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鑫喜混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02-14
民生加银鑫喜混合
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17:00结束。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299,475,455.4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399,509,824.49份的74.96%,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以上(含1/2),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费率调整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表决结果为:299,475,455.42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2以上(含1/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费率调整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万元) 律师费 5 公证费 1.5 合计 6.5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2月1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费率调整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2017年2月13日起生效。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即2017年2月14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管理费率,调整后的管理费率为:0.60%年费率。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 关于《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修订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完毕,《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相应修改。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2017年2月14日生效,自该日起原《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新《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届时,修订后的文件将刊登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网站。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1)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msjyfund.com.cn 2)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88(免长途通话费用) 四、 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特此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4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9488号 申请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委托代理人:万粟,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805230027。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万粟于2017年1月25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召开审议《关于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费率调整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程及会议有关事项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为此,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公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会议公告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是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该基金的基金费率进行调整,调低管理费率,由0.90%/年下调至0.6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就《关于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费率调整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7年1月13日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http://www.msjyfund.com.cn/)发布了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的披露,并确定2017年1月18日为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http://www.msjyfund.com.cn/)分别于2017年1月14日、2017年1月16日发布了第一次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于公告载明的时间内向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了投票表决意见,取得了有关授权。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投票表决意见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7年2月13日9时,本公证员与我处工作人员刘琳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贵宾楼北侧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出席了本次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现场会议,基金托管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解梦也一并出席了本次会议并监督了计票的全过程。本公证员与我处工作人员刘琳现场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魏帅、罗丽对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17时止申请人收集的本次会议的通讯表决票进行了汇总并统计,万粟现场制作了《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明细》和《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随后,计票监票人员、托管人代表、公证人员、见证律师分别在上述文件上签字确认。大会于9时30分左右结束。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上述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399509824.49份,参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总计持有该基金299475455.4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74.96%,达到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定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所有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99475455.42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民生加银鑫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会议议案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程序和计票过程符合《基 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并 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明细》和《民生加 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结果统计》的影印本与在上述现场监督工作中取得的原本内容 相符,原本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许蕾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