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弘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一号)
2019-02-01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8 年 12 月 29 日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重要提示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15 年 12 月 10 日《关于准予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5】2897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
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
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保本,以及由担保人就本基金的保本义务提供相应的连带责任
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偿付责任,但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的第 1 个保本期于 2019 年 1 月 2 日到期,但本基金管理人无法为本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本基金将不能满足继续作为法律法规规定的避险策
略型基金运作的条件,为此,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根据《招商安弘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决定将本基
金转型为非避险策略型的混合型基金,即自 2019 年 1 月 3 日起正式转型为“招商安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不
变;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仍为“002271”;基金名称、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
等将按照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的《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关于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实施转型的相关安排已
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在
《证券时报》披露了《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也将同时发布《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安弘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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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文件,敬请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29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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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目录
§1 绪言..............................................................................................................................................5
§2 释义..............................................................................................................................................6
§3 基金管理人................................................................................................................................15
§4 基金托管人................................................................................................................................26
§5 相关服务机构............................................................................................................................29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42
§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3
§8 基金的保本及保证....................................................................................................................53
§9 基金的投资................................................................................................................................67
§10 基金的业绩..............................................................................................................................85
§11 基金的财产..............................................................................................................................86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87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92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4
§15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96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8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99
§18 风险揭示与管理....................................................................................................................105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1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3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6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3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155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6
§25 备查文件................................................................................................................................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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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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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机
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
有限公司或本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其他机构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基金合同》、合同: 指《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安弘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
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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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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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直销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最长每 3 年为一个保本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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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最
长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
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
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
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
率。如在某一保本周期起始日的第二个公历年对应日后,本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
的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有权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结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并进入过渡期
保本周期起始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保
本周期提前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过渡期: 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
确定的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
过渡期申购: 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
同为过渡期申购
过渡期赎回: 指本基金在达到目标收益,并且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情况
下,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资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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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折算日: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
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
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的投资金额: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
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
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 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金额:
认购保本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进行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
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
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 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
金额: 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
赎回金额: 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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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即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到期期间: 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
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
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
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 指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
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 《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说明,指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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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个保本周期担保人签署的《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证合同》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是
在形式: 否发生变化,对本基金的类别所做的变更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
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
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
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进入新一个保本
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
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指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明书中如无特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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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转换转入: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转出: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部分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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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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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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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
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
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
商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
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
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美国南加州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 年 12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 年 6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 年 3 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花旗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结算及培训工作;
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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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
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22 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中国北
方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
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
年 9 月至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1 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
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联办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 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
合伙人。2016 年 8 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9 月至今任汇丰
前海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的委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
纪律评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
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
计研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
聘教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
博士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
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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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分别获经济
学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
田营业部主任、海口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1999 年 1 月至 2006 年 1 月,历任招商证券
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龙岗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深圳南山南油大道
营业部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9 年 4 月,担任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2008 年 4 月
至 2016 年 1 月,担任招商证券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期间于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兼
任招商证券渠道管理部总经理。赵斌先生亦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任招商证券职
工代表监事。2016 年 1 月起至今,赵斌先生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同时,赵斌先生于
2008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于 2015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裁兼总行零售
信贷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 1 月起任总行资产负债管
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
,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
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人力
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
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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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海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
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 年 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 TMT 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
总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
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
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
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马龙先生,经济学博士。2009 年 7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从
事宏观经济、债券市场策略、股票市场策略研究工作,2012 年 1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曾任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兼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4 年 3 月 27 日至今)、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4 月 1 日至今)、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今)、招商睿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8 月 30 日至今)、招商招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管理时间:2018 年 2 月 27 日至今)、招商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8 月 17 日至今)、招商添利两年定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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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9 月 20 日至今)、招商稳祯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9 月 20 日至今)及招商金鸿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11 月 2 日至今)。
王景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石化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物资装备公司及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合作中心;2003 年起,先后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行业研究员;2009 年 8 月起,任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0 年 8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兼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招商制造业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5 年 12 月 2 日至今)、招商境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今)、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今)、招商丰茂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2018 年 6 月 20 日至今)及招商中国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8 年 9 月 4 日至今)。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经理杨渺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辉、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总监王景、交
易业务总监兼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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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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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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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
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
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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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业
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
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会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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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
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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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
幅 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
融》“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
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球
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
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4.2 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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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
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
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
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4.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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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
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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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566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11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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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010)58092611
联系人:穆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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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赵杨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张建鑫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95561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卞晸煜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王佳毅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朱珠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培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静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95541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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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陈玮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万通证券)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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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童彩平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
东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公司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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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
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表人:张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刘美薇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婷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勇军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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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
中达广场 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法定代表人:张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400-893-6885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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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盛海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
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徐璐
网址:www.shhxzq.com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
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郭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贺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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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吴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尚瑾
网址:www.gscaifu.com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魏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37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唐露
网址: http://www.lczq.com/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一幢二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吴振宇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
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兰奇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陈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电话:400-680-3928
联系人:华荣杰
网址:www.simuwang.com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
38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2
联系人:王茜蕊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客服电话:4007676298
联系人:徐海峥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
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之
客服电话:4006-802-123
邮箱:services@zhixin-inv.com
公司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 转 1 转 6 或 0755-
8601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tenganxinxi.com/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
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010-57756074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址:http://www.chtfund.com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
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39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董筱爽
联系电话:18121169537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
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17717379005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施燕华
联系电话:18901685505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https://www.wg.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担保人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40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
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
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
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
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
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
关规定办理。
5.4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5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吴凌志
联系人:汪芳
41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5】2897 号文注册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到 12
月 25 日止,共募集 3,410,985,262.6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3,965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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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1 申购、赎回的场所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代销渠道名单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直销及代销机构
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并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7.2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转换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服务。转换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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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7.3 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在保本周期内,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
更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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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期间选择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
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5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均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
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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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
得低于 1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 份。留存份额不足
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人参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7.6 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确认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60%
M≥10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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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2.0%
1 年(含)至 2 年 1.6%
2 年(含)至 3 年 1.2%
3 年(含)以上 0.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若某一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并进入过渡期,对于连续持有时间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于过
渡期内赎回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0;对于连续持有时间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于过渡期内
赎回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1.5%。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
有期仍按投资者取得该基金份额的确认日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
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
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招商安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但该费率
需符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3、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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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
前公告。
7.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7.8 申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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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7.9 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6
个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者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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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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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11 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
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
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
限内申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
款。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
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7.12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7.1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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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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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8.1 基金的保本
1、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
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
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
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
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
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最长为三年,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
如在某一保本周期起始日的第二个公历年对应日后,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
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有权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结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
件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并进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在过渡期最后
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 元。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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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
目标收益率为 18%,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
露。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长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
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最长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前条所述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
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
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
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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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
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于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变更为非保本的“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期间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如本基金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则到期期间为基金管理人公告指定的过渡期内的一个期限,加上保本周期
到期日在内的一段期间,该期间为五个工作日(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开始计算);如本基金
变更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
2)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a.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b.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
入的其他基金;
c.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d.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
后的“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选
择部分赎回、部分转换转出、部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4)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
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后或转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5)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6)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从上一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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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招商安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7)在到期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
回或转换转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转
出实际操作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期间以及为下一保本
周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招商安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6 个
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
续持有变更后的“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认购、或过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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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
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托管账户中。担保人将金额划入托
管账户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
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1)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
日之前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
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在过渡期内基金资产应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基金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
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在此
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见招募说
明书“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
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如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
金资产净值大于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规模上限,则不再开放“过渡期申购”。
折算日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
个工作日)。折算日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以折算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
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自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以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4)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分别按其在折算
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或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
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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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折算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7)转为变更后的“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到期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招商安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
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变更后的“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
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
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招
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
值。
8.2 保本的保证
1、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担保
人签署的《保证合同》为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本基金由担保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
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即保本赔付差额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
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
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
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更换担保人等
;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除更换担保人不会对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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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就更换担保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
担保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
序见第 10 项“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
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
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清
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及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
6、除本部分第 4 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
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
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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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
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
形使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保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与本基金
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基
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间内的担保人承诺继
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或风险买断保本保障的,本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另行签订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8、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9、更换担保人的情形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丧失担保
资质时更换担保人的,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且这两种情况不会对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2)某一保本周期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换后的
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
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0、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
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中约定的程序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在基金管理人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担
保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知道该等情况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更换担保人)。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表
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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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
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担保人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机制,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
资质情况、《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8.3 担保人情况
1、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
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担保人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保”)
(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4)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5)成立日期
1993 年 12 月 4 日
(6)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7)注册资本
45 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
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
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
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
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
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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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其他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
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
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
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
2010 年 9 月 2 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
增至 35.21 亿元,后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 45 亿元人
民币。2015 年 8 月 19 日,中投保企业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相
应变更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
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
主体信用等级 AA+。
(10)联系人
姓名:侯楠
电话:010-88822507
2、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的信用及担保业务主要有: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2)物流金融及信用解决方案,产品已涵盖汽车、钢材、化肥、进口医疗设备等相关
领域;
(3)金融产品增级及担保业务,承保的产品主要有保本基金、准市政债、年金、企业
债、集合信托、集合公司债等;
(4)建设工程担保,主要包括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业主支付保证、付款保证、维修
保证、供货保证、完工保证等;
(5)政府采购招投标担保及世界银行节能融资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已在全国 26 个省市建立了代理机构;
(7)房地产(含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结构型融资、过桥融资及收购、交易履约保证
等业务。
2015 年 6 月,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 1316.74 亿元。截至 2015 年 6 月,中投
保为 29 只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 270.66 亿元人民币。
8.4 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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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鉴于: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
了基金管理人对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保本”)。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本合同所述的“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
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
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
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
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
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
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
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且不超过 51 亿元。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保本周
期提前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中,本
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最长为 3 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在保本周期内,在本保本周期起始日的第二个公历年对应日后,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
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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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3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保本周期提前结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
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并进入过渡期。其中,本保本周期内的目标收益
率为 18%。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基金管理人正式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必须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交易策略告知担保
人,并与担保人协商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风险控制流程,在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后
方可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否则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担
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
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
等)。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
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
64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
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
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条 1、2、3 款中约定
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
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
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
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
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
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和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
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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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
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
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关于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诺
担保人确认其已阅读《基金合同》的投资条款,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包含股指
期货,理解《基金合同》及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阐述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认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基金合同》
及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并且对本基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在此基础上,担保人进一步确认,担
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相关风险,并承诺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
【十】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
行签署合同。
5、本合同文本一式叁份,基金管理人执贰份,担保人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66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 基金的投资
9.1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9.1.1 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力争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并寻求组合资产的稳定增值
。
9.1.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其中,安全
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等,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9.1.3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品种分为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两类,采用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以下简称“CPPI”)策略。本基金在保本周
期内将严格遵守保本策略,实现对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优化动态调整和资产配置,力争
投资本金的安全性。同时,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风险资产投资策略,竭力为基金资产获
取稳定增值。
67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度,
按照 CPPI 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根据 CPPI 策略,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
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安全资产的投资实
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确定安全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本
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和合理的贴现率(初期以三年期金融债的到期收益
率为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价值底线;
第二步,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风险特性,决定
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风险资产
的最高配置比例;
第三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
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2、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
策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
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
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
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
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
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
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
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3、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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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本基金通过对可转债相对价值的分析,确定不同市场环
境下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
高投资收益。
此外,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
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
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
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
定投资的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特点。因
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主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
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本基金主要采取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
“尽早出售”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内嵌转股选择权,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
定量研究,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收益
。
5、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导向,采取“自上而下”的多主题投资和“自下而上”的个
股精选方法,灵活运用多种股票投资策略,深度挖掘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具有核心竞争力
和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多主题投资策略
多主题投资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通过对经济发展趋势及成长动
因进行前瞻性的分析,挖掘各种主题投资机会,并从中发现与投资主题相符的行业和具有
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力争获取市场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从经济发展动力、政策导向、体制变革、技术进步、区域经济发展、产业链
优化、企业外延发展等多个方面来寻找主题投资的机会,并根据主题的产生原因、发展阶
段、市场容量以及估值水平及外部冲击等因素,确定每个主题的投资比例和主题退出时机
。
(2)个股精选策略
1)公司质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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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调研上市公司,基于公司治理、公司发展战略、基本面变化、竞争
优势、管理水平、估值比较和行业景气度趋势等关健因素,评估中长期发展前景,重点关
注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
2)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阶段特点及行业特点,选取相关的相对估值指标(如 P/B、P/E、
EV/EBITDA、PEG、PS 等)和绝对估值指标(如 DCF、NAV、FCFF、DDM、EVA 等)对上市公
司进行估值分析,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
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
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
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
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
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其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的
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9.1.4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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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
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
资目标;
(16)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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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起始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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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在目前国内金融
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
,保本周期最长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
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以及如果未来人民银行不再公布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或更改名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
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1.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低风险品种。
9.1.7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9.2 变更为 “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目标、范围、
理念、策略
9.2.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资产在不同投资资产类别之间灵活配置,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9.2.2 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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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9.2.3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注重平衡投资的收益和风险水平,以实现基金份额净
值的稳定增长。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
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据此
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主动调整股票、债券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
的动态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精选个股来构造股票组合,以实现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获
取稳健回报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精选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定性分析主要判断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产业政策方向,是否具
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良好的治理结构。
根据定性分析结果,选择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股票重点投资:
1)符合产业升级发展方向;
2)在行业或者产业中具备核心竞争力;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的内部管理;
4)具有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2)定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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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水平,选取具备良好业绩成长
性并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
1)成长性指标:过去两年和预计未来两年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增长率、资本支出、人员
招聘情况等。
2)盈利能力:毛利率、ROE、ROA、ROIC 等。
3)估值水平:PE、PEG、PB、PS 等。
3、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与债券供求状况、央行公开市
场操作等方面情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债券投资的组合久期;在满足组
合久期设置的基础上,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
基差波动等因素,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
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
,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4、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本基金通过对可转债相对价值的分析,确定不同市场环
境下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
高投资收益。
此外,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
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
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
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
定投资的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
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
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
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交易,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
位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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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
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
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
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
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9.2.5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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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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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11)、(15)、(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
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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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9.2.6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市值公司
的整体状况。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以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2.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品种,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9.2.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9.2.9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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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0,470,887.63 4.08
其中:股票 60,470,887.63 4.0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56,565,817.00 77.94
其中:债券 1,156,565,817.00 77.9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9,900,134.85 7.4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132,669,430.19 8.94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24,234,390.57 1.63
9 合计 1,483,840,660.2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4,496,085.63 3.9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2,395,548.00 0.17
务业
J 金融业 3,579,254.00 0.2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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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综合 - -
合计 60,470,887.63 4.37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002749 国光股份 358,040 13,000,432.40 0.94
2 300193 佳士科技 906,683 6,546,251.26 0.47
3 000425 徐工机械 1,518,200 5,996,890.00 0.43
4 600750 江中药业 339,000 5,346,030.00 0.39
5 601877 正泰电器 217,864 5,019,586.56 0.36
6 000651 格力电器 93,600 3,762,720.00 0.27
7 000581 威孚高科 182,971 3,577,083.05 0.26
8 603156 养元饮品 52,804 2,644,952.36 0.19
9 300349 金卡智能 147,600 2,395,548.00 0.17
10 601288 农业银行 555,200 2,159,728.00 0.1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0,218,000.00 5.8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0,218,000.00 5.80
4 企业债券 137,265,000.00 9.9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43,817.00 0.08
8 同业存单 938,039,000.00 67.80
9 其他 - -
10 合计 1,156,565,817.00 83.5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值比例(%)
1 111803136 18 农业银行 1,500,000 147,585,000.00 10.67
81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CD136
2 111788494 17 杭州银行 700,000 66,871,000.00 4.83
CD226
3 111895385 18 天津农村商 600,000 57,552,000.00 4.16
业银行 CD073
4 180301 18 进出 01 500,000 50,200,000.00 3.63
5 111821287 18 渤海银行 500,000 49,650,000.00 3.59
CD28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
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
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
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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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17 杭州银行 CD226(证券代码 111788494)、18 杭
州银行 CD056(证券代码 111881025)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
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7 杭州银行 CD226(证券代码 111788494)
根据 2017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被央行杭州中心支
行处以罚款。
根据 2017 年 11 月 23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北京市安
监局责令改正。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
陈述被浙江银监局处以罚款。
2、18 杭州银行 CD056(证券代码 111881025)
根据 2017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被央行杭州中心支
行处以罚款。
根据 2017 年 11 月 23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北京市安
监局责令改正。
根据 2017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
陈述被浙江银监局处以罚款。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83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118.6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173,611.13
5 应收申购款 660.7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234,390.5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0001 16 以岭 EB 1,043,817.00 0.08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值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比例(%) 说明
1 603156 养元饮品 2,644,952.36 0.19 自愿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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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2015.12.29-2015.12.31 0.00% 0.00% 0.02% 0.00% -0.02% 0.00%
2016.01.01-2016.12.31 1.60% 0.06% 2.75% 0.01% -1.15% 0.05%
2017.01.01-2017.12.31 3.35% 0.07% 2.75% 0.01% 0.60% 0.06%
2018.01.01-2018.06.30 2.67% 0.10% 1.36% 0.01% 1.31% 0.09%
2018.01.01-2018.09.30 3.33% 0.09% 2.06% 0.01% 1.27% 0.08%
自基金成立起至2018.09.30 8.50% 0.07% 7.58% 0.01% 0.92% 0.06%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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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11.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1.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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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2.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12.3 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12.4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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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2.5 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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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2.6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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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12.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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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2.8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2.9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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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
13.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3.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13.3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
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登
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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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3.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13.6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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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银行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4.2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4.3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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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
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的“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4、上述“14.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4.4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4.5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14.6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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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15.1 基金份额的登记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5.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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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15.3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
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15.4 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执行。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
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15.5 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
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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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6.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16.2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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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17.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7.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7.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7.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7.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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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
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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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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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保本周期即将到期或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本基金转为“招商安
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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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7.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17.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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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17.8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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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
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
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
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最长为三年,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
金(含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的可能性;未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
或转换出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此外,如果发生《基金合同》约
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
可能性。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
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
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
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
,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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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场
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8.1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
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
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8.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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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
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8.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8.4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18.5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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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
资产与风险资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该机制的重要前
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
连续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恒
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在过渡期申购期间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申购期间变现或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2、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
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
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
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
失。
3、保证风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人机制,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本金,产
生保证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而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同时担
保人也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
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
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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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
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选择
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选择申请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提出申请至保本周期
到期日之间,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6、流动性风险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
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此期间如投资者需要赎回或转换转
出基金份额,将有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7、保本周期到期转型风险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的约定变更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
时公告或“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相关风险收益特征等条款
请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18.6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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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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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9.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9.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9.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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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
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19.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9.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19.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9.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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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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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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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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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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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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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或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招商安
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
内变更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招商安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丧失担保资质时更换担保人
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且这两种情况不会对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保本周期内出现严重影响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需要更
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情形;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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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
(3)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
(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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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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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
)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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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当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时,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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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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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
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
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20.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基金转型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
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登
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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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20.4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银行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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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
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的“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20.5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其中,安全
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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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等,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比例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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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
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
资目标;
(16)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起始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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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变更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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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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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11)、(15)、(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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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0.6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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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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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0.7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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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
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0.8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0.9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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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1.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21.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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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其中,安全
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等,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2、变更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范围:
变更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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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保本周期内的组合限制: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十;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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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起始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变更为 “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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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如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十;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8)、(12)、(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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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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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
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
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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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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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1.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1.4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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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
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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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
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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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21.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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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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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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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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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21.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21.7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21.8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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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
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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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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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2.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2.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
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2.3 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
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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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2.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
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服务定制、资料
修改、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2.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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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2018-06-30
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恒天明泽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2018-07-04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济安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2018-07-10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8-07-19
5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 2018-08-10
八年第二号)
6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 2018-08-10
第二号)
7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08-28
8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8-08-28
9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财富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 2018-09-03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民商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 2018-09-03
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2018-09-29
限公司 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12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8-10-24
13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招商 2018-11-27
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14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招商 2018-11-28
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15 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招商安 2018-12-05
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公告
16 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12-05
17 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8-12-05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 2018-12-05
基金合同的公告
19 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12-05
20 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12-05
21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智慧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 2018-12-07
惠活动的公告
22 关于暂停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2018-12-19
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安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12-27
开放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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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4.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
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24.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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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号)
§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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