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1-09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622 号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4、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至 2016 年 2 月 5 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公开发售。
6、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
销中心和指定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
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
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
本基金。
8、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
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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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
人民币,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
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6 年 1 月 9 日《证券时报》上的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 及销售机构网
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销售网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3、 在募集期间,各销售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
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
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4、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询认购事宜,也可
拨打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询购买事宜。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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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
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
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
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
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18、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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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5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7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9
四、清算与交割 12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3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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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1975)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6、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公司深圳总部。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
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7、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6 年 1 月 12 日至 2016 年 2 月 5 日。
(2)2016 年 1 月 12 日至 2016 年 2 月 5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
投资者同时发售,先购先得。自 2016 年 1 月 12 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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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管理人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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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同时通过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
方式公开发售。
2、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 1.20%
50 万≤M<100 万 0.80%
100 万≤M<200 万 0.60%
2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假设该笔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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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 + 10)/ 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 10 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9,891.42 份基金份额。
4、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
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
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家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直销中
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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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16 年 1 月 12 日至 2016 年 2 月 5 日 9:00 至 16:00(周六、周日、法定
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有
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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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日)在
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
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方能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并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到账。
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729470
大额支付行号:102584003247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
(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
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请详询各销售机构。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
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igwfmc.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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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其他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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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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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
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
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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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om
(三)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1661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严丽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
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委托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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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陈立群
联系人:李妍明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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