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基金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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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日期 : 2023-3-30 (2023年3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就甲方接受乙方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或“投顾业务”)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甲方线下签署纸质协议、在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者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与乙方已经签署了本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并遵守乙方制定并公布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务规则》及其不时更新(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乙方在此特别向甲方提示: 1、本协议约定的投顾服务为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根据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代甲方作出具体基金投资品 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委托乙方代甲方执行基金产品的 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操作,相关投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2、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与单只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存在差异,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在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及其他投资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招商基金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具体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以下简称“《策略说明书》”)。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应当认真、全面地阅读本协议、《业务规则》《风险揭示书》以及《策略说明书》,充分了解本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内容,充分理解投顾服务的内容与特点、对甲方授权账户项下资产的影响、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约定,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业务规则》《风险揭示书》或《策略说明书》的内容,请不要点击确认本协议或进行后续操作。甲方一旦点击确认本协议,即视为甲方已经同意签署本协议,同时认可后续无权以未仔细阅读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为由提出相关的权利主张或抗辩。 3、甲方理解并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通过仲裁途径解决,认可此等争议解决安排并未加重甲方责任或者排除甲方的主要权利,甲方亦不会以任何方式主张争议处理条款无效。 第一条 前言 1、甲方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则可以投资于公募基金产品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的投资者,并且甲方自愿接受乙方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业务。 2、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及其不时更新(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就本业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释义 1、基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2、基金投顾服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3、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根据与甲方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为甲方提供授权账户投资及交易管理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服务,代甲方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及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甲方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内容包括基金投资策略生成、投资组合的建立和调仓、投资运作情况的跟踪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4、基金投顾服务费:乙方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收取的费用。 5、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授权账户投资管理策略投资组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品种、数量、买卖时机、组合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业绩比较基准、风险特征、适合投资者范围、备选基金评估情况、基金投顾服务费率、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甲方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确认本协 议、《业务规则》《风险揭示书》和《策略说明书》并足额支付首 次约定参与款后,方代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开始生效。甲方应在选 择具体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前,仔细阅读《策略说明书》,《策略 说明书》属于本协议附件。 6、投资组合:乙方基于甲方已经确认选择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代甲方投资于多个公募基金产品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而构建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本身并非任何形式的资产管理产 品。投资组合中可能包含乙方或者其关联方管理、托管或销售的基 金产品。 7、成分基金:投资组合中包含的基金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同类产品。 8、授权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时,(1)根据本协议约定和基金销售有关规定在乙方开立的,成分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部分交易操作经授权由乙方执行并提供投顾服务的基金交易账户;或者(2)授权乙方在其指定的合作基金销售机构以甲方名义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甲方授权乙方向合作基金销售机构发送投资组合对应操作指令,由合作基金销售机构按照与乙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有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业务规则》、合作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等)执行成分基金的申 购、赎回、转换等交易操作。 9、基金投顾服务规则:乙方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时遵守的规则,即《业务规则》。 10、基金投顾人员: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包括: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提供、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人员(含对具体基金品种、数量进行管理的人员);设计、运维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相关的算法、模型的人员等。 11、投资者尽调:指乙方作为授权账户管理方,可能通过以下但不局限于在线问卷以及投资场景模拟、纸质问卷、客户资料数据等形式,充分了解甲方身份资料、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 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 1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调仓:指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甲方授权账户内资产配置等研究分析以及费用支付等特定情形,考虑甲方的交易费用等具体情形,对甲方授权账户的基金投资组合形成调整方案,并根据调整后的组合持仓方案,下发给账户管理系统,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下发基金销售机构,发起对应的调仓交易。 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并承诺: 1、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协议,在开通授权账户管理服务前已经详细阅读、确认并充分理解《风险揭示书》、具体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策略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业务规则》及乙方相关公告内容,并将持续关注上述文件不时修订版本的所有内容及规定,知悉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接受投资建议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知晓关于收费模式、费用组成、费率水平、计提方式等安排,愿意承担基金投顾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甲方自愿通过乙方或其指定的合作基金销售机构开立授权账户,办理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业务,并接受办理基金投顾服务的一切风险和法律后 果。 2、甲方自愿办理本业务,接受乙方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生成、基金投资组合建立、基金投资组合调仓以及理财规划建议服 务,委托乙方根据双方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者费用支付等特 定情形执行授权账户中的所有投资及交易操作,承担所有交易及其 调整所产生的资产变化后果以及相应费用,并遵守乙方及乙方指定 的合作基金销售机构的账户查询、交易等相应业务规则。 3、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并知晓乙方不保证授权账户的最低收益或者一定盈利,也不保证甲方所选择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能够达到甲方预设的投资目标,甲方接受乙方投顾业务存在本金亏损的风险。 4、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接受基金投顾服务,保证资金或资产的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乙方声明并承诺: 1、乙方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合法设立并已经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乙方具有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资格,但中国证监会备案不构成对乙方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顾服务风险和收益的实质性判断和保证,也不作为对授权账户财产安全的保证。 2、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不同于基金销售业务,乙方可以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其提供基金投顾服务,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3、乙方不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也不保证甲方本金不受损失,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收益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已经向甲方充分揭示基金投顾服务相关风险。 5、乙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了解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 6、乙方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获得基金投顾服务;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投资运作产生的投资收益; (3)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投资信息等服务资料; (4)按照本协议约定,查询授权账户持仓情况、交易情况、资产净值、收益情况等账户信息; (5)终止本协议; (6)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知悉并同意承担基金投顾服务的风险; (2)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认真阅读《策略说明书》等文件,充分理解并知晓乙方不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也不保证甲方本金不受损失,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收益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配合乙方进行客户适当性管理,在接受基金投顾服务前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资料(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手机号码、性 别、国籍、职业、住址等)、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 资目标、风险偏好等用于基金投顾服务的相关信息,并对所填写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没有任何遗漏、误导。如 甲方填写的前述信息内容有虚假、不完整、不准确、遗漏或误导, 因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提供的前述信息内容如发生任何 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但在变更与乙方投顾服务相关约 定前,不影响乙方执行与甲方已经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等服 务; (4)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投顾服务,保证资金的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通过乙方或其指定的合作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相关交易账户且授权乙方提供投顾服务,并完成银行账户绑定等一系列手续; (6)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基金投顾服务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7)向乙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乙方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客户回访等监管要求履行的义务; (8)自行承担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项下投顾服务无法实施所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疫情、罢工、黑客攻击、系统故障、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政策的调整等; (9)关注基金投顾服务相关的公告、通知等信息披露事项,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信息披露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用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0)承诺不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投顾服务,在使用投顾服务后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上述活动,并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互联网之使用惯例; (11)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制订和调整基金投顾服务规则; (3)决定是否接受甲方委托; (4)在不改变已与甲方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前提下,对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中成分基金产品等进行调整; (5)暂停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转入; (6)终止投顾服务或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服务或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终止前乙方将会通过公司官网、招商基金App、合作机构平台、短信、电子消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甲方,终止后将对甲方持仓份额发起强制赎回; (7)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持续注意义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识别、评估和处理利益冲突,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管控,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乙方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尽职履行投顾服务中约定的基金投资顾问职责; (2)在本协议生效时,为甲方开通本协议约定的业务; (3)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全面了解甲方情况,基于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4)作为基金投资顾问负责进行投资决策,根据甲方确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按照对应的投资组合以及甲方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相关交易规则通过投顾账户管理系统下达交易指令,确认符合预先设置的风控指标后执行相关交易指令; (5)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得利用授权账户财产为乙方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方进行账户管理; (6)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风险揭示、信息披露义务; (7)以书面及电子文件等形式记录保存留痕资料和信息,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8)因违反本协议导致损害甲方合法权益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基金投顾服务方式和内容 (一)服务方式 1、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方式 为了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保障甲方授权账户和资金安全,乙方需要收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方式、银行账户认证信息、性别、国籍、职业、住址等信息。 乙方将按照《招商基金隐私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甲方信息合法、合理、适度的收集、使用,并在安全、可控的情况下进行传输、存储,甲方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或招商基金App查询。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招商基金隐私政策》,并同意乙方按照《招商基金隐私政策》收集、使用、存储和处理甲方信息。 2、提供基金投顾服务的方式 乙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自助终端或互联网等方式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直接接触客户,提供面对面基金投顾服务的,基金投顾人员应当告知甲方基金从业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查询路径。 (二)服务内容 1、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适当性义务,充分了解甲方情况,深入评估甲方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准确界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特征,向甲方提供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甲方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 乙方持续对甲方进行服务,对甲方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进行再评估,发现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启动评估并更新风险等级。如果甲方风险承受能力下降,导致与其持有的投资组合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乙方将通过公司官网、招商基金App、合作机构平台、短信、电子消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并提醒相关情况,请甲方知悉并确认。 2、乙方根据与甲方约定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向甲方提供《风险揭示书》《策略说明说》等法律文件,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基金投顾服务。甲方所选择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策略说明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在投资目标、投资范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投顾服务费率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匹配投资者范围也不相同。甲方应当在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策略说明书》、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具体内容及风险特征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3、乙方通过对基金实施尽职调查,形成基金评估报告等方式,建立基金备选库。 4、乙方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备选库选择成分基金,构建投资组合、进行组合调仓,集中、统一生成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乙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事先披露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基金备选库明细,并对基金备选库进行持续的再评估和更新。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乙方代甲方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同意乙方代甲方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对应的备选库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乙方执行上述操作时,不再逐笔向甲方确认。 为便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管理,投资组合内成分基金的分红方式将统一设定为红利再投资,且甲方不可以进行修改。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投资组合中各成分基金的分红分配方式统一设置为红利再投资。 5、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进行信息披露。 6、乙方向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在首次接触并向甲方提供服务前,提示甲方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供基金投顾服务的,向甲方提供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 乙方对投顾业务各个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包括: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协议签订,基金产品尽职调查及评估,生成、提供、执行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含具体产品品种、数量的管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留痕资料和信息应当以书面及电子文件等形式予以记录保存,保存期限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少于5年。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 7、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机制,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 8、乙方应当及时并妥善处理甲方投诉事项。 9、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六条 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费用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提供投顾服务的授权账户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简称“规模挂钩基金投顾服务费”)或按照固定金额(简称“固定基金投顾服务费”)向乙方支付基金投顾服务费,不同投资组合策略费率可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则由乙方通过《策略说明书》《业务规则》或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选择乙方投顾服务即视为认可基金投顾服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则。乙方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下,根据业务情况针对特定群体或特定时间,设置基金投顾服务费阶段性优惠,并通过网站公告具体优惠方式。乙方有权在对甲方当前持有的投资组合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投顾服务费标准和收费规则进行调整。 2、乙方收取的规模挂钩基金投顾服务服务费按日计提,按每日在甲方授权账户资产总额以一定比例计提。每日计算的甲方授权账户资产总额为:甲方授权账户总资产-已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甲方当日转入授权账户的资金。乙方将按照当月/季度累计计提的基金投顾服务费,在下月/季度的第1个工作日通过对甲方的授权账户中等值货币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到乙方指定费用收取基金账户中的方式进行支付。 若甲方授权账户中货币基金可用份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基金投顾服务费且差额小于10元,或差额大于等于10元但授权账户中的非货币基金持有天数均不足7天,乙方对全部货币基金可用份额进行非交易过户,将差额计入下一月/季度未支付基金投顾服务费。若差额大于等于10元且授权账户中存在持有7天及以上的非货币基金,则乙方将通过先根据规则将甲方的授权账户中持有7天及以上的非货币基金赎回转申购为货币基金,再非交易过户相应货币基金份额的方式收取费用。赎回持有7天及以上非货币基金将遵循如下规 则: (1)赎回的优先顺序依次为:A.赎回费率从低到高;B.乙方管理的非货币基金优先于非乙方管理的非货币基金; C.持有市值从高到低。 (2)按前一个交易日公布的净值计算补足差额所需的赎回份额,尾数按截尾法保留两位小数。 (3)赎回确认金额若大于待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金额,剩余金额将发起货币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确认金额若小于待收取基金投顾服务费,参照以上货币基金可用份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基金投顾服务费的情况处理。 乙方基于以上规则赎回非货币基金,可能对甲方持仓的基金投资组合造成收益因成分基金赎回费等费用减少、资产配置比例与标准组合存在偏差等风险,甲方对于前述风险充分知悉并同意接受。 投顾转出日或本协议终止日,甲方应交纳已计提未支付基金投顾服务费。费用计提后,乙方应计算清晰、明确的计提费用明细,通过主动发布定期报告、按甲方申请提供对账单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形式向甲方披露。 3、乙方收取固定基金投顾服务费的,甲方可选择按月/季/年支付,乙方将通过对甲方的授权账户中以赎回等值货币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具体支付形式以《策略说明书》、乙方发布的《业务规 则》或网站公告为准。 4、甲乙双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5、投顾业务开展过程中,通过甲方授权账户交易乙方管理的基金产品时,如交易渠道为乙方直销平台,乙方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等销售费用;如交易渠道为代销渠 道,代销渠道有权根据平台相关规则收取销售费用。 第七条 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 1、乙方可以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开立授权账户,代甲方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甲方执行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操作,相关投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2、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详见《策略说明书》,甲方可以通过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页查询。 3、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交易操作,并通过定期报告形式,向甲方披露交易执行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全面根据协议相关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交易执行偏差,是否调整交易策略等事项。 4、投资限制条款 (1)建仓时按照策略前一日收市后净值造成的浮动所对应的配置比例进行首次资产配置; (2)为分散投资风险,设立不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限制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i)基金投顾服务的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ii)单一投资组合下所有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总和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20%,持有指数基金的份额总和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30%; (iii)单一投资组合下所有客户单日赎回单只基金的份额(仅针对调仓时)总和原则上不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执行情况与既定投资限制指标不匹配、不相符的,乙方应当在3个月内调整使其符合投资限制指标,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形除外。但是,特定情况下,比如基金投资组合转出或调仓时,因为成分基金份额不可用、交易确认失败、成分基金交易金额限制、或基金投资组合资产过低无法发起调仓等情况,可能导致甲方持仓的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与标准组合存在偏差。 因甲方自身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执行情况与既定投资目标不匹配、不相符的,乙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通过再平衡或现金替代的方式进行纠偏。乙方将通过公司官网、招商基金App、合作机构平台、短信、电子消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并提醒相关情况,请甲方知悉并确认,提示偏离风险。 (3)除流动性管理等特别策略外,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年度最高周转率不超过200%,并在达到180%时触发预警报告机制。 (4)除满足本条第4款“投资限制条款”中所述投资限制指标以外,乙方提供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还设置了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与投资范围相关的限制条件,限制条件通过具体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策略说明书》进行揭示,甲方在开通本业务前应仔细阅读。 (5)乙方事先确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资产配置比例波动范围,当资产配置比例由于市场波动达到事先确定的阈值时,乙方进行组合再平衡,重新调整到该组合目标配置比例,具体资产配置比例波动范围详见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策略说明书》。 (6)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7)相关法律法规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指标或者最高周转率要求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不受相关限制。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限制指标或者最高周转率要求进行变更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以变更后的规定为主,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接受前述约定。 第八条 基金投顾机构及基金投顾人员禁止行为 乙方及其基金投顾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2、泄露甲方信息、投资计划以及交易情况等; 3、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 4、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5、向甲方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等; 6、违规与甲方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活动; 8、向甲方推荐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9、向甲方提供未经乙方投资顾问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10、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1、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通过公司官网、招商基金App、合作机构平台、短信、电子消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甲方披露账户收益、持仓、交易记录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每日向甲方披露前一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向甲方发送账户收益、账户持仓、交易记录等信息,披露所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备选基金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交易操作,并通过定期报告形式,向甲方披露交易执行情况。上述信息的实际披露频率由乙方确定。 2、甲方可以实时线上查询授权账户内投资组合的资产净值、持仓情况和交易明细。但相关查询信息可能因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误或错误,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应以成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系统记载的信息或数据为准。 3、发生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乙方将在自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过公司官网、招商基金App、合作机构平台、短信、电子消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甲方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不限于: (1)特定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终止; (2)乙方被取消投顾业务资格; (3)其他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事项。 4、甲方同意并确认,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可能投资于乙方或其关联方管理、托管或销售的公募基金,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经充分理解并同意乙方从事该等关联交易,以及充分理解并知悉其中潜在的利益冲突。乙方承诺该种投资行为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 5、基金投顾服务规则进行调整的,乙方将及时通过公司官网、招商基金App、合作机构平台、短信、电子消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赔偿相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同意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若双方均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本协议在甲方签署并足额支付首次约定参与款后立即生效,甲方通过乙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及 《业务规则》,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并接受《业务规则》以及其 他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协议、法律文件的约束。除双方另有约定 外,本协议一经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2、在对甲方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修改或增补本协议或《业务规则》内容。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招商基金网站及相关合作机构平台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后未终止本协议的,视同相关修改、增补内容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若甲方不认可本协议变更内容,可以停止使用乙方投顾服务,本协议自动终止。但乙方增加服务内容的,除甲方明确申请接受相关服务外,相关增加服务内容对甲方不生效。 3、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协议终止: (1)甲方有权随时通过乙方指定方式申请终止投顾服务,本协议随之终止; (2)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单方面终止提供投顾服务的; (3)乙方投顾机构试点资格被取消的; (4)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 (5)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 (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甲方申请终止投顾服务的,需先赎回授权账户的全部资产,之后方可终止投顾服务。 4、甲方使用乙方投顾服务的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或终止提供投顾服务: (1)甲方行为可能对乙方及其合作机构等相关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2)甲方冒用他人名义、盗用他人账户使用乙方投顾服务的; (3)甲方为非法目的使用乙方投顾服务的; (4)甲方从事可能侵害乙方系统、资料行为的; (5)甲方通过乙方合作机构使用投顾服务,乙方与合作机构中止或终止合作的; (6)监管机构认为乙方或合作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 (7)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业务规则》约定的。 除上述原因外,乙方有权根据风险及自身业务运行情况需要随时中止、终止向甲方提供投顾服务,由此导致甲方无法使用投顾服务或使用投顾服务受到限制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终止本协议后将赎回甲方授权账户的全部资产,双方同意本款约定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失效。 5、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按照《招商基金隐私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甲方信息。 6、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或其他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2、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特别提示内容: 1、乙方在业务推广、客户招揽、了解客户等业务环节的人员不得向甲方提供未经乙方投资顾问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2、甲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甲方确认已知悉并同意本协议各条款、《策略说明书》以及上述特别 提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