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欣鑫: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光大保德信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8-03-31
光大欣鑫混合A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保德信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 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为使光大保德信欣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 案,决定对《光大保德信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主要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 改,其他因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而做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光大保德信欣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光大保德信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80262888,400-820-2888, 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31 日 1 附件:《光大保德信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一、订立本基金合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同的目的、依据和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原则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规定》”)纳入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制订依据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补充《流动性风险管理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规定》释义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改 ……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规定》第四十条补充流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2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 新增: 额的申购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规定》第十九条补充 数量限制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 规定》第二十三条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 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途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新增: 额的申购与赎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3 七、拒绝或暂停申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 规定》第十四条补充 购的情形 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 规定》第十九条补充 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规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 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整序号并完善表述 七、拒绝或暂停申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购的情形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 新增: 额的申购与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规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4 情形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 新增: 额的申购与赎回 但若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 规定》第二十一条(二) 形及处理方式 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 补充 2、巨额赎回的处理 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 方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 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根据基金管理人情况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邮政编码:200002 幢,6 层至 10 层 修改 5 务 …… 邮政编码:200010 一、基金管理人 联系电话:021-33074700 …… (一) 基金管理 联系电话:021-80262888 人简况 第七部分 基金合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207.74190751 亿元人民币 根据基金托管人情况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修改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第十二部分 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的投资 的比例范围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比例范围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规定》第十八条补充 二、投资范围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政府债券。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 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 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规定》第十五、十六、 6 四、投资限制 …… …… 十七、十八条补充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 …… 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2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2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7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 致;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2)、(12)、(27)、(28) 情形除外。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 新增: 资产估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规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形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新增: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六)基金定期报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二十七条补充 报告、基金半年度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8 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 新增: 的信息披露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七)临时报告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规定》第二十六条补充 第十八部分 基金 新增: 的信息披露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八、暂停或延迟信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规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息披露的情形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 基金估值;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