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6-01-19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 年 1 月 19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180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11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互联 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 1 月 21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 1 月 21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 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的 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3.2.1 前端收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 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45% 50万元≤M<100万元 0.36% 100万元≤M<200万元 0.30% 200万元≤M<500万元 0.18%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M<100万元 1.20% 申购费率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3.2.2 后端收费 无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赎回费率 30 天≤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 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3 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3个月指90天,6个月指180天,1年指365天, 2年指730天。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系统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 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君德 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本基金若增 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5.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不含银华基金淘宝直营店以及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支付宝渠道)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6年1月21日起,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银华互联网主题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 细情况,请认真阅读 2015 年 10 月 2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 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进行查询。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人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 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 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9 日