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泰基金: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2018-03-30
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C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 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调整。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旗下已成立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 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各基金的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根据基金合同做了相应 修改。 修改基金合同的基金产品名称如下: 1、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6、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九泰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7、九泰鸿祥服务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但为不 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4月5 日起正式实施。所列基金(除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外)将于2018年4月5日起,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对于2018年4月4日15:00之前 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率规则;对于2018年4月4日15:00之后的赎回 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率规则。部分产品此前已按照上述要求收取赎回费的, 将继续执行。 重要提示: 1、本次修订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 内容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 2、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 站,并将在下期更新的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做相应调整。 3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本公 司 网 站 ( www.jtamc.com ) 或 拨 打 客 户 服务 电 话 (400-628-0606)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30 日 附件: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基金合同的对照表 1、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言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于 2017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义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一)新增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三)新增 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金份额的申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购与赎回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 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备案。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金份额的申 其用途 购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 期为 7 日及以上的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基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金份额的申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购与赎回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修改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四十条(四)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新增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除外。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者。当发生上述第 6 项、第 7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金份额的申 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修改 购与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份额的申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购与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修改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期赎回。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不足以支 延期赎回。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 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 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份额的申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购与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二)新增 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的赎回申请份额 在下一开放日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40%,则仍按 上述规则办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部分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更新管理人信息 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及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 ……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第八部分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更新托管人信息 金合同当事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人及权利义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元 349,018,545,827元 第十二部分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每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修改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 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新增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值的 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新增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新增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新增 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项另有约定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新增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展开逆回购交易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除上述第(2)、(14)、(19)、(20)项另有约定 特殊情形除外。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四部分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估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值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处理: ……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相关条款,根据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定确定公允价值。 2017 年 9 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 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估值指引(试行)》更新表述 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价值。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第十四部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资产估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 值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四部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值 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值错误处理。 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八部分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披露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新增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新增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披露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新增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2、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月 31 日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十条(一)新增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 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十条(三)新增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的运作方式、 申购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九条新增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 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 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 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运作方式、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申购与赎回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 十三条修改 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 7 日及以上的赎回费 费。 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十五条新增 第六部分基金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运作方式、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申购与赎回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申购申请。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十四条修改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九条、第四十条(四)新增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 员持有的基金份额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九条新增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 上述第 6 项、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运作方式、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申购与赎回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十四条修改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运作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十一条(一)修改 (2)部分延期赎回: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 …… 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部分延期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 十一条(二)新增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的 赎回 申请份额在下 一开放日 仍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则仍按上述规则办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更新管理人信息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义务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 ……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第七部分基金合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更新托管人信息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义务 …… ……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第十二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现金或者到期日 例为 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八条修改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 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八条修改 产净值的 5%;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五条新增 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六条新增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七条新增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保持一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除上述第(2)、(14)、(19)、(20)项另有约定外,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持有证 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资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情况处理: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定公允价值。 相关条款,根据 2017 年 9 月发布的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估值指引(试行)》更新表述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五条新增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十四条新增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理。 第十八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十七条新增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十六条(二)新增 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十六条(二)新增 27、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五条新增 3、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月 31 日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一)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新增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三)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新增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七部分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额的运作方式、 4、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当接受申购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 申购与赎回 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增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 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基金份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运作方式、 其用途 申购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转为上 修改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 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 对持续持有期为 7 日及以上的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必要的手续费。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当本基金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新增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运作方式、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购与赎回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 修改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 第四十条(四)新增 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 份额除外。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 购金额上限的。 增 发生上述第 1、2、3、5、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上述第 6 项、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份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运作方式、 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申购与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修改 缓支付赎回款项。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七部分基金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运作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本基 (一)修改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金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赎回。 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 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 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第七部分基金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运作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二)新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的赎回申请份 额在下一开放日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40%,则仍按上述 规则办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运作方式、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巨额赎回的 申购与赎回 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 规定,明确上市基金的相关规则 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 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更新管理人信息 义务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 ……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第八部分基金合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义务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更新托管人信息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注册资本:人民币 75.37 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1.37 亿元 第十三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证金后,本基金的期货交易账户内应当保持不低于期货 基金的期货交易账户内应当保持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同时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 不低于期货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金,同时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修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改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第十三部分基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 (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修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金、应收申购款等; 改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5)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新 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增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新 票的 30%; 增 (20)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新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增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新 为交易对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增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4)、(20)、(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的,从其规定。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五部分基金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资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相关条 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公允价值。 款,根据 2017 年 9 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更 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 新表述 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9、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当发生大额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新增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五部分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新增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新增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二)新增 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二)新增 28、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新增 4、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完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善表述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 8 月 31 日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 增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四十条(一)新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 情形除外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四十条(三)新增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的运作方式、 申购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十九条新增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运作方式、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申购与赎回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 二十三条修改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 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 7 日及以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上的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二十五条新增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运作方式、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申购与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二十四条修改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 十九条、第四十条(四)新增 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 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除外。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十九条新增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当发生上述第 7 项、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 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运作方式、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申购与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二十四条修改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运作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延期赎回。 回。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 二十一条(一)修改 (2)部分延期赎回: 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 …… 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部分延期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 二十一条(二)新增 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被延期的赎回申请份额在下一开放日仍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则仍按上述规则办理,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更新管理人信息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义务 …… ……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第十二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的比例为 0%-9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 例为 0%-9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 十八条修改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 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5%。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 十八条修改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十五条新增 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十六条新增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十七条新增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范围保持一致;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2)、(15)、(20)、(21)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持 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资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处理: 理: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条相关条款,根据 2017 年 9 月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定公允价值。 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更 公允价值。 新表述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二十五条新增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二十四条新增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 处理。 第十八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二十七条新增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二十六条(二)新增 第十八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二十六条(二)新增 27、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新增 5、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于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2017 年 8 月 31 日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条(一)新增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六部分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条新增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也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申购与赎回 5、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5、发生下列情况时,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 一条修改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 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 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若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当本基金持有的 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时; (2)若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当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第六部分基金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四条修改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措施。 ……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条、第四十条(四)新增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 除外。 10、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条新增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项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1 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生上述第 9 项、第 10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申购业务的办理。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 或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四条修改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分延期赎回。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不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 一条(一)新增 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 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 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情形 一条(二)新增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 期的赎回申请份额在下一开放日仍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30%,则仍按上述规则办理,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义务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更新管理人信息 第七部分基金合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义务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更新托管人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的投资 2、组合限制 2、组合限制 …… (18)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基金投资组 条(一)新增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9)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投资组 条(二)新增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 二条、第十六条新增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三条新增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 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 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 四条新增 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展开逆回购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条新增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 (1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限制。 除上述第(1)、(11)、(14)、(20)、(23)项 除上述第(1)、(11)、(14)项另有约定外, 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四条新增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七条新增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六条(二)新增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至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 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 六条新增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十八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六条(二)新增 2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三十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三条新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事项。 事项。 6、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言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法 》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 义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8 月 31 日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一)新增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 情形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三)新增 7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第七部分基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金份额的运 作方式、申购 4、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当接受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与赎回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 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 ……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 证监会备案。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基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金份额的运 及其用途 作方式、申购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修改 与赎回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对持续持有期少 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 7 日及以上的赎回费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手续费。 费。 8、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当本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七部分基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金份额的运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修改 作方式、申购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与赎回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购申请。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四十条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四)新增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 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除外。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当发生上述第 6 项、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七部分基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金份额的运 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修改 作方式、申购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与赎回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 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第七部分基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份额的运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作方式、申购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修 与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改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回。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 或部分延期赎回。 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 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基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份额的运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作方式、申购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与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二)新 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增 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被延期的赎回申请份额在下一开放日仍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40%,则仍按上述规则办理,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七部分基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份额的运 式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巨额赎回的规定,明 作方式、申购 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 确上市基金的相关规则 与赎回 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 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第八部分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更新管理人信息 金合同当事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人及权利义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务 …… ……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第八部分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更新托管人信息 金合同当事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人及权利义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349,018,545,827 元 第十三部分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修改 ……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收申购款等。 资产净值的 5%。 第十三部分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修改 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收申购款等;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5)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新增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新增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新增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新增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除上述第(2)、(14)、(20)、(21)项另有约定外,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第十五部分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估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值 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理: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相关条款,根据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 定公允价值。 2017 年 9 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票估值指引(试行)》更新表述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9、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当发生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五部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资产估 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五部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 值 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二十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披露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新增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新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增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部分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披露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新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增 30、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7、九泰久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新增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有关法律法规。 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31 日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新增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7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根据《规定》第四十条(一)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新增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7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第四十条(三)新增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第十九条新增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申购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 第二十三条修改 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 7 日以上的赎回费用纳入基金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 第二十五条修改 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情况。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第二十四条修改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 第十九条、第四十条(四)新 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 增 额除外。 9、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 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金额上限的。 第十九条新增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之一且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上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述第 8 项、第 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情况。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第二十四条修改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本基 第二十一条(一)修改 或部分延期赎回。 金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 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 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第二十一条(二)新增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的赎回申请份额在下 一开放日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30%,则仍按上述规则办 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部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更新管理人信息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义务 …… ……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第七部分基金合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更新托管人信息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义务 ……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第十四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 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 第十八条修改 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 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四部分基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第十八条修改 券;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第十五条新增 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第十五条新增 的 30%; (2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 (2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 第十六条新增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 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投资,但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第十七条新增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1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除上述第(2)、(14)、(21)、(2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八、转型为“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八、转型为“九泰久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 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策略 之后的投资策略 2、投资范围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第十八条修改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 定。 4、投资限制 4、投资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第十八条修改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政府债券;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第十五条新增 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第十五条新增 的 30%;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 (2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 第十六条新增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 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投资,但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第十七条新增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1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除上述第(2)、(14)、(21)、(2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分基金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资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情况处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六条相关条款,根据 2017 年 9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允价值。 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 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 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行)》更新表述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二十五条新增 第十六部分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第二十四条新增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第十六部分基金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二十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第二十七条新增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险分析等。 第二十六条(二)新增 第十八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二)新增 27、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新增 8、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日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条(一)新增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 除外 7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条(三)新增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七部分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额的运作方式、 4、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当接受申购申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申购与赎回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条新增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 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备案。 第七部分基金份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运作方式、 及其用途 申购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金(LOF)后,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三条修改 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 7 日及以上 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 的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当本基金发生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五条新增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运作方式、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申购与赎回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四条修改 请。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条、第四十条(四)新增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除外。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条新增 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上述第 7 项、第 8 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份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运作方式、 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申购与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四条修改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第七部分基金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运作方式、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本基金出现巨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额赎回且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 一条(一)修改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 分延期赎回。 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基金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运作方式、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 一条(二)新增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被延期的赎回申请份额在下一开放日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40%,则仍按上述规则办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 第七部分基金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运作方式、 式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巨额赎 申购与赎回 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 回的规定,明确上市基金的相关规则 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 告。 第八部分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义务 …… ……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更新管理人信息 第八部分基金合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义务 …… ……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更新托管人信息 大街 9 号富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 …… 第十三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股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0%-95%;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条修改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的比例为 0%-95%;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值的 5%。 超过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产的比例为 0%-95%;非公开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 2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第十三部分基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条修改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17)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理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条新增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条新增 (19)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条新增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展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 开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条新增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2)、(19)、(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 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资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相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值。 关条款,根据 2017 年 9 月发布的《证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引(试行)》更新表述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8、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当发生大额申购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的股票,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五条新增 法如下:……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未来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 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四条新增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第二十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七条新增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六条(二)新增 等。 第二十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回等重大事项; 六条(二)新增 28、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新增 9、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公布、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条(一)新增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7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条(三)新增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七部分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的运作方式、 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申购与赎回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条新增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 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基金份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运作方式、 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 7 日 三条修改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及以上的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 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五条新增 手续费。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运作方式、 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申购与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四条修改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条、第四十条(四)新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 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除外。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条新增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者。当发生上述第 7 项、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份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运作方式、 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申购与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四条修改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付赎回款项。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七部分基金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运作方式、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在本基金定期开放运作时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五 在本基金定期开放运作时 个开放日之前,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当本基金出现巨额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LOF)后五个开放日之 赎回且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 一条(一)修改 前,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合法权益。 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 …… 付。 2)延缓支付 …… …… (2)延缓支付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 总份额 3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一条(二)新增 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的赎回申请份额在下一开放日仍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30%,则仍按上述规则办理,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如延期赎回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至全部赎回,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 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而被延 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运作方式、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五个开放日之后,当基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 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基金(LOF)五个开放日之 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后,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且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 一条(一)修改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益。 赎回。 …… ……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 总份额3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条(二)新增 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的赎回申请份额在下一开放日仍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30%,则仍按上述规则办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运作方式、 理方式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巨额赎 申购与赎回 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 回的规定,明确上市基金的相关规则 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义务 …… ……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更新管理人信息 第八部分基金合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义务 ……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更新托管人信息 第十三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 ……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在开放期与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 金。 条修改 在开放期与基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第十三部分基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在开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放期与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在开放期与基金转为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条修改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5)在开放期与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条新增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条新增 (19)在开放期与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条新增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在开放期与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与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 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展开 条新增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除上述第(2)、(14)、(19)、(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形除外。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 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 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 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 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资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 理: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相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关条款,根据 2017 年 9 月发布的《证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指引(试行)》更新表述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五条修改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四条新增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第二十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七条新增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条(二)新增 第二十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大事项; 六条(二)新增 28、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新增 10、九泰泰富定增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31 日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一)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新增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7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三)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新增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的运作方式、申购与 4、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当接受申购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 赎回 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增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的运作方式、申购与 用及其用途 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转为上市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开放式基金(LOF)后,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修改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 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据法 律法规规 定的比例归 持有期为 7 日及以上的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当本基金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新增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的运作方式、申购与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赎回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修改 的申购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第四十条(四)新增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 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 额除外。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 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增 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上述第 7 项、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的运作方式、申购与 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修改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款项。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运作方式、申购与 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本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金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一)修改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 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运作方式、申购与 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二)新增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的赎回申请份额在下 一开放日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40%,则仍按上述规则办 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运作方式、申购与 方式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巨额赎回的 赎回 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 规定,明确上市基金的相关规则 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 换业务的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更新管理人信息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法定代表人:霍达 更新托管人信息 …… …… 注册资本:人民币 58.08 亿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99 亿元 元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 为 0%-95%;非公开发行股 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 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修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 改 基金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资产的比例为 0%-95%;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 的比例不超过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LOF)后,股票资产占基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应收申购款等。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修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改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4)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新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增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新 票的 30%; 增 (16)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新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增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新 易对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增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除上述第(2)、(9)、(16)、(1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基金持有证券期 的特殊情形除外。 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 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生证 券处于流 通受限状态 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 等非 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前述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 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 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相关条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允价值。 款,根据 2017 年 9 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更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新表述 市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8、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当发生大额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新增 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允价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新增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产估值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信息披露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新增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险分析等。 (二)新增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信息披露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二)新增 28、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新增 11、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公布、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条(一)新增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条(三)新增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条新增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申购与赎回 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 7 日及以 三条修改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上的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五条新增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费。 第六部分基金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四条修改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条、第四十条(四)新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 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除外。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条新增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者。当发生上述第 7 项、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四条修改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付赎回款项。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 一条(一)修改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回。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总份额5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条(二)新增 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的赎回申请份额在下一开放日仍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则仍按上述规则办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义务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更新管理人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为:……每个交易日日终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条修改 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第十二部分基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 金、应收申购款等; 条修改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 值的 5%;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条新增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条新增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条新增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 为交易对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条新增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除上述第(2)、(15)、(20)、(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资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 理: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相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关条款,根据 2017 年 9 月发布的《证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指引(试行)》更新表述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五条新增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四条新增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第十八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七条新增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条(二)新增 第十八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大事项; 六条(二)新增 27、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新增 12、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增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 月 31 日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 增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四十条(一)新增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四十条(三)新增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的运作方式、 申购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十九条新增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会备案。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运作方式、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申购与赎回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 二十三条修改 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 7 日及以上的赎回费用纳 费。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二十五条新增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运作方式、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申购与赎回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申购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二十四条修改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 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 十九条、第四十条(四)新增 份额除外。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购金额上限的。 十九条修改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上述 第 7 项、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运作方式、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申购与赎回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二十四条修改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运作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本基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金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 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 二十一条(一)修改 (2)部分延期赎回: 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 …… 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部分延期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 二十一条(二)新增 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的赎回申请份 额在下一开放日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则仍按上述 规则办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更新管理人信息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义务 …… ……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第七部分基金合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更新托管人信息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义务 ……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第十二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 十八条修改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本基金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比例不超过 20%;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第十二部分基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十八条修改 产净值的 5%;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十五条新增 股票的 1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十六条新增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十七条新增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除上述第(3)、(16)、(21)、(22)项另有约定外,因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 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 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资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情况处理: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公允价值。 条相关条款,根据 2017 年 9 月发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更新表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述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二十五条新增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二十四条新增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八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二十七条新增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二十六条(二)新增 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二十六条(二)新增 27、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新增 13、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言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法 》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义 8 月 31 日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一)新增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 情形除外 6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三)新增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第七部分基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金份额的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作方式、申购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与赎回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 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 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监会备案。 第七部分基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金份额的运 及其用途 作方式、申购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修改 与赎回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 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 7 日 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及以上的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 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他必要的手续费。 手续费。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修改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七部分基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金份额的运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修改 作方式、申购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与赎回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购申请。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四十条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四)新增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 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除外。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新增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当发生上述第 7 项、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 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七部分基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金份额的运 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修改 作方式、申购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与赎回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 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第七部分基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份额的运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作方式、申购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修 与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改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回。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 或部分延期赎回。 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 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基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份额的运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作方式、申购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与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二)新 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增 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被延期的赎回申请份额在下一开放日仍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30%,则仍按上述规则办理,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七部分基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金份额的运 式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巨额赎回的规定,明 作方式、申购 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 确上市基金的相关规则 与赎回 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 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第八部分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金合同当事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人及权利义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更新管理人信息 务 第十三部分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修改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收申购款等。 资产净值的 5%。 第十三部分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修改 购款等;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新增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新增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新增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新增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展开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除上述第(2)、(11)、(16)、(17)项另有约定外,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持有证券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 除外。 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 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 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 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五部分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估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值 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理: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相关条款,根据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定公允价值。 2017 年 9 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票估值指引(试行)》更新表述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在锁定期内其公允 价值的确定方法如下: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1)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 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采 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 该股票的价值; 2)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 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按 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1-Dr)/D1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 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 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 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 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 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 日当天)。 第十五部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资产估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 值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五部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 值 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二十部分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披露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新增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新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增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部分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披露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新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增 28、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 14、九泰久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十条(一)新增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十条(三)新增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九条新增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 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 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十三条修改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持有期为 7 日及以上的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 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 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 手续费。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十五条新增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十四条修改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九条、第四十条(四)新增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除外。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九条新增 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上述第 7 项、第 8 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十四条修改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 十一条(一)修改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回且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 赎回。 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 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十一条(二)新增 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的赎 回申请份额在下一开放日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则仍按上 述规则办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义务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八号楼 A 栋 更新管理人信息 街 2 号金泽大厦西区 6 层 …… ……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第七部分基金合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义务 …… ……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更新托管人信息 …… …… 第十二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每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八条修改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第十二部分基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八条修改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五条新增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五条新增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六条新增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主体为交易对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七条新增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除上述第(2)、(14)、(20)、(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资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值。 相关条款,根据 2017 年 9 月发布的 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指引(试行)》更新表述 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五条新增 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十四条新增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第十八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基金季度报告 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十七条新增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六条(二)新增 第十八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等重大事项; 十六条(二)新增 27、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五条新增 15、九泰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公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条(一)新增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条(三)新增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第六部分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条新增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申购与赎回 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 7 三条修改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日及以上的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五条新增 费。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四条修改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资者的申购申请。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 条、第四十条新增 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除外。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条新增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者。当发生上述第 7 项、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四条修改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 一条(一)修改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回。 合法权益。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金总份额3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一条(二)新增 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的赎回申请份额在 下一开放日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30%,则仍按上述规则办理,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义务 …… ……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更新管理人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为:……每个交易日日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条修改 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第十二部分基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条修改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 值的 5%;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条新增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条新增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条新增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条新增 除上述第(2)、(15)、(20)、(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资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 理: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相 …… …… 关条款,根据 2017 年 9 月发布的《证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引(试行)》更新表述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五条新增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条新增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第十八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金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七条新增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条(二)新增 第十八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重大事项; 六条(二)新增 27、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新增 16、九泰锐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公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条(一)新增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十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条(三)新增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第七部分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额的运作方式、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申购与赎回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条新增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 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 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第七部分基金份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运作方式、 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申购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三条修改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持有期为 7 日及以上的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 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 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 手续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五条新增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运作方式、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申购与赎回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四条新增 请。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条、第四十条(四)新增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除外。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九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条新增 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上述第 7 项、第 8 项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份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运作方式、 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申购与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四条修改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七部分基金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运作方式、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 一条(一)修改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回且现金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 分延期赎回。 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基金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运作方式、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一条(二)新增 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的赎 回申请份额在下一开放日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40%,则仍按上 述规则办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运作方式、 式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巨额赎 申购与赎回 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 回的规定,明确上市基金的相关规则 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义务 …… ……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更新管理人信息 第八部分基金合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义务 …… ……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更新托管人信息 第十三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条修改 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第十三部分基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 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八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应收申购款等; 条修改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4)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理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条新增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五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条新增 (16)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条新增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与私募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七 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展 条新增 开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除上述第(2)、(9)、(16)、(1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情形除外。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资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相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值。 关条款,根据 2017 年 9 月发布的《证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指引(试行)》更新表述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法如下:……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五条新增 如未来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 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四条新增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第二十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七条新增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条(二)新增 第二十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等重大事项; 六条(二)新增 28、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新增 17、九泰鸿祥服务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公布,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增 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十条(一)新增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十条(三)新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基金份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九条新增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额的申购与赎回 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 十三条修改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 7 日及以上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的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十五条新增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费。 第六部分基金份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十四条修改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资者的申购申请。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九条、第四十条(四)新增 形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 员持有的基金份额除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九条、第四十条(四)新增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当发生上述第 7 项、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 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额的申购与赎回 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十四条修改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付赎回款项。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不足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 十一条(一)修改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回。 第六部分基金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额的申购与赎回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份额5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十一条(二)新增 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的赎回申请份额在下一开放日仍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则仍按上述规则办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第七部分基金合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同当事人及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义务 …… ……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联系电话:010-57383999 更新管理人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为:……每个交易日日终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 80%以上的非现金资 八条修改 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产投资于服务升级主题相关证券。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本基金 80% 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 服务升级主题相关证券。 第十二部分基金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 金、应收申购款等; 八条修改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值的 5%;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五条新增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五条新增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六条新增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交易对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七条新增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除上述第(2)、(15)、(20)、(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资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 理: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相关条款,根据 2017 年 9 月发布的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估值指引(试行)》更新表述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五条新增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十四条新增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第十八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度报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十七条新增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六条(二)新增 第十八部分基金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事项; 十六条(二)新增 27、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五条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