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期)
2017-11-07
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5】3006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
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
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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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日
为 2017 年 9 月 22 日(其中人员变动内容的更新以公告日期为准),有关基金投资组合及财
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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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3
八、基金的投资 .................................................................................................................................... 50
九、基金的业绩 .................................................................................................................................... 61
十、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62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6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六、风险揭示 .................................................................................................................................... 7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9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20
二十二、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2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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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
他有关规定及《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
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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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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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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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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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 年 6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 年 8 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 年 4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2012 年 11 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任职于共青团河
南省委;1993 年 3 月至 12 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 年 1 月至 6
月,任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
有限公司;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
员,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
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2015 年 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
管理师(FRM)资格。曾任毕马威(KPMG)法律诉讼部资深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询师,以
及 SLCG 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 年至 2012 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
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3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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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委员。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任
人民日报社事业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 年 2 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副总裁、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兼任投资二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
会副主任。2012 年 6 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大
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
业产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科基金、
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在
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监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06 年被亚洲风险
与危机管理协会授予“企业风险管理师”资格。2000 年 1 月,先后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审计部、合规(法律)部总经理;2007 年 1 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裁、党委委员;2010 年 7 月,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理、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2 年 6 月,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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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 7 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15
年 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司
开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
高级程序员。1999 年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融
工程部高级工程师、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
理部总监,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分行、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2016 年 10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5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公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 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国际
律师事务所。曾任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准银行亚洲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 年 4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
席战略官,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
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
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
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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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晓冈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行政管理硕士。曾任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科长,世
界银行中国执基办技术顾问,财政部办公厅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处长、海外投
资部副主任。2016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 年 9 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海南分公司,
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曾任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专
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
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体
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8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魏庆国先生,经济学硕士。2010 年至 2012 年任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
员;2012 年至 2013 年任职于平安大华基金研究部;2013 年 5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5 年 3 月 30 日担任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2015 年 4 月 7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担任大成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24 日起任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7 日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任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2 日起任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国籍:中国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8 名成员组成,设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其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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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名,名单如下:
罗登攀,公司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李本刚,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
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路荣强,研究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周德昕,
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苏秉毅,基金经理,数
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徐彦,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
资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于雷,交易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郑
刚,风险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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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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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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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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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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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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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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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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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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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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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
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
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
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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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乐园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肖成卫、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林葛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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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元洪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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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8、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董汇
联系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9、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滕克、李佳程
联系电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1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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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人代表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2、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77
联系人:罗曦
电话:0755–89462447
网址:http://www.webank.com
13、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河南省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总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电话:(86)0371-85517898
传真:(86)0371-85517555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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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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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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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xcsc.com
2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址:www.mszq.com
2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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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2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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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0、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服电话:95386
联系人:石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3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3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33、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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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3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人代表:蔡一兵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33、400-88-35316
联系人:郭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1380351267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stock.com
3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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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3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表:王宜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40、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李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4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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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4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43、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人代表:徐刚
联系人:郭晴
联系电话:0752-2119391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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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4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8、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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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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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站地址 www.5ifund.com
5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5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中关村金融大厦(丹棱 soho)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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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魏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893-6885
57、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5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9、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黄欣
公司电话:021-3376 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6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第 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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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杨帆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6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6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黄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64、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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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 话:个人业务:95118、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6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袁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3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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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3月22日正式生效。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第 4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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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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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2、投资者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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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300 万 1.00%
3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笔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6 个月 0.5 %
6 个月≤T<1 年 0.1%
1 年≤T<2 年 0.05%
T≥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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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 39,408.87 =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 37,893.14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 1 年时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5%=5.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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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10,494.75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每个运作期的开放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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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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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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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交
易方式进行转让。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和主动的投资管理,拓展大类资产配置空间,把握市场运行
趋势,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谋求资本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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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在对权益类资产及固定收益类资产
等不同类别资产的大类配置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单个投资品种的选择上。
本基金强调趋势投资,具体可以概括为: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趋势的分析实施大类资产的配置,即本基金从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相
关政策研究的角度出发,把握经济一体化、产业优化升级及经济结构调整等带来的投资机遇,
重点分析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市场整体风险等宏观因素,确定权益类资产、固定
收益类资产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在权益类证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对市场趋势进行研判,重点研究市场趋势的形成机制、
是否有加速机制、是否有趋势背驰弱化转向的机制,在不同类型的市场趋势下通过灵活的仓
位控制和积极的选股策略来把握趋势性机会,同时通过对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成长趋势以及
股票价格趋势的研究精选个股进行投资;
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综合分析市场利率趋势、证券市场走势、资
金供求关系、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有关政策法规等因素,研判各类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风险趋势与收益预期,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
变化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分析,研判经济周期在美林投资时钟理论所处的阶段,综合评
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
地确定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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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团队“自下而上”
的主动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同时本基金将在对市场趋势进行分析
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成长趋势以及股票价格趋势的研究进行股票筛选:
(1)市场趋势分析
①本基金将对市场中长期趋势进行分析,重点研究市场趋势的形成机制、是否有加速机
制、是否有趋势背驰弱化转向的机制,前瞻性地把握市场中存在的趋势性机会,通过灵活的
仓位控制与积极的选股策略获取趋势性机会带来的超额收益。
②趋势是分级别的,在任何固定级别上,趋势分为三类:上涨、盘整和下跌,本基金将
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级别的趋势进行分析研究。本基金将通过灵活的仓位控
制,积极参与上涨和盘整两种行情,并且在以上两种行情中通过积极的选股策略来获得超额
收益,对于下跌趋势,本基金将通过对仓位的调整来控制风险。
(2)行业发展趋势
本基金将确定宏观经济及政策等因素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通过行业生命周期分析和
行业景气度分析,筛选出处于成长期和处于上升趋势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和动态调整。同
时本基金将结合国内经济的结构性变革趋势和产业政策导向,通过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
级方向的前瞻性分析,把握新兴产业的崛起以及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所带来的中长期投资机
会。
(3)公司成长趋势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能力、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
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成长能力以及所处的发展阶段,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
公司股票。
经营模式方面,选择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产品与服务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上
市公司股票;产品研发能力方面,选择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公司治理方面,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
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
等指标;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净资产增速、净利润增速、
每股收益(EPS)增速、每股现金流净额增速等指标;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考察每股
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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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票价格趋势
公司的经营业绩成长和公司投资价值的提升具有连续性和延展性,这决定了公司股票价
格的长期趋势。同时,在股票市场上,由于受到当期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股票价格还具有
中、短期趋势。中期趋势表现为股价相对长期趋势的估值偏离和估值修复过程,而短期趋势
则表现为外部因素影响短期股价偏离和恢复的过程。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具有相对合理性的
特点,即在不同状态下的估值水平对价值判断的指导意义是不同的。因此,本基金不苛求股
票价格的绝对低估,强调估值水平的合理性。
本基金在趋势研究的基础上,将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
的研究,考察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由现金
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通过对股票价格的分析选择估值水
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趋势分析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
引力的股票,组建动态股票库。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
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融资买入股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融资买入股票成本以及其他投资工具收益率综合评估是否采用融资方式
买入股票,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
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
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同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
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
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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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取分散投资,控制个
债持有比例。同时,紧密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变化,灵活调整投资策略,控制投
资风险。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
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8、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9、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所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 投资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
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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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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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投资标的以及市场
上各类指数的编制方法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并且作为股指期货标的的沪深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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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
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中证综合债券指数,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
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较
强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证券市场中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
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所载数据取自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
告,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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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
(%)
1 权益投资 82,660,153.33 53.34
其中:股票 82,660,153.33 53.34
2 固定收益投资 - 0.00
其中:债券 -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3 贵金属投资 - 0.00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2,176,058.59 46.57
7 其他各项资产 140,507.85 0.09
8 合计 154,976,719.7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56,164,554.27 36.4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0.00
应业
E 建筑业 6,193,453.44 4.01
F 批发和零售业 -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0.0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7,639.62 0.00
业
J 金融业 9,296,914.00 6.03
K 房地产业 -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997,592.00 7.1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82,660,153.33 53.5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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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156 神雾环保 383,200 12,553,632.00 8.14
2 000069 华侨城A 1,093,200 10,997,592.00 7.13
3 002061 江山化工 1,037,000 9,830,760.00 6.37
4 601318 中国平安 187,400 9,296,914.00 6.03
5 000910 大亚圣象 364,600 9,056,664.00 5.87
6 603337 杰克股份 182,600 7,066,620.00 4.58
7 002529 海源机械 366,800 6,419,000.00 4.16
8 002050 三花智控 389,621 6,358,614.72 4.12
9 000065 北方国际 260,448 6,193,453.44 4.01
10 600872 中炬高新 260,600 4,768,980.00 3.09
11 300666 江丰电子 2,276 43,448.84 0.03
12 002879 长缆科技 1,313 23,660.26 0.02
13 300669 沪宁股份 841 14,650.22 0.01
14 300670 大烨智能 1,259 13,760.87 0.01
15 300672 国科微 1,257 10,659.36 0.01
16 300671 富满电子 942 7,639.62 0.00
17 000818 方大化工 400 4,104.00 0.00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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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27,380.9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831.96
5 应收申购款 294.9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0,507.85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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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3 月 22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 绩 比
净值增 业绩比较 较 基 准
净值增长率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收 益 率 ①-③ ②-④
①
准差② 率③ 标 准 差
④
2016.03.22-2016.12.31 -8.50% 0.56% 1.63% 0.44% -10.13% 0.12%
2017.01.01-2017.06.30 3.17% 0.79% 5.36% 0.29% -2.19% 0.50%
2016.03.22-2017.06.30 -5.60% 0.66% 7.08% 0.39% -12.68% 0.27%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2016 年 3 月 22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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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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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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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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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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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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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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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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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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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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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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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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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或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2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信息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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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融资业务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
(十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五)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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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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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
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
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
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特定
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
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
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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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
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
的变化都会影响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存在更大的信用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
较大,信息披露不透明,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更大的流动
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
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特点使得这类债券可能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
格较大幅度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同时,流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
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
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
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
级专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
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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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
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
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
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
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
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
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
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
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
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
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
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
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
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交易。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自身特有的风险
点。投资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
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期货投资中最
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
不同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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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
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
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
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
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
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
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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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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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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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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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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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
示报告》(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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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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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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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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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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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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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
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
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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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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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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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
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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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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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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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和主动的投资管理,拓展大类资产配置空间,把握市场运行
趋势,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谋求资本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在对权益类资产及固定收益类资产
等不同类别资产的大类配置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单个投资品种的选择上。
本基金强调趋势投资,具体可以概括为: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趋势的分析实施大类资产的配置,即本基金从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相
关政策研究的角度出发,把握经济一体化、产业优化升级及经济结构调整等带来的投资机遇,
重点分析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市场整体风险等宏观因素,确定权益类资产、固定
收益类资产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在权益类证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对市场趋势进行研判,重点研究市场趋势的形成机制、
是否有加速机制、是否有趋势背驰弱化转向的机制,在不同类型的市场趋势下通过灵活的仓
位控制和积极的选股策略来把握趋势性机会,同时通过对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成长趋势以及
股票价格趋势的研究精选个股进行投资;
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综合分析市场利率趋势、证券市场走势、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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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供求关系、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有关政策法规等因素,研判各类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风险趋势与收益预期,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
变化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分析,研判经济周期在美林投资时钟理论所处的阶段,综合评
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
地确定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团队“自下而上”
的主动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同时本基金将在对市场趋势进行分析
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成长趋势以及股票价格趋势的研究进行股票筛选:
1、市场趋势分析
(1)本基金将对市场中长期趋势进行分析,重点研究市场趋势的形成机制、是否有加
速机制、是否有趋势背驰弱化转向的机制,前瞻性地把握市场中存在的趋势性机会,通过灵
活的仓位控制与积极的选股策略获取趋势性机会带来的超额收益。
(2)趋势是分级别的,在任何固定级别上,趋势分为三类:上涨、盘整和下跌,本基
金将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级别的趋势进行分析研究。本基金将通过灵活的仓
位控制,积极参与上涨和盘整两种行情,并且在以上两种行情中通过积极的选股策略来获得
超额收益,对于下跌趋势,本基金将通过对仓位的调整来控制风险。
2、行业发展趋势
本基金将确定宏观经济及政策等因素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通过行业生命周期分析和
行业景气度分析,筛选出处于成长期和处于上升趋势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和动态调整。同
时本基金将结合国内经济的结构性变革趋势和产业政策导向,通过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
级方向的前瞻性分析,把握新兴产业的崛起以及传统产业的升级换代所带来的中长期投资机
会。
3、公司成长趋势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能力、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
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成长能力以及所处的发展阶段,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
公司股票。
经营模式方面,选择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产品与服务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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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票;产品研发能力方面,选择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公司治理方面,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
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
等指标;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净资产增速、净利润增速、
每股收益(EPS)增速、每股现金流净额增速等指标;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考察每股
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4、股票价格趋势
公司的经营业绩成长和公司投资价值的提升具有连续性和延展性,这决定了公司股票价
格的长期趋势。同时,在股票市场上,由于受到当期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股票价格还具有
中、短期趋势。中期趋势表现为股价相对长期趋势的估值偏离和估值修复过程,而短期趋势
则表现为外部因素影响短期股价偏离和恢复的过程。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具有相对合理性的
特点,即在不同状态下的估值水平对价值判断的指导意义是不同的。因此,本基金不苛求股
票价格的绝对低估,强调估值水平的合理性。
本基金在趋势研究的基础上,将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
的研究,考察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由现金
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通过对股票价格的分析选择估值水
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趋势分析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
引力的股票,组建动态股票库。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
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融资买入股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融资买入股票成本以及其他投资工具收益率综合评估是否采用融资方式
买入股票,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
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
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同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
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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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五)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
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取分散投资,控制个
债持有比例。同时,紧密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变化,灵活调整投资策略,控制投
资风险。
七)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
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八)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九)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所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
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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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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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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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投资标的以及市场
上各类指数的编制方法后,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并且作为股指期货标的的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
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中证综合债券指数,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
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较强的
市场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证券市场中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
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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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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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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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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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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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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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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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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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
市场工具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
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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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40%;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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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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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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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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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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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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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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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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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
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
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
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
助查询、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
账单邮寄仅限70岁以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财经汇提供专业、独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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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的理财资讯。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财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
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理财刊物查阅、公司公告、热点
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
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
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VIP)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系,将为高端
(VIP)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客户的柜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
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受理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
诺最迟T+1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三)2017 年 3 月 23 日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发布的公告
1.2017 年 3 月 25 日《关于增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告》。
2.2017 年 3 月 25 日《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度报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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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度报告摘要》。
3.2017 年 4 月 14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北京理财中心的公告》。
4.2017 年 4 月 21 日《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一季度报告》。
5.2017 年 4 月 29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
指引》实施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6.2017 年 5 月 4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系统建行直联渠道基金交易费
率优惠的公告》。
7.2017 年 5 月 6 日《大成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8.2017 年 5 月 8 日《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期)》、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 年 1 期)》。
9.2017 年 6 月 2 日《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中文在线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10.2017 年 6 月 16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
告》。
11.2017 年 6 月 21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12.2017 年 7 月 19 日《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二季度报告》。
13.2017 年 8 月 3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14.2017 年 8 月 3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5.2017 年 8 月 12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任职公告》。
16.2017 年 8 月 12 日《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7.2017 年 9 月 13 日《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及以前公布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二、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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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 2017 年 5 月 8 日公布的《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1 期)》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
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4、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八、基金的投资部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5、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九、基金的业绩”部分。
6、根据最新公告,更新了“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部分,披露了 2017 年 3 月 23
日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的公告。
7、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二、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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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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