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中证360: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7-01-18
大成360互联网+大数据100A
关于大成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个人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 2017 年 1 月 18 日起,对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出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份额或 C 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 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 为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A 类和 C 类 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一)本基金 A 类份额(现有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2236) 1、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 万 0.60% 20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1000 元/笔 2、赎回费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 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1 年 0.5%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二)本基金 C 类份额(新增加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3359) 1、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 < 30 天 0.50% T≥ 30 天 0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三)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 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份额符合 法律、法规和《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 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增加: “4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二)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 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证监会要求相关流程后,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三)在《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中: 将“二、基金份额的认购”中第 1 点的合同原文: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修改为: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本基金认购费用仅适用 于 A 类基金份额。” (四)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 4 点的合同原文: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4、A 类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 (五)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 由”中第 1 条第 5 小点: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七)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 由”中第 2 条第 1 小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修改为: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 的费用;” (八)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和税收”中: 1、在“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增加“3、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3、将“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合同原文: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九)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将“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合同原文: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七)临时报告”第(16)小点合同原 文: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 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558 或相关销 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