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4-0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5年10月8日证监许可[2015]2234号文注册。
2、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6 年 4 月 11 日至 2016 年 6 月 8 日,通过各销售机
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售机构
首次认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8、本基金追加认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
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9、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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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
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
的登记确认为准。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等报刊的《前海开源沪港深汇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及本公告将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qhkyfund.com)上发布。
12、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基金
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
询。
13、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或各代销机
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
调整。
1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
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
担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等特别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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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混合 A;基金代码:001942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前海开源沪港深汇鑫混合 C;基金代码:001943
2、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人民币
6、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
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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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
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
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7、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含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包括网
上交易系统和微信交易系统)。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9、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6 年 4 月 11 日至 2016 年 6 月 8 日;如需延长,最长不
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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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
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
整。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同时发售。
2、基金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 <50 万 1.20%
50 万 ≤ M <250 万 0.80%
250 万 ≤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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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 <50 万 0.12%
50 万 ≤ M <250 万 0.08%
250 万 ≤ M <500 万 0.05%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率见下表: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付渠道
认购金额 M(元)
交通 汇付天下 认购费率 农业 工商 建设
(含认购费)
银行 天天盈 支付 银行 银行 银行 银行
M <50 万 0.60% 0.84% 0.96%
50 万 ≤ M <250 万 0.60% 0.64%
250 万 ≤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重
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
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举例一:某投资人在直销柜台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
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 元
认购份额=(99,880.14+100)/1.00=99,980.14 份
即,某投资人在直销柜台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 100 元,则其可得到 99,980.14 份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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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二:某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00 份
即,某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100.00 份基
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
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含
认购费)为人民币 1,000 元,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
为准。
6、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
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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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1)直销柜台
①开户受理时间:正常交易日;
②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 17:
00。
(2)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 www.qhkyfund.com 和微信交易系
统,微信号:qhkyfund)
①开户受理不受时间限制(非交易时间内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个交易日的
申请受理);
②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 17:00 前(T 日 17:00 以后及周六、周日、节
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交易日的申请受理)。
2、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1)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投资者类型 境内 港澳台 未成年人
开户资料 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者
(1)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 √ √ √
(2)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 √
(3)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正反面复
印件
(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户 √ √ √
口本、警官证、文职证、中国护照、港澳居民
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
(4)投资者本人银行借记卡(存折)原件加复
√ √ √
印件
(5)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加复印件 √
(6)公安机关临时住宿登记证明或国内单位出
√
具的工作证明
(7)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法定监护关系
√
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证券账户卡(若有且需开立中登基金账户
√ √ √
时提供)
(2)在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立基金账户时须准备下列材料:
①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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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警官证、文职证、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
②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支持电子直销交易的银行借记卡或第三方支付账户
3、个人投资者认购
(1)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填妥《前海开源直销交易业务申请表》;
②转账凭证回单联(仅当办理认购款项未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我司相应账户
时需要提供)。
(2)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请时凭交易密
码办理。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办理认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应通过预留银行账户将足额认购资金在交
易申请当日 17:00 前汇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或由个人投
资者提供已经在 17:00 前已划款的证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
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银行户名: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
银行账号:4100 7800 0400 1712 7
(2)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时,以在线支付
方式完成资金支付。
5、注意事项
(1)每个个人投资者在同一个登记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
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结果,或通过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3)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
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认购受理情况,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
合同生效后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
子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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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个人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
认购基金的银行借记卡/存折或第三方支付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5)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6)预留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
退款的结算账户,该银行账户应为个人投资者本人开立的国内商业银行的借记
账户,且银行账户与基金账户的户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应与和身份证件的
信息一致;(7)个人投资者需填写的表单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客服中心
-单据下载,进行下载打印;
(8)直销业务规则请参阅《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业务规则》
以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
(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
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可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1、受理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时间
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 17:00。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2.1 普通机构投资者开户或账户登记
普通机构投资者需要填写由我司提供的以下表单,并按要求盖章、签字:
(1)《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普通机构版);
(2)《前海开源直销业务授权委托书》;
(3)《前海开源直销预留印鉴卡》;
(4)《前海开源直销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如不开通传真委托,则
不需提供);
(5)《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除上述业务表单外,投资者还需出示以下资料的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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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彩章)的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最新年检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组
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7)银行账户证明(与我司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
(8)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9)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10)若需开立中登基金账户或场外 ETF 账户,需出示证券账户卡(如有)。
2.2 机构投资者以资产管理计划或理财计划等以产品名义开户或账户登
记
A、如果为资产管理人申请开户或账户登记,需要填写由我司提供的以下表
单,并按要求盖章、签字:
(1)《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普通机构版);
(2)《前海开源直销业务授权委托书》;
(3)《前海开源直销预留印鉴卡》;
(4)《前海开源直销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如不开通传真委托,则
不需提供);
(5)《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除上述业务表单外,投资者还需出示以下资料的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
章(彩章)的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最新年检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组
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7)银行账户证明(与我司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
(8)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9)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10)若需开立中登基金账户或场外 ETF 账户,需出示证券账户卡(如有);
(11)提供产品相关资料:产品合同(截取表述产品基本信息、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的相关页)、产品获批证明或备案证明文件(如证监会出具的同意开展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理财计划备案报告等)以及我司以谨慎原则认
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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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为资产托管人代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应由托管人和管理人分别填写
及提供以下材料并按要求盖章、签字:
资料清单 托管人 管理人 备注
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托管类资产 双方共同填写,加盖托管部门章+托管部门负责
√
版) 人签章+账户类经办人签章+管理人单位公章
托管人和管理人分别提供办理账户类业务、交易
预留印鉴卡 √ √
类业务的印鉴卡
托管人和管理人分别授权账户业务、交易业务经
前海开源直销业务授权委托书 √ √
办人
前海开源直销传真交易协议(各一
√ √ 不开通传真委托,则不用提供
式两份)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管理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书 √
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管理人税务登记证 √
管理人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 √
交易类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
证券账户卡 √ 如有且需开通中登基金账户时方需提供
如果以资管计划名义开户需提供。资产计划合同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及证监会备案
√ 提供载明资管计划基本信息、投资范围、投资限
文件
制的那几页即可
银行账户证明 √ 银行账户证明也可由管理人提供
托管行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书 √
托管人(行长)对托管部门负责人
√
的授权委托书
托管部门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
账户类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
提供协议首页、由托管人办理账户类业务条款的
托管协议 √
那一页以及尾页双方盖章页即可
C、QFII 开户或账户登记,由托管人申请,需要填写由我司提供的以下表单,
并按要求盖托管部门章和签字:
(1)《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托管类资产版);
(2)《前海开源直销业务授权委托书》;
(3)《前海开源直销预留印鉴卡》;
(4)《前海开源直销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如不开通传真委托,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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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提供);
(5)《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除上述业务表单外,托管人还需出示以下资料的原件,并提供加盖托管部
门章(彩章)的复印件:
(6)托管人企业营业执照最新年检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
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7)银行账户证明(与我司资金往来的银行账户);
(8)托管人对托管部门负责人的授权书;
(9)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0)托管部门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11)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12)若需开立中登基金账户或场外 ETF 账户,需出示证券账户卡(如有);
(13)中国证监会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证明;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 QFII 的投资额度以及开立相关账户的批
复;
(15)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16)QFII 机构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首尾页(或 QFII 机构委托托管人
办理基金业务的授权书)。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前海开源直销交易业务申请表》;
(2)转账凭证回单联(仅当办理认购款项未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我司相应账
户时需要提供)。
4、认购资金的划拨
办理认购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应通过预留银行账户将足额认购资金在交易申
请当日 17:00 前汇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或由机构投资者
提供已经在 17:00 前已划款的证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信息如下:
银行户名: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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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行账号:4100 7800 0400 1712 7
5、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开立基金账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2)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包括 T+2 日,如遇非
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
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
心、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4)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机构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
认购基金的银行借记卡/存折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5)预留银行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
退款的结算账户,该银行账户应为机构投资者开立的国内商业银行的借记账户。
(6)机构投资者需填写的表单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客服中心-单据
下载,进行下载打印;
(7)直销业务规则请参阅《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业务规
则》。
(二)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
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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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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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021-95559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308
联系人:吴承禹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服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qhkyfund
2、代销机构
本基金暂无代销机构,募集期间,如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任福利
电话:(0755)83180910
传真:(0755)83181121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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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袁风雷
经办会计师:洪祖柏、袁风雷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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