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2-01-06
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C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于2022年1月4日和2022年1月5日连续在《证券时报》和德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bfund.com.cn)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 //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鑫星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 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 )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 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送达时间以 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2年2月8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联系人:刘同 联系电话:021-2601094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见 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附件四:《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 费率有关事项的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1月4日,即在2022年1月4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 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db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 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 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 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 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 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 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2年1月5 日起,至2022年2月7日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 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德邦鑫星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联系人:刘同 联系电话:021-26010943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 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下述“(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 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 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 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 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代理人。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 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db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请参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 填写相关内容”的第(3)项及第(4)项内容。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 权为准;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 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即2022年2月7日)后2个工作 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派代表到 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 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 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 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 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 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 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 日仍为2022年1月4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同 联系电话:021-26010943 传真:021-26010966 网址:http://www.dbfund.com.cn/ 2、监督人(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 时间前送达。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6日 附件一:《关于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 案》 附件二:《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说明 书》 附件一: 关于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鑫星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 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 有关事项的说明书》。 为确保本次赎回费率修改的顺利完成,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本基金调整赎回 费率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说明书》对《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披露修改后的法律文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6日 附件二: 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 ( / ) 基金账户号 :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如有 ( ): 代理人证件号码 如有 ( ): 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 ( )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 / 年 月 日 说明 : 请就审议事项表示 同意 反对 或 弃权 并在相应栏内画 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表 、 “ ”、“ ” “ ”, “ ”, ; 1 √ 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 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 、“ ”, , 2 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 多 , ; 。 、 填 错填 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 、 , ; 表决票填写完整 清晰 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 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 、 、 , , , 3 效表决票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无法辨认 涂抹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 ; 、 、 、 , 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 , , , “ ” ,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 ; 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 、 , , 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 ; 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下载 从报纸上剪裁 复印或按此格式 、 ( ) 、 、 4 http://www.dbfund.com.cn/ 打印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2年2月7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人/ 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 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2022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 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顺应市场变化,提高产品竞争力,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 于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 项的议案。 2、本次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本次 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 )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仅对基金管理 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仅对 第八部 “ 人的相关信息更新及在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 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赎回费率部分做 ” 存托凭证 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 调整 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 , 重要提示 为 年 月 日 除非另有说明 本招募 年 月 日 除非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 。 , 。 , 2021 7 1 2021 7 1 说明书 更新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书 更新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 ) ( ) 日为 年 月 日 其他所载内容截止 年 月 日 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 , 2020 6 30 2020 6 30 日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2020 8 14 2020 8 14 赎回费用 、 2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 赎回费用 、 2 金份额时收取 。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对 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持续持有期 A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 少于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 , 30 金份额时收取 。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日但 ; 30 本基金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 A 少于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 3 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天的 。 30 总额的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 ; 75% 投资人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 ; 于 个月但少于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 3 6 有期大于等于 天但少于 天的投资人 , 30 90 赎回费 其总额的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 ; 50% 赎回费总额的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 75% 持有期长于 个月但少于 年的基金份额所 6 2 有期大于等于 天但少于 天的投资人 , 90 180 收取的赎回费 其总额的 计入基金财产 , 。 25% 赎回费总额的 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中 。 50% 对于持有期超过 年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 2 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第八部分 基 费 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 。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金份 额 的 申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对 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持续持有期少 C 购与赎回 对 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持续持有期少 C 于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 , 30 于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 , 30 入基金财产 。 入基金财产 。 本基金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A 本基金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A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 ) Y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 ) Y 天 Y<7 1.5% 天 Y<7 1.5% 赎回 天 天 7 ≤Y<30 0.75% 天 天 7≤Y<30 0.75% 赎回 费率 天 个月 费率 30≤Y<6 0.50% 天 年 30≤Y<1 0.50% 个月 Y≥6 0 年 年 1≤Y<2 0.25% 注 个月指 日 : 。 6 180 年 Y≥2 0 注 个月指 日 一年指 天 两年 : , , 1 30 365 为 天 。 730 三、授权基金管理人修改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披露修改后的法律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本情况 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047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12日公 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 合同》于2015年6月19日正式生效。 (二)调整赎回费率后投资运作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调整赎回费率有关 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因此,本基金修改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法律障碍。 2、投资运作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金拟调整本基金费率后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与论证,将通过 严格的风险控制以及流动性管理措施,确保本基金投资的平稳运作。 (三)关于本次调整赎回费率的合规情况说明 1、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赎回 费率有关事项出具了无异议函。 2、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赎回费率有 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和召集程序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通过后 方可生效。 五、调整赎回费率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 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持有人大会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意见,拟定议案综 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对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如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拟按照有关规定向持有人大会 重新提交持有人大会方案。 六、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400-821-7788,021-26010928 传真:021-26010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