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混合: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1226更新)
2019-12-26
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91226 更新)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8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5]1986 号文
注册募集,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其他风险及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特别风险揭示: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
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
可能。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其不掌
握相关信息的内容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03 月 31 日(未经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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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8
九、基金的投资 ..............................................................57
十、基金的财产 ..............................................................6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6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7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十六、风险揭示 ..............................................................8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2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9
二十三、备查文件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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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沪港深
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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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沪港通试点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6 月 13 日颁布、实施的《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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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5、《沪港通试点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4 年 9 月 26 日颁布、实施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
16、《沪港通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26 日颁布、实施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
17、《沪港通交易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03 月 27 日颁布、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
1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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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内地其他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的技术连接机制的非交易
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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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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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4、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8、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傅成斌
10、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 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
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龚方雄先生,荣誉董事长,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
香港。曾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
部联席主管,摩根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市场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
国综合公司(企业)投融资主席。2009 年 9 月起担任摩根大通亚太区董事总经理、中国投
资银行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联席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
士,国籍:中国。曾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自营负责人,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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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朱永强先生,执行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
脑工程部总经理、技术总监,网上交易部总经理;北京世纪飞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
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
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
总部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
蔡颖女士,董事、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
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
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
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
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芊先生,董事,北京大学 DBA,国籍:中国。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中信证券产品委员会委员、中信金石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信保股权投资基
金董事、全国工商联商业地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房协养老地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现任
北京中联国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
北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周新生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管理学博士学位,经济学教授。
国籍:中国。历任陕西财经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工业经济系副主任、研究生
部主任、MBA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曾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任长安银行监事长;2007
年 7 月至今任民建陕西省委员会副主委。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陕西省委政策
研究室特聘研究员。
樊臻宏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历
任 ARGONAUT 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北京春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天津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Terry Culver 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曾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究
所项目经理,联合国 GeSCI 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和
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DFG Fund 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
人。
Samuel T. Lundquist 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在美国宾夕法尼亚
大学沃顿商学院先后工作 25 年,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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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曾任民政部外事处处
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孔令国先生,监事,美国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 MBA,国籍:中国。曾任职深圳市
公安局罗湖分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
部, 现任江苏联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陆琦先生,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曾任职穆迪信息咨询有限
公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2015 年 10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
金,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监。
傅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曾任职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
付海宁先生,监事,硕士学位。国籍:中国。曾任摩根士丹利商业分析师、美银美林
分析师、美国标准普尔资管投资助理、投资经理。2015 年 11 月起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担任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
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蔡颖女士,董事、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
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
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
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
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成斌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
软件开发工程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执行
总监。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曲扬先生,中国国籍,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博士。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南方全球精选基金经理,2009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 月担任南方
基金香港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前海开源国家比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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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开源中国稀缺资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人工智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沪
港深龙头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沪港深新机遇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鼎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沪港
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前海开源沪港深景气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
沪港深新硬件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沪港深强国产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裕瑞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沪港深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曲扬先
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荣誉主席朱永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厚琼,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
主席曲扬,联席投资总监赵雪芹、丁骏、邱杰、史程,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执行投资总
监王霞、谢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肖立强。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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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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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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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
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
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
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
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
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
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负
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5)金融工程部
金融工程部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
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1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
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
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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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
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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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
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1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70
只,QDII 基金 4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
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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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
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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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谢燕婷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服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qhkyfund
2、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2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
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
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19
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noah-fund.com
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 一路财富(北京)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
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11 号 7 层 703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服电话:400-803-1188
网址:www.bzfunds.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
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
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20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0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
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
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
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
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
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深圳市小牛投资咨 深圳市小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21
招募说明书(更新)
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
客服电话:400-669-5666
网址:www.xiaoniuxcf.com
16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
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
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7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8 号 B 座 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联系人:王玲玲
客服电话:400-818-5585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
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9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胡碧萱
客服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20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gw.com.cn
21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22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传真:9,02150701053
客服电话:021-50701053
网址:www.xyinsure.com
22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11 层 B-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4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
科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5 蚂蚁(杭州)基金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销售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
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 95355、
4008096096
网址:
23
招募说明书(更新)
http://www.swsc.com.cn
27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 2009 号
瀚森大厦 10 层 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
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
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启香
客服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2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0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销售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网站:
www.niuniufund.com
31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
山路 19 号 1 幢 4 层 1 座 401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400-088-
8816
网址:fund.jd.com
32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
24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海)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0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33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
销售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
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传真:9,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5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五四路 157 号
新天地大厦 7-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gfhfzq.com.cn
3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7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
25
招募说明书(更新)
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客服电话:400-071-9888
网址:www.ananjj.cn
38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
(大连)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单琳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3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
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4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42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
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027-87006003
26
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buyfunds.cn
43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
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高锋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44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4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
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7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48 深圳市华融金融服 深圳市华融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2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
路 5022 号联合广场 A 座裙楼
A302
法定代表人:喻天柱
客服电话:400-600-0583
网址:www.hrjijin.com
49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销售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叶精一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50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
桥路 14 号 53 号楼 7 层 71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B室
法定代表人:曲馨月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5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
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
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璇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53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28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联系人:毛林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5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6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 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
路鸿隆世纪广场 B 座 211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客服电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5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
29
招募说明书(更新)
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4001-099-918,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6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2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30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6 中信证券(山东)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有限责任公司 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6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香港皇后大道
东 183 号合和中心 5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69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
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
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
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传真:9,01059053700
7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街 6 号
31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销售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
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8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188-8848
网址:www.chtfund.com
72 宜信普泽(北京)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
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7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32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7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7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7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8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
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fofund.com.cn
81 凤凰金信(银川)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
33
招募说明书(更新)
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82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
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于龙
网址:www.zhixin-inv.com
8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4 济安财富(北京)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5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
(天津)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
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
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86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
销售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广陵新城信息产业
基地 3 期 20B 栋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客服电话:4000216088
87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3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8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
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0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9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管理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
35
招募说明书(更新)
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9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
销售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
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
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9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9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9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36
招募说明书(更新)
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99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
(北京)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0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10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02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
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103 北京恒宇天泽基金 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销售有限公司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
河路乙 1 号航星园 8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3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400-188-8848
网址:www.1314fund.com
104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
2655 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客服电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105 北京富国大通基金 北京富国大通基金销售有限公
销售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
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
中心 25 层
法定代表人:宋宝峰
客服电话:400-088-0088
网址:www.fuguowealth.com
106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
销售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
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
区中山北路 105 号中环国际
1413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黄子珈
传真:9,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107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
基金销售有限责任 限责任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
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
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客服电话: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10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销售有限公司 司
3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销售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1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
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39
招募说明书(更新)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1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115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
销售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16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
际 B 栋一层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立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117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
地中心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1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
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
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19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
服务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
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40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服电话:400-6677098
网址:www.lanmao.com
120 民商基金销售(上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
海)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
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传真:9,021502060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21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
销售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
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
联系人:张旭阳
传真:9,01061951009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22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文
传真:9,82786863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www.ecpefund.com
12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洪弘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jrj.com.cn
12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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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2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27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上海市中山南
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28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
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
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2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
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
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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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131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
中路 102 号 7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
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孟召社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3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3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3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
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
环路 959 号财智中心华安证券
B1 座 0327 室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35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珠海华润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客服电话:0756-96588,400-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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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136 深圳秋实惠智基金 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
销售有限公司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308-9
室
法定代表人:张秋林
客服电话:4009987593
网址:
www.fund.qiushicaifu.com
13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38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
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海峡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139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
环中路 82 号金长安大厦 B 座
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宏波
客服电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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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罗炜
电话:(0755)83180910
传真:(0755)8318112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负责人:麻云燕
经办律师:杨扬、胡云云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郭红霞
经办会计师:张富根、郭红霞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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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8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15]1986 号文注册募集。
募集期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4 日,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287,795,382.66 份,利息结转份额 51,475.54 份,合计 287,846,858.20 份,募集户数为
1,542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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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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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电子直销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
内地其他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的技术连接机制的非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
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8
招募说明书(更新)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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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
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追加申购本基金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具体申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4、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但每笔
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账户最低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
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
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1)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万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 0.15%
50 ≤ M <250 0.10%
250 ≤ M <500 0.06%
M ≥500 每笔 1,000 元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万元)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付渠道申购费率
(含申购费)
50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交通 汇付天下 通联 招商 农业 工商 建设
银行 天天盈 支付 银行 银行 银行 银行
M <50 0.60% 1.05% 1.20%
50≤ M <250 0.60% 0.70% 0.80%
250≤ M <500 0.60%
M ≥500 每笔 1,000 元
(3)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万元)
申购费率
(含申购费)
M <50 1.50%
50 ≤ M <250 1.00%
250 ≤ M <500 0.60%
M ≥500 每笔 1,000 元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率,详见基金管
理人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8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1+1.50%)=78,817.73 元
申购费用=80,000-78,817.73=1182.27 元
申购份额=78,817.73/1.080=72979.3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则
其可得到 72979.38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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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D(天) 赎回费率
D<7 1.50%
7 ≤ D <30 0.75%
30 ≤ D <366 0.50%
366 ≤ D <731 0.25%
D≥731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天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大于等于 180 天少于 366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66 天少于 731 天的投资人收取 0.2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
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88=10,880 元
赎回费用=10,880×0.50%=54.40 元
净赎回金额=10,880-54.40=10,825.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0 天,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8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825.6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2
招募说明书(更新)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电子直销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
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53
招募说明书(更新)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54
招募说明书(更新)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起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12 月 12 日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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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
见 2015 年 12 月 12 日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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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大陆 A 股市场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特定范围内的
港股市场,通过跨境资产配置,重点投资沪港深股票市场中的支柱行业和蓝筹公司,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内地其他证券交易
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的技术连接机制买卖的特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特定范围港股”)、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未来若中国证监会允许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其他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的
技术连接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包括该机制未来任何替代
或修正机制的启动),且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通过前述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则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相应范围内的香港上市股票,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及特定范围港
股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沪港深蓝筹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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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
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有以下七方面内容: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在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判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本基金将依据经济周期理论,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的评估,制定本基金在中国 A 股、港
股、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等权益类、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和现金资产分布的实时监控,根据经
济运行周期变动、市场利率变化、市场估值、证券市场变化等因素以及基金的风险评估进
行灵活调整。在各类资产中,根据其参与市场基本要素的变动,调整各类资产在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比例。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周期、行业发展阶段、市场风格,决定不同行业的配置比例。
从宏观经济周期的角度,周期性行业在经济复苏期往往表现较好,之后成长性行业则
表现更为突出,防御性行业在经济衰退期是更好的选择。从行业发展阶段的角度,处于成
长期的行业具有更大的增长潜力,而处于衰退期的行业则应尽量回避。
中国 A 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行业结构具有差异性和互补性,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两地
市场的异同,重点配置 A 股和港股的支柱行业。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沪港深蓝筹股票,投资于与沪港深蓝筹主题相关证券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1)沪港深蓝筹股票的界定
沪港深蓝筹股票是指在上海、深圳或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具有核心竞争力、经营稳
健、业绩优良、治理结构健康、财务状况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本基金重点关注的蓝筹公
司包括:
1)传统行业中的蓝筹公司,在所属行业中占据领先地位,竞争优势明显,经营稳
健,持续分红能力较强,流动性好;
2)符合国家经济结构转型方向的新兴产业中的新蓝筹公司,拥有核心竞争力,受益
于国家的战略和政策支持,发展空间广阔。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以企业基本面研究为核心,结合股票估值,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核心竞争力、经
营稳健、业绩优良、治理结构健康、持续分红能力较强的蓝筹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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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要考虑的方面包括公司的行业前景、成长空间、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盈利能力、运营效
率、治理结构等。
本基金将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未来若中国证监
会允许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其他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的技术连接机制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包括该机制未来任何替代或修正机制的启
动),也可通过该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但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
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采用
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
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
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
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
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
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
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
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
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估,借用
必要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充分考虑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
险。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
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
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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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
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
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
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
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精选库,对
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
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
等。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部执
行。
(6)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
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
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
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
汇率折算)×3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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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表征 A 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指数是
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覆盖了
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 A 股投资部
分的绩效。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
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
一种股价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港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
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
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3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3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该基准
能客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协商基金托管人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
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为跨境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
于中国大陆 A 股市场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特定范围内的港股市场。除了需要
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港股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及特定范围港股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 0-95%),投资于沪港深蓝筹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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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 H 股
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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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9)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并且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 1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2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
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
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
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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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0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
1 权益投资 2,238,079,751.14 88.59
- 其中:股票 2,238,079,751.14 88.59
2 基金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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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固定收益投资 - -
- 其中:债券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6,760,474.45 11.35
8 其他资产 1,508,590.21 0.06
9 合计 2,526,348,815.80 100.00
注: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2,238,079,751.14 元,
占资产净值比例 91.4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投资的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基础材料 106,618,343.26 4.36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717,570,794.09 29.31
日常消费品 242,657,125.06 9.91
金融 296,473,962.12 12.11
信息技术 770,247,851.26 31.46
公用事业 54,147,736.41 2.21
地产业 50,363,938.94 2.06
合计 2,238,079,751.14 91.42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股票代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号 码 (%)
1 00700 腾讯控股 781,200 241,908,102.83 9.88
2 03888 金山软件 14,007,000 239,820,688.02 9.80
3 00880 澳博控股 25,965,000 199,561,755.46 8.15
4 00696 中国民航信息网 8,470,000 150,758,736.98 6.16
络
5 02382 舜宇光学科技 1,553,100 124,896,904.59 5.10
6 02313 申洲国际 1,374,200 124,007,131.89 5.07
7 00345 VITASOY INT'L 3,736,000 121,778,730.72 4.97
8 00288 万洲国际 16,776,000 120,878,394.34 4.94
9 02238 广汽集团 15,004,400 119,310,687.04 4.87
10 01787 山东黄金 6,646,750 106,618,343.26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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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所用证券代码使用当地市场代码。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74.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161,199.27
4 应收利息 50,550.86
5 应收申购款 295,965.86
6 其他应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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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08,590.2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较 较基准
净值增长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标准差
④
2015.12.08-
-0.20% 0.37% 1.91% 0.57% -2.11% -0.20%
2015.12.31
2016.01.01-
11.72% 1.00% -0.49% 0.80% 12.21% 0.20%
2016.12.31
2017.01.01-
36.50% 0.99% 16.63% 0.43% 19.87% 0.56%
2017.12.31
2018.01.01-
-23.75% 1.38% -10.03% 0.86% -13.72% 0.52%
2018.12.31
2019.01.01-
13.62% 1.19% 13.59% 0.84% 0.03% 0.35%
2019.03.31
2015.12.08-
31.86% 1.14% 20.87% 0.73% 10.99% 0.41%
2019.03.31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
汇率折算)×3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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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8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3)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9
招募说明书(更新)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70
招募说明书(更新)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71
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2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收益分配次数、提高收益分配比例等,前
述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73
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74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75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
机关的规定。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76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7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78
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9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80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
10、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81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基金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介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其他特定范围港
股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及内地其他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的技术连接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
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82
招募说明书(更新)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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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
风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其他风险及本法律文件风险
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
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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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
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1、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
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
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
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
免此类风险。
2、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
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实
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
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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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
资安排。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
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
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A.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B.价格变
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
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
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
选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
者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其投资风格和投资范围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如
下特有风险:
1、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投资于沪
港深蓝筹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受沪港深蓝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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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主题相关证券风险影响较大,可能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另外,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
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
效带来风险。
2、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
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
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
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
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
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4、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
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
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
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
大;
2)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
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
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
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
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
入或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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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
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
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
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5、未来若中国证监会允许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其他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
立的技术连接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包括该机制未来任何
替代或修正机制的启动),且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通过前述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则本基金有可能投资于相应范围内的香港上市股票,因此,本基金还
需要承担相应的制度风险、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险等风险。
6、其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其他投资风险。例如,本基金还投资
于股指期货、权证等高风险品种,相应的市场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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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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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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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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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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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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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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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
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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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申购费、赎回费的收费
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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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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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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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则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
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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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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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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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收益分配次数、提高收益分配比例等,前
述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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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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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
机关的规定。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内地其他证券交易
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的技术连接机制买卖的特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特定范围港股”)、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未来若中国证监会允许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其他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的
技术连接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包括该机制未来任何替代
或修正机制的启动),且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通过前述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则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相应范围内的香港上市股票,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及特定范围港
股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沪港深蓝筹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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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
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及特定范围港股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 0-95%),投资于沪港深蓝筹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 H 股
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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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并且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 1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2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
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
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
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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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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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3)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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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6、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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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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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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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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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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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设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8601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
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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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
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
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内地其他证券交易
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的技术连接机制买卖的特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特定范围港股”)、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未来若中国证监会允许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其他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的
技术连接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包括该机制未来任何替代
或修正机制的启动),且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通过前述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则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相应范围内的香港上市股票,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及特定范围港
股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沪港深蓝筹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15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
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及特定范围港股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 0-95%),投资于沪港深蓝筹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 +H 股
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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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
于不一 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9)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 10%,并且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的 1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2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
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
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
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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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除上述第(2)、(12)、(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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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募集备案条件,《基金合同》未能生效,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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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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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
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
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
议的约定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
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
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
当得利,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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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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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应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协议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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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
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
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
配,并直接并入或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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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
据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
月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
月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定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
子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
收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
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
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1-666-998
(三)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系统和微信查询系统)完成基
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信号:qhkyfund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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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 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qhkyfund.com
(五)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系统和
APP 交易系统)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
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
准。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其他销售网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
定期投资计划,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业务规
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上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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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开源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开源资管公司”或“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及领薪
情况如下:
本公司总经理、董事蔡颖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长;
本公司督察长傅成斌先生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董事;
本公司汤力女士兼任前海开源资管公司监事;
上述人员均不在前海开源资管公司领薪。本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未有从业人员在前海
开源资管公司兼任职务的情况。
(二)2018 年 12 月 08 日至 2019 年 06 月 08 日披露的公告:
2019-05-17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福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
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4-26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沪港深系列基金 2019 年主要投
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4-25 关于调整前海开源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恒宇天泽办理定投业务
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9-04-19 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9-04-03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玄元保险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
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29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与交通银行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9-03-29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源宝赎回转认/申购基金业务在电
子直销平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03-28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海证券申
购及定投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03-27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凤凰金信转
换业务申购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27 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
报告
2019-03-27 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
报告摘要
2019-03-15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信诚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
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15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认
购、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03-07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中国工商银行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05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信证券申
购及定投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03-04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平安证券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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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购、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03-04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百度百盈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的
销售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9-02-19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申万宏源证
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01-31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
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19-01-22 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9-01-21 关于调整前海开源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东海证券办理定投业务
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9-01-21 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2018 年第 2 号)
2019-01-08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第一创业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
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1-02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8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一)
2018-12-28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沪港深系列基金 2019 年主要投
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12-27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沪港深系列基金恢复申购、赎
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12-22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沪港深系列基金主要投资市场节
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12-21 关于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
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8-12-21 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三次收益分
配公告
2018-12-13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投证券申
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10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凯石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
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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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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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2、《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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