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鼎鑫: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7-02-16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公告的更正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 刊 登 在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以 及 本 公 司 网 站 (www.epf.com.cn)上的《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中的“本基金将从 2017 年 2 月 14 日起,按照本基金《基 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 提’,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中的信息有误。更正后的信息如下:“本基金将从 2017 年 2 月 15 日起,按照本 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 计提’”。 特此更正,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16 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7)沪静证经字第 627 号 申请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五五八号外滩金融中心一幢六 至十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男,一九六八年九月十四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 :350102196809140477 委托代理人:汤雯婷,女,一九八九年一月八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901085126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 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汤雯婷于二○一七年二月六日向我处 提出申请,对修改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统计 过程进行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为修改该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修改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 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修改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 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的事项于二○一七年一月十三日通过有关媒体发布了正式 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二○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 体分别于二○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发 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二○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至二○一七年二月 十三日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持有人就审议上述 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取得了有关授权\征集了表决票; 4、申请人对上述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所取 得的表决票进行统计,结果为: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 总份额共有 906672429.03 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总计持有 782269634.52 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 86.28%, 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 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782041001.69 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 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28632.83 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0.03%;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 基金份额为 0 份。 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本公证员及公证员高淑娟在上 海市中山东二路五五八号外滩金融中心一幢六层出席了光 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管江、王 永万对截止至二○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二十四时的授权、表决 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授权代表施元斐、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律师陆奇 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 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的过程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 议案通过的条件。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