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
2011-12-07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25日证监许可[2008]595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于2008年10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灵活配置型混合基金,混合基金的风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和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基金;而灵活配置型混合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可灵活调整,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在灵活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基金经理的判断可能与市场的
实际表现存在差异,存在市场上涨时基金可能降低股票投资比例,或在市场下跌时基金可能提高股
票投资比例,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因此灵活配置型混合基金在混合基金中也属于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10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1
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4
四、基金托管人.........................................................................................................................................10
五、相关服务机构.....................................................................................................................................14
六、基金的募集.........................................................................................................................................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6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69
十、基金的投资.........................................................................................................................................70
十一、基金的业绩.....................................................................................................................................79
十二、基金的财产.....................................................................................................................................8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8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87
十八、风险揭示.........................................................................................................................................8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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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
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本《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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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
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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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
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
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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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
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
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方面的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
共同遵守。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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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范勇宏
联系人: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中信集团
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资本
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
理、董事,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公司部门副经理,华夏证券公司
发行部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等职务。
范勇宏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监、华
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中国《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三部重要民
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
工作。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
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曾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
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滕天鸣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和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等。
王亚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策略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后奇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文动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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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吴志军先生:副总经理,学士。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研究部
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
张鸣溪先生:监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财务总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购业务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
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瞿颖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亚伟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业务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研究经理。1998
年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1998年4月28日
至2002年1月8日期间),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1年12月18日至2005年4月12日期间)。
现担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12月31日起
任职)、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0月23日起任职)。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股票投资)成员
范勇宏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亚伟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策
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文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程海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副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华夏复兴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巩怀志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优势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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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
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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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
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
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
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 号》)认证,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
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
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
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合规
行为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
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
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
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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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
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
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
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
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
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
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
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
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察
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
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
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
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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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
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
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
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
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
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
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
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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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
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
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
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 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
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
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 31 个国家和
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
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
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
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
形象。2010年度,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10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
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10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
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
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
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
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
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
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
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另外,中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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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
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
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
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1年9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
(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
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
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
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
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
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
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
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
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
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
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
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
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
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
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
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
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
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
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
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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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优选30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
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
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
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
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
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
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等128只证券
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
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
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
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
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
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
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
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
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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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范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吴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滕涛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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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0755-820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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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9)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张青
网址:www.s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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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教育街三号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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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蔡宇洲、霍兆龙
网址:www.pingan.com/bank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om.cn
(1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吴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17)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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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王薇娜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18)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滕克
网址:www.qdccb.com
(19)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电话:0551-2667819
传真:0551-2667684
联系人:王祎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2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传真:0571-8765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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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军阳
网址:www.czbank.com
(2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胡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2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2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翁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24)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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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寇廷柱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25)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和上海地区)、0577-96699(其他地区)
(26)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骆芸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027-96558(武汉本地)、400-609-6558
(2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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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田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28)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联系人:胡艳丽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29)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3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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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3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3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com.cn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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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3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3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3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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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3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3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
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4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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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4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4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4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4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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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杨卓颖
网址:www.swsc.com.cn
(45)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4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631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4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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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罗创斌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4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4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5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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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97
(5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5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5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5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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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5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5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5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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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5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95525
(59)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6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0431-85096530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潘锴、王京京
网址:www.nes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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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61)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网址:www.njzq.com.cn
(6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63)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84591
传真:010-68084986
联系人:戴荻
网址:www.xsdzq.cn
(64)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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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351-4167056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苏妮
网址:www.dtsbc.com.cn
(6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8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66)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67777
(6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网址:www.pingan.co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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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68)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100、广西:96100
(69)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70)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罗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7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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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967218、400-813-9666
(7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7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7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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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75)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7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徐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77)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028-86126218
传真:028-86155733
联系人:王京红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7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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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7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23层2316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8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81)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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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王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8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8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84)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珠海市拱北夏湾华平路96号二层202-203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电话:0755-82707853
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骆扬
网址:www.chinalion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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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客户服务电话
(8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8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刘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8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8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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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89)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90)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乔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9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21-64316962
传真:021-6433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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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黄旭成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9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366、010-5832872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邱培玲、刘慧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93)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李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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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96)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9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98)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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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9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100)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10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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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10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103)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范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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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金锋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李晓明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4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08]595 号文核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进行募集。
本基金于 2008 年 10 月 20 日起公开募集,并于当日结束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1,583,765,847.9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5,427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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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设在北京、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1 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100081)
电话:010-68458998/68458698/68458718
传真:010-68458598
(3)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4 号双井乐成中心 B 座 1 层 102(100022)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29 号东环广场 B 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 9 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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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幸福家园 4 号楼一层(100062)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北京世纪城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时雨园甲 2-4 号(100097)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 35 号(100089)
电话:010-68460370/0639/0796
传真:010-68460232
(9)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忠里 103 号洛克时代广场 A 座一层(100101)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 122 楼博泰国际商业广场一层 F-36 号(100102)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115 号(200135)
电话:021-68547366/7586/7566
传真:021-68547277
(12)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08 室(518026)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69 号江苏保险大厦一楼(2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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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4)杭州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05 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5)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穗路 180 号(君玥公馆)A 座首层(510623)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6)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579-B 号协和新世界一层(510630)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17)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
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网上交易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
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
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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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1 月 22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后,本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开始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
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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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应在 T+2 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
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已交付的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
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
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 1.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 0.8%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 0.5%。其中,
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
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并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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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若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 元、100 万元、5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 1.2% 0.8%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购费(D=A-C) 14.78 11,857.71 39,682.54
申购份额(E=C/1.200)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申购金额为10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9,999,000.00
申购份额(D=C/1.200) 8,332,500.0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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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
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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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
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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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基金份额的转换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 日可获得确认。
(5)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
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和代销机构的相
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
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应
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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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
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3、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无。
(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
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与后端申购
费(若有)后的余额。
(3)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①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
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
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一。
②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
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
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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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
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
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三。
④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四。
⑤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
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
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五。
⑥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
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六。
⑦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
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
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七。
⑧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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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八。
⑨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
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
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九。
⑩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端收
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高,
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端收
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
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一。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二。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
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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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三。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
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基
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四。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
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五。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
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六。
对于多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上述为处理申(认)购时间不同的多笔基金份额转出的情况,对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的持有时间规定如下:
(i)对于华夏债券(C 类)、华夏现金增利货币、中信现金优势货币,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
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ii)对于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华夏希望债券(C 类)、华夏亚债中国指数(C 类),其持有时
间为本次转出委托中多笔份额的加权平均持有时间。
(4)上述费用另有优惠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4、业务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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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
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2.0%-1.5%=0.5%
净转入金额(H=F/(1+G)) 1,188.06
转入基金费用(I=F-H) 5.9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3.89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
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8.46
例二: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申购
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
赎回费率为 0.5%。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乙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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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1,00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39,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3,846.15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丙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615.38
例三: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基金
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
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796.00
若投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 1 年之内,适用后端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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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为 1.2%,且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796.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1.300
赎回总金额(M=K*L) 1,034.80
赎回费用(N)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14.16
赎回金额(Q=M-N-P) 1,020.64
例四: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T 日
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50
转换金额(F=C-E) 1,293.5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293.5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862.33
例五: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申购
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
赎回费率为 0.5%。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乙基金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
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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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转入金额(H=F/(1+G)) 11,904,287.14
转入基金费用(I=F-H) 35,712.86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57,143.95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丙基金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为 1.0%,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
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84,615.38
例六: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500 元,乙基金适用的
申购费用为 1,000 元,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
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1,000-500=50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39,5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230.77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丙基金适用
的申购费用为 500 元,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
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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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615.38
例七: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基金
甲 10,000,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赎回费率为 0.5%。
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7,960,000.00
若投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 1 年之内,适用后端申购
费率为 1.2%,且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7,960,00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1.300
赎回总金额(M=K*L) 10,348,000.00
赎回费用(N)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额(Q=M-N-P) 10,206,418.97
例八: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 10,000,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
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甲基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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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5,000.00
转换金额(F=C-E) 12,935,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2,935,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8,623,333.33
例九: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 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转
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
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
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5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5
转换金额(J=C-I) 1,174.55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2.0%-1.5%=0.5%
净转入金额(L=J/(1+K)) 1,168.71
转入基金费用(M=J-L) 5.8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N) 1.300
转入基金份额(O=L/N) 899.01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
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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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5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5
转换金额(J=C-I) 1,174.55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0.00%
净转入金额(L=J/(1+K)) 1,174.55
转入基金费用(M=J-L) 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N) 1.300
转入基金份额(O=L/N) 903.50
例十: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
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
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乙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00.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用(K) 1,00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744,500.98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1.3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9,034,231.52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丙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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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00.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745,500.98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1.3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9,035,000.75
例十一: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期为 3 年的后
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0%,该日甲、
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申购当日甲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适用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
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5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0%
后端申购费(H=A×F×G/(1+G)) 10.89
转出基金费用(I=E+H) 17.39
转换金额(J=C-I) 1,282.61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282.61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1.5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855.07
若投资者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 2 年半,适用后端申购
费率为 1.2%,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 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O) 855.07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P) 1.300
赎回总金额(Q=O*P) 1,111.59
赎回费率(R) 0.5%
赎回费(S=Q*R)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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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后端申购费率(T) 1.2%
后端申购费(U=O*M*T/(1+T)) 15.21
赎回金额(V=Q-S-U) 1,090.82
例十二: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持有期为 3 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
费用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申购当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00 元,赎回费率为 0.5%,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0%。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0%
后端申购费(H=A×F×G/(1+G)) 10.89
转出基金费用(I=E+H) 16.89
转换金额(J=C-I) 1,183.11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83.11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1.5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788.74
例十三: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持有期为 146 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前
端收费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300 元。甲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为 0.3%,
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申购费率为 2.0%。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
销售服务费率(F) 0.3%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G) 2.0%
收取的申购费率(H=G-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1.88%
间(单位为年))
净转入金额(I=E/(1+H)) 1,177.86
转入基金费用(J=E-I) 22.1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K) 1.300
转入基金份额(L=I/K) 906.05
例十四: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持有期为 5 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0,000 份,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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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端收费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300 元。甲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为
0.3%,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固定申购费 5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
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00.00
销售服务费率(F) 0.3%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G) 500
转入基金费用(H=G-E*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6.85
间(单位为年))
净转入金额(I=E-H) 11,999,993.15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I/J) 9,230,763.96
例十五: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不收取申购
费用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
转入基金费用(F) 0.00
净转入金额(G=E-F) 1,2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H) 1.500
转入基金份额(I=G/H) 800.00
若投资者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 3 年半,适用后端申购
费率为 1.0%,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 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J) 80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K) 1.300
赎回总金额(L=J*K) 1,040.00
赎回费率(M) 0.5%
赎回费(N=L*M)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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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0%
后端申购费(P=J*H*O/(1+O)) 11.88
赎回金额(Q=L-N-P) 1,022.92
例十六: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
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1%。则转出基金
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1%
转出基金费用(E=C*D) 1.30
转换金额(F=C-E) 1,298.70
转入基金费用(F) 0.00
净转入金额(G=E-F) 1,298.7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H) 1.500
转入基金份额(I=G/H) 865.80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同一销售机构不同交易账
户之间的转托管手续。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
20 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
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投资者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交纳一定的手
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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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结算机构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货)推出
后,本基金还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其中,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 0~7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范围为 0~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
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
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投资目
标。其中,基金将综合运用主题和成长两个主要策略,在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下,结合
对行业和企业成长性的基本面研究,追求有远见地、准确地把握经济发展和变更中的个股投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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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基金还将综合运用领先和动量两个辅助性策略,通过对市场氛围和个股价格走势的短期、中
期分析,追求更好地把握组合买卖时机和调整节奏。
(1)主题策略
投资主题是影响经济发展或企业盈利前景的关键性和趋势性因素,具有动态、前瞻、跨行业
或跨地区等特征。主题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分析,深入挖掘上述趋势得以产
生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并选择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的公司进行投资。
主题策略的关键步骤如下:
①主题挖掘:遵循自上而下的分析模式,从经济体制变革、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发展创新等
多个角度出发,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或企业商业运作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述根
本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主题。
②主题投资:通过对投资主题的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投资主题所对应的主题行业或主题板
块,从而确定受惠于相关主题的企业。在此基础上,依据企业对投资主题的敏感程度、反应速度
以及获益水平等指标,精选个股。那些敏感程度高、反应速度快、获益水平高的企业将是本基金
的投资重点。
③主题转换:经济发展呈现多元化动态发展特征,而投资主题可能会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而有所变化。通过紧密跟踪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内在驱动因素的变化,不断地挖掘和研究新的投资
主题,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适时调整,从而准确把握新旧投资主题的转换时机,充分分享不同
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2)成长策略
在未来较长时期内,我国经济仍将保持稳定、良好的发展趋势。投资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
好增长潜力的成长型公司能够最大限度地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成果。
本基金对成长型企业的投资以新兴产业、处于周期性景气上升阶段的拐点行业以及持续增长
的传统产业为重点,并精选其中行业代表性高、潜在成长性好、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个股进行投资。
对于新兴产业,在对产业结构演变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新兴产业的发展
方向,重点投资体现行业发展方向、拥有核心技术、创新意识领先并已经形成明确盈利模式的公
司;对于拐点产业,依据对行业景气变化趋势的研究,结合投资增长率等辅助判断指标,提前发
现景气度进入上升周期的行业,重点投资拐点行业中景气敏感度高的公司;对于传统产业,主要
关注产业增长的持续性、企业的竞争优势、发展战略以及潜在发展空间,重点投资具有清晰商业
模式、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和不可复制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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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基金还将以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历史成长性和未来两年的预期成长性为核心,通过
对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及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内的财务状况、
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及研发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分解分析,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成长性的
可靠性和持续性以及成长性的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更深层次地理解企业成长的基本特征,把握
企业高速成长阶段的投资时机。
(3)领先策略
领先策略是对国际上流行的均值反转策略的一种积极运用。国际市场投资经验表明,从长期
来看,股票收益率存在均值反转现象,收益率高的股票会逐渐走低,而收益率低的股票会逐渐走
高,并均趋向于平均收益。因此,在市场取得一致认识之前,超前发现和介入价值被低估的行业
和个股,就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的均值反转规律,从其价值回归过程中获益。
(4)动量策略
国际和国内市场的投资经验均表明,个股股价走势在短期内具有连续性。一般来说,收益率
高的股票在未来 3 至 12 个月的时间内仍然可以保持较高的收益率。因此,利用股价走势的短期连
续性特征,适度跟踪当期的市场热点,特别是周期性个股,可以获取一定的短期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
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
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
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
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
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
通过信用风险、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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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
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管理体制
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
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投资、研究、交易工作,向投
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
执行。
(五)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
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股票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
量的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各行业以及行业内个股进行跟踪研究。在财务指
标分析、实地调研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员对所研究的股票、行业提交投资建议报告,供基
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此外,公司有专门的宏观经济研究员,负责分析消费、投资、进
出口、就业、利率、汇率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公司还设有固定收益
部,专门负责债券投资研究。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等资
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基金的
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
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个股,基金经理将采取
长期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对于买入的股票,基金的持有周
期一般较长,长期持有的操作策略可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从而提高基金的收益
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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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
个股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
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
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
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
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基准收益率=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未来,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范围,或市场中出现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指数,或
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变更本基金的基准指数或权重构成。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灵活配置型混合基金,混合基金的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基
金;而灵活配置型混合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可灵活调整,在混合基金中也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
益的品种。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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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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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
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
值和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
比例(%)
1 权益投资 2,089,400,245.20 73.47
其中:股票 2,089,400,245.20 73.47
2 固定收益投资 575,887,978.00 20.25
其中:债券 575,887,978.00 20.2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9,202,655.86 5.95
6 其他各项资产 9,258,751.61 0.33
7 合计 2,843,749,630.6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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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1,658,216.34 1.13
B 采掘业 15,574,346.68 0.56
C 制造业 842,210,435.63 30.11
C0 食品、饮料 16,360,638.04 0.58
C1 纺织、服装、皮毛 56,063,302.47 2.00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7,619,466.60 0.27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38,960,208.09 4.97
C5 电子 30,896,307.40 1.10
C6 金属、非金属 101,131,416.28 3.62
C7 机械、设备、仪表 258,287,006.95 9.23
C8 医药、生物制品 52,127,483.80 1.86
C99 其他制造业 180,764,606.00 6.46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0,550,388.66 0.38
E 建筑业 133,568,082.93 4.78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86,040,286.80 3.08
G 信息技术业 133,952,553.42 4.79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53,936,932.90 1.93
I 金融、保险业 123,899,368.11 4.43
J 房地产业 453,087,321.73 16.20
K 社会服务业 82,510,059.67 2.95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89,286,664.13 3.19
M 综合类 33,125,588.20 1.18
合计 2,089,400,245.20 74.70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比例(%)
1 600256 广汇股份 12,105,605 275,765,681.90 9.86
2 600086 东方金钰 11,530,012 167,646,374.48 5.99
3 601166 兴业银行 9,999,949 123,899,368.11 4.43
4 601006 大秦铁路 12,000,040 86,040,286.80 3.08
5 600068 葛 洲 坝 10,007,409 80,159,346.09 2.87
6 600019 宝钢股份 15,004,525 76,523,077.50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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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00050 中国联通 14,770,638 75,625,666.56 2.70
8 600831 广电网络 7,241,843 71,766,664.13 2.57
9 000822 山东海化 8,000,000 59,680,000.00 2.13
10 600316 洪都航空 2,400,000 52,512,000.00 1.8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165,981,753.40 5.9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02,158,008.90 3.6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307,748,215.70 11.00
8 其他 - -
9 合计 575,887,978.00 20.5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比例(%)
1 113002 工行转债 2,323,150 236,868,374.00 8.47
2 010112 21 国债⑿ 860,630 86,217,913.40 3.08
3 019118 11 国债 18 800,000 79,763,840.00 2.85
4 110015 石化转债 700,000 61,187,000.00 2.19
5 122923 10 北汽投 319,900 31,670,100.00 1.1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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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390,799.9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106,619.4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61,332.1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258,751.61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比例(%)
1 113002 工行转债 236,868,374.00 8.47
2 110015 石化转债 61,187,000.00 2.19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 值比例(%) 说明
非公开发行流通
1 600256 广汇股份 22,907,681.90 0.82
受限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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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所列数字。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2008 年 10 月 23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20% 0.49% 1.21% 1.67% 1.99% -1.18%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84.30% 1.43% 47.60% 1.12% 36.70% 0.3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6.52% 1.18% -15.39% 0.87% 8.87% 0.3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9.50% 1.17% -5.03% 0.87% 34.53% 0.30%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2.88% 1.13% -0.48% 0.68% 3.36% 0.4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8.57% 1.13% -8.59% 0.70% 0.02% 0.43%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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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成本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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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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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 项中的第(3)小项条款、第 2 项
中的第(7)小项条款、第 3 项中的第(2)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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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
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20%。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
式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
分红公告为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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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
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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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1项中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并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第 1 项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基金销售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十)基金份额的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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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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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
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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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21、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
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
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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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
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
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
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
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
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
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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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
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3、积极管理风险
(1)一般风险: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
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
优于其他股票。
(2)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是灵活配置型混合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灵活调整,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在灵活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基金经理的判断可能与市场的
实际表现存在差异,存在市场上涨时基金可能降低股票投资比例,或在市场下跌时基金可能提高股
票投资比例,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4、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
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
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
动的风险等。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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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
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
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属于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规定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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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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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经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依据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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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
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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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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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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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
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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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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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
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3、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本人直接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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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决
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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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多数(不含 50%)
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
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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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
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规定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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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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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法定代表人:范勇宏
成立时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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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执行):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
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
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总监
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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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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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
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
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
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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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
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
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
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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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
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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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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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
地址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寄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取消寄送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开放式
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将其
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
准)。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定额具体实施
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投资者可
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
告。
(五)网上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储蓄
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
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广发银行借记卡(理财通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天天盈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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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
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
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七)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 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八)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个性化
服务。
2、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言。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
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
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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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
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1 年 4 月 25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基金分红方式变更规则的公告。
(二)2011 年 5 月 31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
告。
(三)2011年7月2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四)2011 年 7 月 20 日发布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2 季度报
告。
(五)2011 年 8 月 24 日发布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报告
及摘要。
(六)2011年9月2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七)2011 年 10 月 24 日发布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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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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