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经济转型股票:招募说明书
2016-02-16
华夏经济转型股票
华夏经济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经济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 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15]2757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 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华夏经济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经济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经济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经济转型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经 济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经济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经济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单位 6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7.8%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0% 合计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党委委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杨一夫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 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 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 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 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徐刚先生:董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 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战略规划部行政负责人,亦担任中 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 圳)有限公司、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厦门两岸股权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 经理、全球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亦担任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中信证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负责人。葛 先生于 2007 年荣获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汤晓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 行、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证监会等。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华夏幸福基业、 中海油海洋工程、荣信股份、东兴证券等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 东莞银行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 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 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 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第 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部)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 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 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曾任基金营销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等。 孙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兼任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南方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 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香港)有限 公司企业融资业务董事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执行 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担任投行委运营部、资本巿场部、交通行业组行政 负责人)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 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 街建设开发公司。 李红源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部副主任、资本运营 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 行总经理。曾任国家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张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兼任山东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山 东省济青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财务科职员,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经 营财务处副主任科员,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山东高速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曾任财政部科研所助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 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 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副总 经理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室总监、董事会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 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彭海伟先生,中国科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硕士。曾任原中信基金 研究员,华夏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监,华夏 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17 日起任职)、华夏平 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9 日起任职)、华夏新 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13 日起 任职)。 3、本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 金经理。 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郑煜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郑晓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 经理。 赵航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 理。 王怡欢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 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 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 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 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 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 号》)认证,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 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 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 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 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 业道德的培养,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 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 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 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 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 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 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 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 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 投资决策等;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 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 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 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 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 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 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 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 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 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 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 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 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 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 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 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 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 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 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 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 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 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 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 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 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 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 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 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 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 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 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1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 境内基金 390 只,QDII 基金 2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 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 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 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 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 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 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李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本基金的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吕静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15]2757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名单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至 2016 年 3 月 11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 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等,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6 年 2 月 22 日至 2016 年 3 月 11 日。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 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 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 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0 元。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 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 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 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200 万元以下 0.8%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 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 1,000.00 元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11.86 元 认购份额=(988.14+0.46)/1.00=988.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 得到 988.60 份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每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成立,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 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 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200 万元以下 1.2%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费率 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以上(含 7 天)-30 天以内 0.75% 30 天以上(含 30 天)-365 天以内 0.5% 365 天以上(含 365 天)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30 天不满 9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90 天不满 180 天 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 份额持有期长于 180 天(含 18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 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 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50 万元、200 万元和 5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 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 1.2% 0.8% 净申购金额(c=a/(1+b))985.22 494,071.15 1,984,126.98 前端申购费(d=a-c) 14.78 5,928.85 15,873.02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额(f=c/e) 800.99 401,683.86 1,613,111.37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 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4,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 申购份额(e=c/d) 4,064,227.64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持有期限半年,该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 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把握经济深化改革方向,挖掘经济转型中的优秀上市公司,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期权),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经济转型主题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经济转型为:符合国家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和区域结构调整优化政策的,并从中受益的行业和公司;参与混合所有制 改革、国企改革等制度转型升级的,并从中获得增长潜力的行业和公司; 主动采用技术革新、重组、兼并等方式积极调整实现转型升级的,并因此 持续健康成长的行业和公司。主要包括:高端制造业、信息科技、文化传 媒、医疗服务、国防军工等行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 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 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重大机遇期,在此过程中,相关产业和公司在 政策推动下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引擎。 本基金所指经济转型为:符合国家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和区域结构调整优化政策的,并从中受益的行业和公司;参与混合所有制 改革、国企改革等制度转型升级的,并从中获得增长潜力的行业和公司; 主动采用技术革新、重组、兼并等方式积极调整实现转型升级的,并因此 持续健康成长的行业和公司。主要包括:高端制造业、信息科技、文化传 媒、医疗服务、国防军工等行业。 鉴于经济转型影响范围之宽、涉面之广、历时较长,未来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经济转型主题的界定方法,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对经济转型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 基金主要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比 较优势的个股。定性分析包括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经营理念 及战略、公司治理等。定量分析包括盈利能力分析、财务能力分析、估值 分析等。 3、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 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 券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严谨的研究,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投资。同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 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 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 超额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 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 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 合适的期货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 险。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 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 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经 济转型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1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进行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0%+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1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 定利率国债为样本,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知名度,适合作为本 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基准。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沪深 300 指数或上证国债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或沪深 300 指数或上证国债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沪深 300 指数或上证国债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基准指数,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本基金的基准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如有);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八)认购费用”以及“(十)认购 份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六) 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 规定。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拆分; (27)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 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 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 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 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 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 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 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3、积极管理风险 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 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 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 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5、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期货等金融 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 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 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 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6、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 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 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 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 波动的风险等。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 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 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 服务的相关材料、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 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 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广发 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 卡、华夏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天天盈账户、支付宝基 金专户等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 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 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 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资料 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三)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 机号码,将不定期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 态等服务提示;同时,如需订制个性化服务,可通过本公司网站、邮件、 短信、人工等方式操作。 (四)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 新热点问题、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 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17:00,法定节假 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 改个人信息、订制个性化服务。 2、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周一至周五的在 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 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 间为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 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 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华夏经济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2、《华夏经济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经济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组 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 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 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 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 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增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 宜;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 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 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 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如有);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如期权),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经济转型主题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经济转型为:符合国家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转型升 级和区域结构调整优化政策的,并从中受益的行业和公司;参与混合所有 制改革、国企改革等制度转型升级的,并从中获得增长潜力的行业和公司; 主动采用技术革新、重组、兼并等方式积极调整实现转型升级的,并因此 持续健康成长的行业和公司。主要包括:高端制造业、信息科技、文化传 媒、医疗服务、国防军工等行业。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 经济转型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1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进行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时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 (四)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 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 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 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 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 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 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 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 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 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结算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银行账户 中。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相关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 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 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 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 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 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 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 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 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