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关于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02-03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A
关于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 2018年1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17:00止。2018年2月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对计 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共计 114,998,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2017年12月29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115,145,258.06份的99.87%, 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114,998,000.00份同意,0份反对,0份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达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62,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2月25日刊登的《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中邮纯债 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 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2月2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2018年2月2日起生效。基 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中邮 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postfund.com.cn),原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同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