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元宝货币: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第2号)
2020-04-30
东方金元宝货币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11 月 2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 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41 号)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金元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 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11 月 16 日在指定媒介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关 于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的公 告》。上述公告可通过《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网站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可通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查阅。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 备案后,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 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的本次更新为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所作出的相应修订,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中关 于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4 月 30 日,本招 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5 月 23 日。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合同的生效 ................................... 50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1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 62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 76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77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78 第十二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 8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96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134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绪言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1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二部分、释义 在《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金元宝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4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 6 月 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 6 月 11 日至 2054 年 6 月 10 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8,1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 万元 9% 合计 3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 制,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 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投资部、专户投 资部、市场部、产品开发部、机构业务一部、战略客户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 6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交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 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财富管理部二十一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 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 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 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 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 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监事、东方 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何俊岩先 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吉林省 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长,东 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凤竹纺 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协会副会长,东证融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李雪飞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党委文书,吉林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交易部经理、总 经理助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春同志街 第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金融产品部总经理、职工 7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监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经纪业 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渤海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真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沧州日报社记者,燕赵都市报社经济 新闻部主任,河北青年报社副总编辑,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办公室副 主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 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资本运营总监,兼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 董丁丁先生,董事,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历任海南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飞行计划员、机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贷信 息助理、信贷信息主管、公司业务经理、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信贷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 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经 学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 师,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 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 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 学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 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 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 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 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 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法律组专家。 8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刘鸿鹏先生,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 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2011 年 5 月加盟本公 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兼首席信息官。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委副书 记、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团委书 记、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 营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周鑫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太平 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天辰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等机构;现任东方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王丹丹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兼运营部 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 年 7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兼任人力资 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 6 月加盟本公 司,曾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 9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11 年证 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外汇期权投资经 理。2012 年 7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投资经理、东方金 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 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 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起转型为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周薇 2019 年 3 月 1 日 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女士) 至今 经理、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复旦大学财务学专业硕士,5 年证券从业经 郑雪莹 2020 年 4 月 30 历。2015 年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 (女士) 日至今 任固定收益研究部研究员、交易部债券交易员,东 10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 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惠 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金账簿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 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姚航 自 2015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9 年 3 月 5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女士)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 董事介绍。 许文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 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部 分析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部门经理;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2018 年 4 月加盟东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 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贵宾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西安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15 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办、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公司总助职位。2019 年 9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现任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茜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10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 GCW Consulting 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高级经理、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7 年 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总经理、东方支柱产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互联网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人工智能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士,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产业 经济学硕士,12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纺织服装、轻工制造 行业研究员。2010 年 4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权益投资部交通 运输、纺织服装、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于 2015 年 8 月 7 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7 日转型为东 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转 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转型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 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 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城镇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2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吴萍萍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 学应用经济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安信证券投资组资金交易员、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2015 年 11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曾任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 年 8 月 2 日起转型为 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悦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卓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13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4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15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6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17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 馈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 18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 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 理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 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 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19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20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 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 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 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 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 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 21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 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 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 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2017 年度小微金 融服务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亚洲货币》杂志颁发的“2016 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银 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年度最佳电子银行”及“年度直销银行十强” 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 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资 产管理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2016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 秀交易商”、“2016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及“2016 年度银行间 本币市场优秀债券交易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2016 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 和“2016 年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 WPP(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颁发的“2017 年度最具 价值中国品牌 100 强”;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2016 年度特殊贡献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5 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 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 书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2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1 人,平均年龄 37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2.5%以上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文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82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 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 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 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10 年至今,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 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 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 23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 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 开展。 (三)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 责与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与质量监控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 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 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本的审定,负责该业务与管 理的合规性审查、检查与督导整改;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 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品牌管理中心)与资产 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对预案。按资产托管部需求对由托管业务引发的声誉 风险事件进行定向舆情监测,对由托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进行应急处置,包括 与全国性媒体进行沟通、避免负面报道、组织正面回应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 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 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 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中心 24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 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 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 25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 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 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 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 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 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 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 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6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7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丹 电话:010-66295876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 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28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服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戴巧燕 电话:021-22169999 29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30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31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网址:www.swhysc.com 1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32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33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传真:0755-83201097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34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1、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联系人:董嘉文 电话:0351-6819505 传真:0351-6819898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2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23、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联系人:郑媛 电话:021-206557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网址:www.huajinsc.cn 2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35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36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7418813 37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网址:www.niuji.net 3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3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38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39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客服: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www.chinapnr.com 3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40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网址:www.noah-fund.com 4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李孟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4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158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41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4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46、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42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 1 号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47、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4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49、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43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9289 客户服务电话:个人业务: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fund.jd.com 5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鑫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1、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 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44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5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55、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45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5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8、和合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 2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东街 2 号 联系人:张基甲 46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电话:0351-7342798 传真:0351-7342538 客服电话:0351-7342798 网址:www.jijin.hhqh.com.cn 59、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1 号世纪都会 1606-1607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1 号世纪都会 1606-1607 联系人:孟媛媛 电话:18920017760 传真:022-2329786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 网址:www.fhcfjj.com 6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联系人:徐江 电话:18840800358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6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衡欢 电话:18576351064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 danjuanapp.com 62、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47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电话:1852150691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李进康 电话:010-66295874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48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高慧丽 49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合同的生效 一、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11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准 予 东 方 金 元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5]2441 号)准予募集注册,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募集。 二、本基金的类别: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8 日 募集份额为:243,382,594.41 份 有效户数:284 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备案确认的函》(机构部函 [2015]2967 号)的批准,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0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 51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3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 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52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 低限额。 (二)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以及单日单笔/累计申购、赎回的 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四)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 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六)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53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1.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申购 份额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 份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 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1)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未结转收益 54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2)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3)当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负时,分两种情况: 1)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足以弥补当前未 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2)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不足以弥补当前 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假定某投资者持有 20,000 份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 100.00 元: (1)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2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20,100.00 元 (2)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 元 例 4:假定某投资者持有 20,000 份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 元: (1)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2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19,900.00 元 (2)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剩余 10,000 份基金份额, 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 元 (3)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9,950 份基金份额,剩余 50 份基金份额,不足 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9,950×1.00-19,950/20,000×100.00=19,850.25 元 55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五)当日达到或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总规模限制。 (六)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七)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单笔/累计申购的最高限额。 (八)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九)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 (十)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 的。 (十一)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八)、(九)、(十一)、(十二)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56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七)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单笔/累计赎回的最高限额。 (八)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的。 (九)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57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 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基金份额,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 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 58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 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 1 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59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60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提前公告。 61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在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 提下,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在类别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结合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因素、金融市场监管 因素、利差变化因素、流动性指标、法律法规等分析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 的市场趋势和收益风险水平,综合运用平均剩余期限调整策略和收益率曲线策略 对各类资产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1)平均剩余期限调整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市 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并结合本公司开发的债券超额回报率预测 模型,对未来一股时期的短期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判断,对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进行动态调整。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 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通过积极使用买入并持有、骑乘收益率曲线等交易策 62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略,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 的超额收益。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剩余期限决策的基础上,在不增加总体利率 风险的情况下,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从不同期限的债券的相对价值 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 的配置比例。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 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并通过控制存款的比 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充分流动性 3、个券选择策略 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 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 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机 会。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不断减少,但在较长一 段时间内市场中仍然会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充 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大收益。同时,随着市场 的发展、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会产生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加强 对市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5、回购策略 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合理选择恰当的回购策略,以实现资产的增值。通 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并利用买入—— 回购融资——再投资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博取更大的差价收益。在市场下 跌时,则可使用买断式回购策略以规避风险。 63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 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 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预测利 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 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 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 的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 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 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 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64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 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 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 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5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有存款期限但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 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2)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66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 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 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②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67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除 5 之(1)、11、16、17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68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一)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69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 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 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 70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发放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635,754,128.20 60.82 71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其中:债券 615,754,128.20 58.91 资产支持证券 20,000,000.00 1.91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7,087,770.63 38.9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414,301.72 0.04 金合计 4 其他资产 2,037,240.94 0.19 5 合计 1,045,293,441.49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0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5,909,862.04 3.5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资产净值的 20%的情 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63.17 3.5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2.96 - 72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11.8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3.9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21.5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3.43 3.56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018,319.43 6.9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018,319.43 6.9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001,054.13 2.97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515,734,754.64 51.13 8 其他 - - 9 合计 615,754,128.20 61.05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10 - - 动利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产净值比 例(%) 18 北京银行 1 111812098 700,000 69,863,925.00 6.93 CD098 18 渤海银行 2 111821155 500,000 49,901,144.95 4.95 CD155 18 华夏银行 3 111818246 500,000 49,719,865.47 4.93 CD246 4 111810419 18 兴业银行 500,000 49,719,373.32 4.93 73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CD419 18 徽商银行 5 111871885 500,000 48,944,724.50 4.85 CD195 19 交通银行 6 111906014 500,000 48,793,254.42 4.84 CD014 18 南京银行 7 111895290 300,000 29,973,529.90 2.97 CD061 18 北京银行 8 111812093 300,000 29,965,636.40 2.97 CD093 18 恒丰银行 9 111819455 300,000 29,888,739.94 2.96 CD455 18 浦发银行 10 111809344 300,000 29,663,476.81 2.94 CD344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72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0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008%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名称 比例(%) 18 花 1 156194 200,000 20,070,000.00 1.99 呗 8A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74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9、资产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728,001.63 4 应收申购款 309,239.31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037,240.94 75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的净值表现 本期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收 较基准 净值收 较基准 阶段 益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2015.11.23-2015.12.31 0.2802% 0.0065% 0.1442% 0.0000% 0.1360% 0.0065% 2016.01.01-2016.12.31 2.8031% 0.0089% 1.3518% 0.0000% 1.4513% 0.0089% 2017.01.01-2017.12.31 4.0655% 0.0013% 1.3500% 0.0000% 2.7155% 0.0013% 2018.01.01-2018.12.31 3.6443% 0.0041% 1.3500% 0.0000% 2.2943% 0.0041% 2019.01.01-2019.03.31 0.7431% 0.0082% 0.3329% 0.0000% 0.4102% 0.0082% 注:本基金每日分配收益,按日结转份额。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76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7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一)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二)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 78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三)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四)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一)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 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79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80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三)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四)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81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2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十二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三)“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四)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五)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 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其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六)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七)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83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对当日的收益进行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的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第十五部分。 84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85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四)-(十)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86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87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88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89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90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合同》生效公告。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Ri 365/7 1+ 1 100% 7 日年化收益率(%)= i=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 7 日,按类 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91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并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 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92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4、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93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94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95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一般来讲,预期投资收益越高,所伴随的预期风险越大。本基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一)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 状况、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 市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 金的收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 对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二)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 域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三)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 况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 反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 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险等。 (一)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 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 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 96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运作风险 (一)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的风险。 (二)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三)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 故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四)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 违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根据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交易参与人)按 照前一交易日日终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作为每个交易日申报的最高额度, 并与基金托管人(结算参与人)明确约定额度申报事项。由于交易所就资金前端 额度控制的规定,从而可能存在影响本基金财产收益的风险。 97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98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9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00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01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02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03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104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05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106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107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108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109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110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111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112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13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4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 6 月 11 日至 2054 年 6 月 10 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115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116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有存款期限但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 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2)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7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9)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 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 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118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②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除上述第(5)之 1)、(10)、(15)、(16)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119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管理制度。 (六)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20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 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十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121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十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现分账管理,独立 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122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123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124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 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 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125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126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7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 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登陆基金管 理人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资料发送 (一)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并为有需要的 投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 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 服务及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任何需 要帮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 理 E-Mail、传真等多样化咨询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128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短 信服务,包括交易短信、短信对账单、净值短信、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 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添加后获得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具体内容 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 理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 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 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 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 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传真、信件等方式对基金份额管理人的工作提出 建议或意见。基金管理人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东方基金管 129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八、投资顾问服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分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130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 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 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 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 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 2018 年 11 月 23 日,到本次《招 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 2019 年 5 月 23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公告名称 公告日期 东方基金:关于参与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 2018-12-11 动的公告 关于增加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东方精选等 9 只基金销售机构 2018-12-12 及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增加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 2018-12-14 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同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基金:关于参与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18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元旦节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 2018-12-26 公告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元旦节后恢复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 2018-12-26 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度最后一日基金净值公告 2019-1-2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8 年第 2 2019-1-4 号)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号) 2019-1-4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9-1-18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后恢复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 2019-1-30 告 东方金元宝货币: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前暂停申购及转 2019-1-30 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东方基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暂停大泰金石基金销 2019-1-31 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131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东方基金:关于参与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2-18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9 年临时公告_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9-3-2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9-3-6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暂停 6000 万元以上(不含 6000 万元) 2019-3-19 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度报告 2019-3-28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9-3-28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清明节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 2019-4-2 公告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清明节后恢复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 2019-4-2 公告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9-4-19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劳动节后恢复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 2019-4-26 公告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劳动节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 2019-4-26 公告 关于增加阳光人寿保险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及转换 2019-5-21 业务且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133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 年第 2 号)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4 月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