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制造业混合:关于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公告
2017-05-0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制造业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基金份额类别的公告
为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途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8 日起对公司旗下的招商制造业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将对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
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份额或 C 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
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招商制造业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A 类份额。A 类和 C 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 A 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869)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00%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30 日且不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且不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
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
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
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
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 C 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4569)
(1)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不需交纳申购费。
(2)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80%。
(3)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N≥30 日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且不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申购赎回数额限制以及账户最低持
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 A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二、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如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公司对《招商制造业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中涉及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
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三条释义:
“52、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
53、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二)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进行如下修改:
将原表述:“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改为:“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销售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
将原表述:“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修改为:“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部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第 1 条将原表述:“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修改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 2 条将原表述:“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修改为:“申购份额的
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某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本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 3 条将原表述:“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修
改为:“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某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本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 4 条将原表述:“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修改为:“申购费用由
申购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3)本部分“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
第(2)条将原表述:“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修改为:“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本部分“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中
第 2 条将原表述:“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修改为:“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四)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将原表述:“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进行如下修改:
在“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中:
将原表述:“(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六)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五、估值程序”中,将原表述:“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修改为:“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在“六、估值错误的处理”中,将原表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将原表述:“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修改为:“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在“八、基金净值的确认”中,将原表述:“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为:“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
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如下条款: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8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将原表述:“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修改为:“上
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在“四、费用调整”中,将原表述“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
将原表述:“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修改为:“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将原表述:“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将原表述:“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在“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中:
将原表述:“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修改为:“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九)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进行如下修改:
在本部分“(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中:
将原表述:“《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在本部分“(八)临时报告”中,
将原表述:“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16、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将原表述:“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在“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将原表述:“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修改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
电话(400-887-9555)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