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沪深300指数:基金合同(修订后)
2019-02-21
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2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5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6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5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16
八、基金的设立募集 ..............................................................................................................................17
九、基金的成立 ......................................................................................................................................17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8
十一、基金转换 ......................................................................................................................................23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23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23
十四、基金资产的托管 ..........................................................................................................................24
十五、基金的销售 ..................................................................................................................................24
十六、基金的投资 ..................................................................................................................................24
十七、基金的融资 ..................................................................................................................................28
十八、基金资产 ......................................................................................................................................28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28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32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34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35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35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37
二十五、违约责任 ..................................................................................................................................39
二十六、争议的解决 ..............................................................................................................................39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39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40
二十九、其他事项 ..................................................................................................................................41
1
一、前言
(一)订立《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 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利益无不良影响,经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
(二)本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和申购了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
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本基金:指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签约方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3.《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2
4.《暂行办法》: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5.《试点办法》: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招募说明书:指《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公开说明书: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1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1.基金发起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1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15.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
17.销售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元:指人民币元
2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25.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6.开放日: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
27.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28.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2.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3.认购: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3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5.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36.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
入
3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3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4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过程
41.A 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2.C 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3.R 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 ,在赎回时依据固定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4.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
情况的账户
4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47.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
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
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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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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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
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
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基金;
(2)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 遵守基金合同;
(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 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按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金和支付
相应利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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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违
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9) 委托和更换销售服务代理人,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0)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1)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3) 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基金的全部资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
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6)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8) 依法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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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按约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依照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6)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7) 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18)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19) 及时、充分、完整、有效地向投资人提供相关基金资料;;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
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
资金往来;
(5)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6)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7) 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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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9)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0)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契约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
件的规定;
(13)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6)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
户;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或转让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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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8)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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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
期限、地点;
(6)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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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以上;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前三十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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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本基金 R 类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香港地区法规和相关规则通过其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
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它基金合
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
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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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 2 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2 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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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的;
(3) 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管理人更换事宜;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生效后依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
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博时”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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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的;
(3) 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托管人更换事宜;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生效后依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中文名称
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英文名称
Bosera Yufu CSI 300 Index Fund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面值
1.000 元人民币。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交易方式和场所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柜台及其他合法方式和场所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交易价格。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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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和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不同等特征,将基金份额实
施分类,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三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非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八、基金的设立募集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的募集期限
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
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三)基金的认购限制
1. 投资者认购前,需要按照销售人规定的方式备足所需的认购金额。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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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
超过 100 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3.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认购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并折算成基金份额,计
入该投资者基金账户。
(二)设立失败
1. 设立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法成立,则基
金设立失败。
2. 如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 如果基金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交易所及销售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交易所和销售人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均适用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但基金管理人为销售 R 类
份额而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公告可对 R 类份额在香港地区销售的规则另作规定。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 开放日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R 类基金份
额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最迟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自成立日后最迟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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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1. 基金的销售人。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本基金三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与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正常
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R 类份额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请咨询当地销售机构。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
在 T+7 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
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
新的公开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
公开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最迟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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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R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R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本基金 A 类、C 类和 R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用。本基金 A 类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
的 5%,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R 类基金份额采用固定赎回费率 0.125%。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对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7 日且少于 30 日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超过 0.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R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计算
销售服务费模式下,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全部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
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C 类基金份额和 R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有效份额单位为 0.01 份,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
五入。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 T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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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九)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 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
分;
(5)基金互认额度不足或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份额超过法规规定的比例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 R
类份额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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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
支付。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
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处理
1.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的情形。
2.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 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
变现可能造成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先确定当日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并按当日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赎回申请作无效处理。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2.全部赎回”或“3.
部分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5.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投
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6.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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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 R 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
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规定开通 R 类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无需
召开持有人大会。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
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本基金 R 类份额暂不开通转托管业务,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规定开通 R 类份额的转托管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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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注册登记人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果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人,保证履行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买入、卖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资产的托管
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的销售
基金的销售业务由销售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人签
订《销售服务代理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应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
理人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订立,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投资
24
(一) 投资理念
进行被动式的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长期收益。
本基金认为,我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
观经济基础。本基金力求通过指数化投资方式,主要分散投资于标的指数中的成份证券,因此,本基金更能
够代表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增长,为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长期收益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二) 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增长。本基金将以对标的指数的长期投资为基本原则,通过严格的投资纪
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保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正相关度在 95%以上,并
保持年跟踪误差在 4%以下。
(三) 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沪深 300 指数为标的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该指数
根据最近一年的日均总市值、日均流通市值、日均流通股份数、日均成交金额和日均成交股份数等指标,
然后加权计算选取排名在前 300 位的股票进行编制。
(四) 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95%的沪深 300 指数加 5%的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五) 投资对象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
(IPO 或增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六) 投资风格
本基金将投资风格定位于被动式指数基金,并前瞻性地选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高为特色的沪深
300 指数为股票组合的跟踪标的,因此,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具有大盘蓝筹的风格特点,
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力争获取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七)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复制的方法,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
资组合。即调整其股票资产比例为 95%以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 5%。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 3 个月,3 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1. 资产配置原则
本基金以追求基准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次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
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比例,再进一步确定各资产类别中不同证券的配置比例,以完全复制
的方法进行组合构建。
2. 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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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复制的方法,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投资组合。
3. 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以沪深 300 指数为标的指数,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首先按照标
的指数中的行业权重为基准权重,确定行业配置比例;再进一步根据各行业中的个股基准权重,确定行业内
的个股配置比例。
4. 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为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指数投资,债券投资为流动性风险约束下的被动式投资,基金所
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
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基
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期间有权更换标的指数,标的指数的更换将提前 3 个月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
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根据相关报告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 投资决策程序
(1) 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
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研究部对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恶化的企业情况提
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
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
/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行指数投资组合的买
卖。
(5)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风险管理小组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部对指数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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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
险。
(九)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
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在基金资产总值的 95%以内;
(2)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3)、(7)、(8)条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直至符合有关限制规定的要求。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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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以上投
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基金经理简历
桂征辉先生,硕士。2006 年起先后在松下电器、美国在线公司、百度公司工作。2009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程序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博时沪深 300 指数基
金兼博时中证淘金大数据 100 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
十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八、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
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
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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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
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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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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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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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 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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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分红手续费;
8. 法定信息披露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9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R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自动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登记机构,由登记机
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
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销
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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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 R 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两类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
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方式,请自行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4. 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7.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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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4.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5.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6.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条件允许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备资格的
机构担任基金会计,但担任基金会计责任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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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试点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发布发行公告。
(三)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四)公开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公开说明书将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
(五)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3. 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一次,披露该开放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3.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5.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 30%;
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 重大关联交易;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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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终止;
10. 基金经理更换;
11. 基金费用的调整;
12. 增加或减少销售服务代理人;
1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4. 基金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5.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16. 基金份额计价出现错误;
17. 注册登记人更换;
18. 标的指数的更换;
19. 基金申购费和赎回费率的变动;
20、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 其他重大事项。
(七)标的指数的信息发布
指数编制人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标的指数的前日收盘,目前已经在上海证券报
等媒体上发布。指数编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等发布标的指数,指数编制人的网站为新华财经网站
www.xfn.com/cn,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为 www.boshi.com.cn。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公告和基金投资组
合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hi.com.cn)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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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
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
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资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
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
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 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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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中的应计比例,在此基
础上,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基金财产可供分配的剩
余资产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本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
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
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
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
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其他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
当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六、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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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
日。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报送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
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 修改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
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基金合同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修改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
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未能在 60 日内产生新的基金管理人;
(8)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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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
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二十九、其他事项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本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具体规定请参见本
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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