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基金: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1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
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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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缴纳增 值税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关于 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年修订)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本公司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等 税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各类监管文件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长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将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 收入缴纳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并直接从基金资产中扣付和缴纳,相关税费由 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因国家调整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政策,导致证券 投资基金的税费支出变化,可能对基金的净值或实际收益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 资者知悉。 如今后增值税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 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