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量化精选股票:关于招商量化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9-09-11
招商量化精选股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量化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途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起对公司旗下的招商量化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 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 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招商量化精选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1917)收费模式   原有的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招商量化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后 的收费模式不变。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7950)   (1)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   (3)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5% N≥30 日 0%   (4)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均与 A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二、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11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其他销售机构   如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公司对《招商量化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涉及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增加四条释义: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二)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增加如下表述: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 申购费用,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但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等,此项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三)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进行如下修改:   在“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将原表述: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 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 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四)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一、基金管理人”中   将原表述:“(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修改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2、在“二、基金托管人”中,   将原表述:“(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修改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五)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在“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将原表述:“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进行如下修改:   在“一、召开事由”中   将原表述:“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修改为:“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五、估值程序”中   将原表述:“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修改为:“1、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六、估值错误的处理”中   将原表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在“八、基金净值的确认”中   将原表述:“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为:“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2-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将原表述:“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在“四、费用调整”中   将原表述:“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九)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   将原表述:“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修改为:“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各类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 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2、在“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中:   将原表述:“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   (1)在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中:   将原表述:“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在“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   将原表述:“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修改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十一)在《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 进行如下修改:   在“八、基金合并”中   将原表述:“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金合 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期限 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修改为:“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各类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 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定期限内(该 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招商量化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商量化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电话(400-887-9555)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