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担。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由基金财产承担。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 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 织的规定。 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情形之一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情形之一 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 (3)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 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以下 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 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即:若本基金发 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以下 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即:若本基金发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 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 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 额持有人30%以内(含XX%)的赎回申请与其他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介上刊登公告。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介上刊登公告。 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赎回的公告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告。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告。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重新 金份额净值。 开放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第七部分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合同当事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人及权利义 益。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基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金份额持有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人大会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的其他事项; 影响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会: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 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置;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特殊约定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第九部分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更换条件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和程序 第十二部分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等),债 等),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 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 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及其他经中 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 债券回购、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 式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做好风险控制,并综合 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 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 品种进行投资。尽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 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 券,从而降低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组合限制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的140%;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2、禁止行为 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2、禁止行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查。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预 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期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基金。 于股票型基金。 第十三部分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的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基金资产估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 值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 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 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行估值。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价,确定公允价格;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 确定公允价格。 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5)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 成本估值。 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 处理: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收盘价)估值。 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处理: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 (收盘价)估值; 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 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 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值。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允价值。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价值。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况下,按成本估值。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外予以公布。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五、估值程序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规定予以公布。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 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与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税收 律师费和诉讼费; 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五、基金税收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与分配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基金的信息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披露 其他有关规定。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露的信息资料。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 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计师事务所审计。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澄清公告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清。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基金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 变更、终止 合同》应当终止: 与基金财产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算小组进行公告。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第二十二部 5、《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分基金合同 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的效力 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