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中证360: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7-01-18
关于大成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个人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 2017 年 1 月 18
日起,对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出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份额或 C 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
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
为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A 类和 C 类
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一)本基金 A 类份额(现有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2236)
1、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 万 0.60%
20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1000 元/笔
2、赎回费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
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1 年 0.5%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二)本基金 C 类份额(新增加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3359)
1、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 < 30 天 0.50%
T≥ 30 天 0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三)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
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份额符合
法律、法规和《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中证 360 互联网+
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
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增加:
“4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二)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
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证监会要求相关流程后,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三)在《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中:
将“二、基金份额的认购”中第 1 点的合同原文: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修改为: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本基金认购费用仅适用
于 A 类基金份额。”
(四)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 4 点的合同原文: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4、A 类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
(五)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
由”中第 1 条第 5 小点: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七)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
由”中第 2 条第 1 小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修改为: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
的费用;”
(八)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和税收”中:
1、在“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增加“3、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3、将“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合同原文: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九)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将“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合同原文: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七)临时报告”第(16)小点合同原
文: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
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558 或相关销
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