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12-20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238 号文注册募集。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3、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5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6 年 1 月 19 日止。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
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
限。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
不须另行开立。
9、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
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 2 个
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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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创金合信量化
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
在本公司网站(www.cjhx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
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
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68-0666 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风险;与本基金采用量化投资方法,以及投资于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
风险。其中,与本基金采用量化投资方法相关的特定风险指数据风险与模型风险;
与本基金投资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指与投资金融衍生品相关的基差风
险、盯市结算风险、第三方风险,以及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品
种因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
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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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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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2210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不设募集上限。
(九)募集时间安排及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月【19】
日止。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限。
3、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人,则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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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5、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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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
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
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不含)以下 1.2%
100 万元(含)-200 万元(不含) 0.6%
200 万元(含)-500 万元(不含) 0.2%
500 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2、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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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
金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 1.2%,在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14.23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1.00=50.00 份
认购总份额=98,814.23+50.00=98,864.23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
可得到 98,864.23 份基金份额。
(五)认购的确认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网点和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
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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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 100 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单个
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
(八)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非直销销售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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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详细情况。
(二)通过代销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银行,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代销银
行的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00-17:00(周六、周日营业,如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代销银行的基金交易账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借记卡;
填妥的基金交易开户业务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代销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
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的授
权委托书;
被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填妥的基金交易开户业务申请表;
T+2 工作日,机构投资者在代销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销售网点为机构
投资者打印基金开户业务确认书。
3、提出认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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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
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银行借记卡(预先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代销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在代销银行销售
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
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确认。
(2)机构投资者在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
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预留印鉴的授权委托书;
转账支票或资金账户卡。
代销银行网点柜员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认购并打印基金
认购业务回单。
代销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在代销银行销售
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
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确认。
(三)通过代销券商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代
销券商的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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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章的资
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
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预留印鉴;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本人签字确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2)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
章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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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
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
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2)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
章的认购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在该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四)通过第三方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第三方销售机构,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
序以第三方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
该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第三方销售机构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章的资
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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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
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预留印鉴;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本人签字确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2)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
章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
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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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还可通过各第三方销售机构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
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2)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则为机构负责人,以下同)签
章的认购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在该第三方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
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
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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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止,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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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00
联系人:王晶晶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三)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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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25832571
联系人:龙小伟
客服电话:400-868-0666
网址: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
(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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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05-3239
网址: www.10jqka.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本基
金的发售,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22
联系人:吴东海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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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 安冬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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