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货币:关于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9-08-15
创金合信货币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创金合信 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 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不同渠道、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 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19 年 8 月 19 日起,为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设 C 类基金份额 (一)基本情况及费率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率的不同,分设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次份额增设完成后,本基金现有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自动划归为 A 类基金份额,简称为“创金合信货 币 A”,基金代码为 001909,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5%,各项业务规则保持不变。 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简称为“创金合信货币 C”,基金代码为 007866,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二)相关业务的开通 投资者自 2019 年 8 月 19 日起可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转换以及转 托管等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请参考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2、基金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 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业务规则和转换费 率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 3、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三)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渠道(包括直销柜台、微信直销中心和直销 APP)。后续如新增其 它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 加份额类别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故此,本公司在和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就此次增设 C 类基金份额事项,对《基金合同》的相关 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 “59、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率的不同,分设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60、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C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2、“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原文: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费率水平,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修改为: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具体而言, 本基金设有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等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的需要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履行公告义务。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 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费率水平,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3、“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原文: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1)“一、估值日” 原文: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修改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2)“三、估值方法” 原文: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修改为: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原文: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修改后: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5、“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原文: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5%;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两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5%;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两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6、“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文: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 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 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例行对累计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对于可支 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修改为: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例行对累计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对于可支 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8、“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1)“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原文: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其中,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 其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益,自下一日起纳入基金份额总数的计算。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修改为: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其中,当日分配 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益,自下一日起纳入基金份额总数的计算。 ……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 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 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原文: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 XBRL 电子方式确认。” 修改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 XBRL 电子 方式确认。”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 站,并在下次定期更新的《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hx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68- 0666)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