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关于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6-11-25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A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 年 11 月 25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 基金主代码 00212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11 月 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开放赎回(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6 年 11 月 25 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2、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3.1.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 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 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 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1.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 有本基金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 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长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365 天 0.5% 365 天≤N<730 天 0.25% N≥730 天 0% 注:3.2.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 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2.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1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转换业务 4.1 转换费率 4.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 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4.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 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1.3 具体转换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365 天 0.5% 365 天≤N<730 天 0.25% N≥730 天 0% 2 2)本基金转入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 基金的申购费率在同级差申购金额中为最高) 例 1、某投资人 N 日持有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 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拟于 N 日转换为广发聚财 信用债券 A 类基金,假设 N 日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A 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10,000×1.150×0.50%=57.5 元 (2)对应转换金额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基金的申购费率 1.50%高于广发 聚财信用债券 A 类基金的申购费率 0.80%,因此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 0。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57.5+0=57.5 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A 类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 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57.5)÷1.050=10897.62 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 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 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 和投诉等。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无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各销售机构的指定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媒介及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8.1、本公告仅对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基金开放日常赎回(含转换转出) 4 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gffunds.com.cn)或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8.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25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