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关于增加C类份额、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11-11
关于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 C 类份额、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
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作为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决定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起对旗下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并对《光大保
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
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份额
自 2015 年 11 月 11 日起,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份额(现有份额)或 C 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
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
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份额。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的费率如下所示:
(一)本基金 A 类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1464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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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08%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 100 万元 0.05%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0%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 100 万元 0.50%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
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含 7 天)到 30 天 0.75%
30 天(含 30 天)到 6 个月 0.5%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
2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二)本基金 C 类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001823
1、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增
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5%
30 天以上(含 30 天) 0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基金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二、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与电子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自 2015 年 11 月 11 日起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基金份额转
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并可自 2015 年 11 月 13 日起办理本基金 C 类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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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赎回、基金份额转换转出等业务。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与 A 类基金份额保持相同。
本基金 C 类份额可与本公司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进行转换,并适用
已公告的基金转换费用及转换份额计算规则。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
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份额符合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
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
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
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增加:
“4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7、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48、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的,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
4
49、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原序号依次修改,并将原第 49 条释义: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修改为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二)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
将“八、其他”中的合同原文:
“八、其他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增
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相关份额类别的收费标准将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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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三)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1、将“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第 1 条的合同原文: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 1 条的合同原文: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修改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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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 2 条的合同原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4、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 3 条的合同原文: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
修改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5、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 4 条的合同原文: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 6 条的合同原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修改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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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7、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 7 条的合同原文: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
8、将“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中第 2
条的合同原文: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
1、将“一、基金管理人”中“(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第 2 条第(8)
点的合同原文: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改为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将“二、基金托管人”中“(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第 2 条第(8)
点的合同原文: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8
格;”
修改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3、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合同原文: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修改为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将“一、召开事由”中“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
(5)点的合同原文: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修改为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提高的除外);”
3、将“一、召开事由”中“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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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1)、(3)点的合同原文: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式或者
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修改为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式或者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六)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
1、将“四、估值程序”中第 1 条的合同原文: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修改为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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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将“四、估值程序”中第 2 条的合同原文: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3、将“五、估值错误的处理”中合同原文: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修改为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
4、将“五、估值错误的处理”中“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第(2)点的合同原文: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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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5、将“七、基金净值的确认”中合同原文: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修改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后续序号
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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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将“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合同原文: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修改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4、将“四、基金费用的调整”中合同原文: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改为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八)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将“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第 2、3、4 条的合同原文: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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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将“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中的合同原文: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
修改为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九)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1、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第(四)节的合同原文: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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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修改为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七)临时报告”第 16 条的合同原
文: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修改为
15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3、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七)临时报告”第 17 条的合同原
文: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4、将“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七)临时报告”第 26 条的合同原
文:
“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修改为
“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5、将“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合同原文: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在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
进行修订。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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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
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3524620,
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epf.com.cn,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
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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