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信汇福: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2019-11-12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2 号)
基金代码:002448
基金简称:江信汇福
基金管理人: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88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5 月 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有: 1)本基金每 3 个月开放
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 5-10 个工作日,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
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2)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赎回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3)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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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
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
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
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11 月 0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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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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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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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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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江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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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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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53、开放期起始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个月的对日(含该日),除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外,本基金的其他开放期起始日
均为前一开放期起始日起 3 个月的对日(含该日)。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
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起 3 个月的对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
期起始日起 3 个月的对日,以此类推,遇节假日顺延。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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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4、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例如基金合同生效
日为 N 月 M 日,3 个月的对日指 N+3 月 M 日,如出现跨年则 3 个月的对日为次年
的 N-9 月 M 日,以此类推。其中 N 月,M 日分别为自然月,自然日
55、开放期到期日:指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6、封闭期: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 3
个月的对日(不含该日)的期间,除第一个封闭期外,本基金其他封闭期为每个
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含该日)至下一开放期起始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7、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5-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开放期起始日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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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2001-A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唐景丽
联系电话:4006220583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安徽恒生阳光控股有限公司 17.5%
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17.5%
鹰潭聚福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鹰潭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总 计 100%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基金管理人旗下共管理九只基金产
品,分别为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祺福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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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董事会成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任江南证券
宜春营业部、天津营业部交易部经理、副总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八
一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部长、副总监,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备组组长等职务。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海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学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
任江西省木材公司财务科长,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长、财务总监。
现任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宇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任江西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办公室主任、董秘、战略管理部部长,国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秘兼行政部部长。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
李静女士,董事,硕士,毕业于新疆大学。历任新疆众联亨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法务经理、新疆直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汇民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经
理。现任恒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马亮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学士,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曾在武
警上饶地区支队服兵役,曾任江西深国投商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金
麒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初英先生,董事,硕士,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历任中国石油大学网络中心
系统管理员、数动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世纪互联信息电讯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江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李克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与瑞士维多利亚
大学。曾任北京焦化厂干部、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干部。现任北京大学中
国精算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杨帆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博士、教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
研究所。历任北京西城区机床厂工人,天津开发区研究所所长、国家物价局副处
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刘会生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硕士,一级高级法官,毕业于北京大学。
曾服兵役,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现任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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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
丁星元女士,职工监事,学士,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曾先后在国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工作。现任江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监。
钱考先生,监事,学士,毕业于江西农业大学计算机与科学技术专业。曾先
后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工
作。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长,董事。简历同上。
初英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董事。简历同上。
王安良先生,副总经理,MBA硕士,曾就职于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担任资
产评估处干部、2001年2月至2002年12月在江西省发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证
券部经理、2002年12月至2009年9月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财务总部副总经
理、2009年9月至2013年1月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在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督察长、2015年3月至10月
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2015年10月至今在江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权益投资总监。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
资总监和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严命有先生,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历任中江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管,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助理,天安
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财务负责人。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督察长
严命有先生,督察长。简历同上。
5、基金经理
静鹏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曾先后就职于洛肯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债
券交易员、博润银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债券交易员,现任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汇福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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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初英先生,权益投资总监王安良先生,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郑昱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杨淳先生,权益投资部谢爱红女士。
列席人员:
严命有,督察长。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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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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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
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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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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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规
章的基础和依据。内部控制大纲主要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
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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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
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
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适时的出具专题报
告,并报董事会。
(3)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4)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审查机构,工作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风险控制委员会坚持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原则,把风险防范放在第
一位。
(5)风控稽核总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6)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营必需的
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职权和责任,建立
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合理
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按照控制制度的效力等级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
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
公司日常运作的、有针对性的基础性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根据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的更为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上层制度与下层制度有机联系,前者
指导和制约后者,后者体现和细化前者。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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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或督察长提出
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督察长、风控稽核总部对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向
公司总经理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经理对该意见和建议进行协调处理,
安排相关部门负责落实。督察长、风控稽核总部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本部门的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控稽核总部报告,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应用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并有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公司运营时,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
和完善。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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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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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60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
金资产规模 3389.81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
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
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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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
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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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平台。
(1)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2001-A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成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8 日
电话:4006220583
(2)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
询。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前后)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zq.com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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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5 楼,7 楼,
18 楼,19 楼,38 楼,39 楼,40-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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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zszq.com
(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1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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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15)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 3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 0500
公司网站:www.rffund.com
(1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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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1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20)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站: www.dtfunds.com
(21)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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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2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52822063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2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2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站:www.leadbank.com.cn
(2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www.new-rand.cn
(26)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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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0-3391
公司网站:www.dianyingfund.com
(27)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德外大街与新康路交口北侧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站:www.qiandaojr.com
(2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2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3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29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站:www.jfzinv.com
(3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010-56580666
公司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3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众禄基金网)
www.jjmmw.com(基金买卖网)
(3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34)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3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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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3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37)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3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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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4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户服务电话:95156
公司网站:www.tonghuafund.com
(41)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4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4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44)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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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B
法定代表人:许宁
客服电话:400-829-1218
网址:www.ht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电话:010-58598889
传真:010-5859880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16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1606 室
负责人:高鹏
电话:010-68037855
传真:010-68046461
经办律师:高鹏、孙红力
联系人:高鹏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 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 7 号楼 12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文智
电话:13910887931
传真:010-58350006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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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30 日证
监许可【2015】788 号文注册。
本基金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6
年 4 月 29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23,100.487.07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
计 14,855.10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5 月 4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4593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23,115,342.17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
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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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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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 3 个月的对日
(不含该日)的期间。除第一个封闭期外,本基金其他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到期
日的次日(含该日)至下一开放期起始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个月的对日(含该日),本基金其他开放期起始日均为前一开放期起始日起 3
个月的对日(含该日),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
后 3 个月的对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 3 个月的对日,以
此类推,遇节假日顺延。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5-1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
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个月的对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即为 2015
年 1 月 20 日至 2015 年 4 月 19 日。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为 2015 年 4 月 20
日,假设本基金开放期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5 年 4
月 20 日至 2015 年 4 月 24 日。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始
日后 3 个月的对日,即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为 2015 年 7 月 20 日。本基金
的其他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含该日)至下一开放期起始日(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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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日)之间的期间,即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5 年 4 月 25 日至 2015 年 7
月 19 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次 3 个月的对日,即 2015
年 10 月 20 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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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
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到期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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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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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
每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在基金开放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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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2、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3、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1.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持有满一个封闭期赎回的份额 1.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持有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封闭期赎回的份额 0
本基金仅对投资人符合上述条件认购或申购的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有期少于 7 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期不少于 7 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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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基金投资人投资 10,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为 3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1.5%=157.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57.50=10,342.50 元
即:基金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投资人在同一开放期内申
购又赎回,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342.50 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投资人对认购或在
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封闭期的基金份额申请赎回,则赎回
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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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投资人对认购或在某一
开放期申购并持有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封闭期的基金份额申请赎回,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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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
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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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
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
值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4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
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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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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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短
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本基金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由于本基金存在开放期与封闭期,在开放期与封闭期将实行不同的投资策
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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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在封闭期内的投资将依托基金管理人自身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风险控制措
施。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封闭期内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
析,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
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
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
合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
用债券产品,获取票息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
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
(5)特殊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
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
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
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
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
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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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
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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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2)、(13)、(17)、(18)条之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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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3 个月期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税后)×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将在每一封闭期的第一个工作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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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利率进行最新调整。
本基金作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每隔 3 个月开放一次,考虑到基金运作过程
中的杠杆因素,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设置为 3 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 是
合乎本基金的运作特征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11 月
0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项目 金额(元)
号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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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固定收益投资 358,465,810.00 70.96
其中:债券 358,465,810.00 70.9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39,050,772.88 27.5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7 923,564.22 0.18
合计
8 其他资产 6,699,397.33 1.33
9 合计 505,139,544.43 100.00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20,410,000.00 4.6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1,533,000.00 30.0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1,398,000.00 23.20
4 企业债券 42,025,000.00 9.6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030,000.00 9.16
6 中期票据 60,478,000.00 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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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3,989,810.00 14.6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58,465,810.00 82.0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占基金资
债券代 数量 公允价值
序号 债券名称 产净值比例
码 (张) (元)
(%)
51,195,000.0
1 018006 国开1702 500,000 11.71
0
15大连建投M 40,076,000.0
2 101558056 400,000 9.17
TN001 0
30,135,000.0
3 1523003 15华夏人寿 300,000 6.89
0
29,934,000.0
4 136164 16中油01 300,000 6.85
0
19附息国债1 20,410,000.0
5 190010 200,000 4.67
0 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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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情况,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不存在投资于超过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情况。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677.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692,720.2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699,397.3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债券代 债券名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公允价值(元)
码 称 (%)
1 132013 17宝武EB 20,134,000.00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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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132015 18中油EB 14,851,500.00 3.40
3 113008 电气转债 5,725,000.00 1.31
4 132012 17巨化EB 4,516,200.00 1.03
5 128016 雨虹转债 3,450,600.00 0.79
6 113009 广汽转债 2,276,800.00 0.52
7 110043 无锡转债 1,864,980.00 0.43
8 110053 苏银转债 1,409,460.00 0.32
9 110056 亨通转债 1,234,080.00 0.28
10 113019 玲珑转债 1,213,100.00 0.28
11 113014 林洋转债 993,100.00 0.23
12 128035 大族转债 853,920.00 0.20
13 123003 蓝思转债 793,730.00 0.18
14 110033 国贸转债 768,950.00 0.18
15 128019 久立转2 616,275.00 0.14
16 132005 15国资EB 585,000.00 0.13
17 127011 中鼎转2 543,050.00 0.12
18 128028 赣锋转债 506,550.00 0.12
19 110034 九州转债 425,440.00 0.10
20 128022 众信转债 301,440.00 0.07
21 128017 金禾转债 285,475.00 0.07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本报告期不存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基金管理公司
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投资托管行股票、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从二级市
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的情形。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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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2016年5月5日-2016年
-0.80% 0.22% 1.48% 0.01% -2.28% 0.21%
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2017年
-6.34% 0.15% 2.23% 0.01% -8.57% 0.14%
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2018年
2.15% 0.18% 2.15% 0.01% 0.00% 0.17%
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2019年 8.53% 0.33% 1.57% 0.01% 6.96% 0.32%
9月30日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3.01% 0.22% 7.60% 0.01% -4.59% 0.21%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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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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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债券、权证等),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价;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包括资产支持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
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
做出适当调整。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固定收益品种按以下原则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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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经发行未上市期间的债券按以下原则处理:
(1)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采用成本估值。
(3)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日前,按未上市有价证券估值原则分别对债券
和获配的权证进行估值;自上市日起,债券和获配的权证按上市有价证券估值原
则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需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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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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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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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8 项估值
技术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或其
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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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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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到由管理人开立的 TA 清算账户中,管理人根据与销
售机构签订的代销协议中约定的付款周期分别划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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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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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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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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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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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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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二)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四)变更基金经理;
(五)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六)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基
金管理人编制并披露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后,可不再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
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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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中国证监会对特殊基金品种的净值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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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八)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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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特殊基金品
种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1、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发生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封闭式基金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基
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等事件的,应按照《基金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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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备案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依法召集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
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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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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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操
作风险和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
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给公司或客户投资带来损失的风险。其中利率水平的变
动,将直接影响到基金拟投资债券、利率及债券衍生品等投资品种的价格波动,
进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股票、商品的市场价格变化,将直接作用于股票及股
票衍生金融工具、商品及商品衍生工具的市场价格。而当所投资基金在持有的资
产组合或金融工具暴露于某外汇币种的情形下,将会可能受到外汇价格变化导致
的折价损失,即汇率风险。
二、信用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
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
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
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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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债券市场标的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随着我国债
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
我国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将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
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本基
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
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
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措施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
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
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
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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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情形、程序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
险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不足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过程中,可能
会对投资者产生一定的潜在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公司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公
司负面评价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由于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介对影响
公司进行负面报道,所引致的大规模基金赎回、新增基金份额申购减少等,导致
基金管理资产净值的缩减风险。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
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如包括,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
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认购、清算交收等
风险;又如,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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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而产生的风险等等。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有:
1、本基金每 3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 5-10 个工作日,在非开放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
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3、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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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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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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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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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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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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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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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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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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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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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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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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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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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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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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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依法召集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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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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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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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到由管理人开立的 TA 清算账户中,管理人根据与销
售机构签订的代销协议中约定的付款周期分别划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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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本基金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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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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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2)、(13)、(17)、(18)条之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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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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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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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位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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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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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2001-A
邮政编码:100086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成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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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短
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本基金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低于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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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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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2)、(13)、(17)、(18)条之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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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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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
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七)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银行定期存款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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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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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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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丰盛支行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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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
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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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债券、权证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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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
③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包括资产支持债券、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
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
适当调整。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固定收益品种按以下原则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②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采用成本估值。
③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日前,按未上市有价证券估值原则分别对债券和获
配的权证进行估值;自上市日起,债券和获配的权证按上市有价证券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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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需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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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先向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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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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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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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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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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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账单:基金管理人将向特定销售渠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
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也
可利用自己公司的网站(www.jxfund.cn)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
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
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6220583)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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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1 2019-6-3
号)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2 2019-6-17
代销机构的公告
3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二季度报告 2019-7-17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
4 2019-8-9
务公告
5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2019-8-29
6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8-29
7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9-10-22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8 2019-10-22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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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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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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